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他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的財產(chǎn)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jīng)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fā)展的需要,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nèi)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第一節(jié) 機動車、非機動車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fā)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jīng)國家機動車產(chǎn)品主管部門依據(jù)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yè)生產(chǎn)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jīng)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guī)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nèi)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shù)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新交通法規(guī)2021年有什么新規(guī)定新交通法規(guī)2021年新規(guī)定有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
1、闖紅燈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不掛號牌或遮擋號牌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的一次就將扣光12分;
2、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2021修正)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他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和其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車輛所有人、車輛管理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與個人,應當遵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完善并組織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創(chuàng)造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應急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范圍;
(三)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zhèn)道路沿線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四)組織協(xié)調(diào)相關主管部門處理重大道路交通隱患和突出問題;
(五)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表彰獎勵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與個人。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基層交通安全協(xié)助機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做好本轄區(qū)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二)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四)管理相關車輛和駕駛人;
(五)配合監(jiān)管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六)其他法定職責。
沒有設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機構的鄉(xiāng)鎮(zhèn),公安機關派出所應當維護本轄區(qū)內(nèi)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六條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所屬車輛和人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教育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wǎng)絡等有關單位,應當定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及時發(fā)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每年六月為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月;12月2日為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日。第七條 交通協(xié)管員在交通警察的組織與指揮下協(xié)助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qū)內(nèi)道路交通安全協(xié)管員的經(jīng)費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協(xié)管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
交通協(xié)管員不得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八條 任何單位與個人對道路及其附屬設施、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設置不規(guī)范的,有權提出批評意見或者建議;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對執(zhí)法人員執(zhí)法不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和反映的機制和渠道。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第一節(jié) 機動車與駕駛人第九條 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通過計算機自動選取,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自行編排;或者以其他法定方式確定。
農(nóng)業(yè)(農(nóng)業(yè)機械)主管部門應當為符合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和手扶拖拉機運輸機組標準的車輛核發(fā)拖拉機號牌號碼。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開展駕駛培訓,不得縮短培訓學時、減少培訓項目,并向駕駛人考核發(fā)證部門提供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的真實培訓記錄。第十一條 教練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并頒發(fā)教練車號牌,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并頒發(fā)道路運輸證,并按照營運車輛進行管理,達到報廢標準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第十二條 機動車修理單位應當建立承修登記、查驗制度,確保承修質量,并使修理的項目達到國家相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對明知屬于交通肇事逃逸、盜搶等有違法嫌疑的車輛,應當拒絕修理,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第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禁止改裝、加裝外部照明、信號裝置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裝置;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設置影響交通安全的活動廣告或者播放廣告;
(二)號牌變形、殘缺、退色或者字跡模糊的,及時申請換領;號牌不得故意遮擋、污損;除臨時行駛車號牌和臨時入境車輛號牌外,號牌使用規(guī)范的固封裝置,禁止使用可變式、遮擋式等號牌裝置;
(三)機動車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其他燃料裝置的,持法定機構出具的改裝合格證明依法辦理備案登記,并對加裝裝置定期檢驗;
(四)機動車前后風窗玻璃不得粘貼或者懸掛、放置遮擋駕駛人視線的文字、圖案或者物品;七座以上載客汽車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視比不得少于50%,不得張貼有不透明或者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者隔熱紙;
(五)除摩托車外的其他機動車,配備有效滅火器和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六)不得擅自改變行駛證核定的座位數(shù)。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212021年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1、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2、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3、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4、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5、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這些行為擬加大處罰力度據(jù)公安部網(wǎng)站消息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公安部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已于近日公開征求意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意見建議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23日。
據(jù)了解,隨著經(jīng)濟社會快速發(fā)展,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現(xiàn)了許多新情況,執(zhí)法實踐遇到了許多新問題,一些新出臺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的法律法規(guī)作出了許多新規(guī)定,“放管服”改革推出了許多新制度新措施,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的要求。修改過程從打造現(xiàn)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強車輛和駕駛人源頭監(jiān)管、改善便民服務、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guī)定、完善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科學配置法律責任六方面入手,共修改124條,其中修改84條、新增39條、刪除1條,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共162條。
此次修改著力突出教育引導功能。堅持教育為主、體現(xiàn)行政處罰“輕輕重重”的原則,對部分違法行為初犯、偶犯的,可以給予警告處罰,自愿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屢教不改的違法行為人可以提高處罰標準。加大對“毒駕”“代扣分”“分心駕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酒駕、醉駕處罰規(guī)定;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罰種類。
此外,還明確了每年12月2日為“全國交通安全日”;完善了“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廢棄機動車”“上道路通行”的定義表述;將“消防車”調(diào)整為“消防救援車輛”;賦予了設區(q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有軌電車管理辦法的權限;完善了境外機動入境管理制度,明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入境車輛可以由廣東、福建省根據(jù)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規(guī)定。
據(jù)悉,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實施,在促進交通安全形勢持續(xù)穩(wěn)定好轉、提升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文明素養(yǎng)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新交通法規(guī)2022年全文,新交通法規(guī)2022年細則解讀; 新交通法規(guī)2022年全文,可點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閱讀,下面來解讀一下新交規(guī)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的一些主要變化,目前最新交規(guī)為2011年版本,對比2003年版本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
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
1、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舊規(guī):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新規(guī):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舊規(guī):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新規(gu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
舊規(guī):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五百元罰款;
新規(guī):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
舊規(guī):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
新規(gu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5、舊規(guī):一年內(nèi)有前兩款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新規(guī):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解讀:國家從2013年開始嚴抓酒駕、醉駕,在近幾年的交通事故中可以發(fā)現(xiàn),酒駕、醉駕的比例下降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了不少,但是仍然有部分車主心存僥幸,譬如2019年的瑪莎拉蒂女司機醉駕致2死4傷一案,就造成了很不好的社會影響,所以繼續(xù)加嚴打擊酒駕、醉駕勢在必行。
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
舊規(guī):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訂對比 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規(guī):
1、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解讀:本條是對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等證件、標志或使用他人證件、標志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雖然偽造與變造手段不同,但性質相同,都屬于造假行為。
即使有些人不參與偽造、變造,但卻使用其他車輛的證件、號牌,相當于冒名頂替,同樣也是作假行為,不利于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和監(jiān)督。近幾年各大交警部門嚴查假牌、假證,力爭讓造假者無處遁形。
另外,在2021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以下修改:
舊規(guī):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nóng)業(yè)(農(nóng)業(yè)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新規(guī):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并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jiān)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nóng)業(yè)(農(nóng)業(yè)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jiān)督管理。
解讀:由于近幾年,存在著以騙錢為目的,打著“快速拿駕照”的幌子來詐騙,或“就地培訓、學車方便”等虛假承諾的違規(guī)培訓點,不僅沒有任何正規(guī)訓練項目,教練員多數(shù)沒有教練資質,培訓質量自然無法得到保證,訓練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也擾亂了駕培市場秩序。因此,將加強對駕培行業(yè)的監(jiān)督工作。
新交通法如何規(guī)定上高速?
拿到駕照就能上高速,但有個前提:一年內(nèi)要有個駕齡三年以上的人坐副駕駛位置,且后窗要粘貼“實習”標志,否則處罰。
依據(jù):公安部139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
第六十五條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另外,還需注意的是,在2021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兒童道路交通安全提出新規(guī)定,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采取配備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guī)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傷害”。將兒童座椅的使用首次納入全國性立法。
注:可點擊《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使用兒童安全座椅首次納入全國性立法》查看全文。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工青婦室處長王陽說,今年公安部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中增加了兒童乘車安全的內(nèi)容,對禁止兒童乘坐副駕駛和強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等約束系統(tǒng)作出了更具體的規(guī)定,并規(guī)定了相應的罰則。如對于應當乘坐安全座椅的對象采用了140厘米的身高標準,相較于之前地方立法的年齡標準,更科學、更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