非接觸交通事故的認定規(guī)則:
非接觸性事故,一般是指在發(fā)生事故時,雙方車輛或車輛與行人并沒有發(fā)生實際物理碰撞,一方由于違規(guī)鳴笛、避讓、剎車、停放、變換燈光等原因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
比如說,一前一后同向行駛的汽車,由于前面車輛突然變道,后車為了避免與前車相撞,而撞上了路邊的護欄;車輛行駛過程中不斷鳴笛或變換燈光,電動車騎車人受到驚嚇,掉到溝里受傷了.....
“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并具有過錯的,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于非接觸性交通事故,即使兩方主體并未有任何直接接觸,但車輛存在一定過失,從而導致另一方有人身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車主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民法院在判定非接觸性交通事故責任時,一般依據(jù)四點:
(一)對周圍環(huán)境是否造成危險。從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場所、車速、天氣狀況、車輛狀況等方面考察,主要考慮車輛或行人的可視狀況,車速根據(jù)具體情況而定,車輛是否存在超高超寬等違法行為。
(二)受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或特殊情況。結合當事人的情況,如果受害人存在過錯或特殊體質(zhì),則相應減輕另一方的責任。如受害人患有嚴重心臟病,車輛的喇叭聲音太大,使其受到驚嚇,誘發(fā)心臟病。這種情況,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會減輕。另外,如果受害人違章在先,也會減輕對方的責任。
(三)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受害人受傷的法律后果與駕駛員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是判斷是否構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侵權責任的成立必須以行為人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前提。
(四)是否存在緊急避險情況。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可以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適當?shù)难a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呢熑巍?/div>
通州責任復議律師-交通事故律師
2024/4/29 15: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