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三個月后可以做。受傷后申請傷殘鑒定有2個時機:
1、發(fā)生人身傷害后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可以在原發(fā)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時申請鑒定。
2、發(fā)生人身傷害后,可以在臨床治療效果穩(wěn)定后進行鑒定。
3、相關法律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1)鑒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
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鑒定時機
應在原發(fā)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wěn)定后進行鑒定。
拓展資料: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傷殘鑒定多久可以做醫(yī)療傷殘鑒定一般要在出院后三個月做。但是如果傷情已穩(wěn)定可以提前的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按醫(y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要在拿出固定物后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才能做傷殘鑒定。依據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該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起的一年內,可以向衛(wèi)生行政部門提出醫(y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法律依據】
《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wèi)生行政部門提出醫(y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傷殘鑒定一般在受傷后多久才能做傷殘鑒定在受傷后多久才可以做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沒有規(guī)定具體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的時間。傷情穩(wěn)定后(一般是在醫(yī)療機構建議休養(yǎng)的時間期滿后)即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工傷的傷殘鑒定一般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鑒定中心,而其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他情況的可以去當地的司法鑒定中心做傷殘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傷殘鑒定申請后一般多久可以再做鑒定?傷殘鑒定申請后60日內安排做鑒定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申請鑒定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傷殘鑒定多長時間可以做 ,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y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