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費最終由誰承擔的問題
一、民事訴訟中的鑒定費由誰承擔
在民事訴訟中經常會對有關傷殘等級、護理期限、護理依賴程度、文書真實性、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的專業(yè)性鑒定鑒定費最終由誰承擔的問題 ,并可以會涉及到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問題。這中間會發(fā)生一系列費用鑒定費最終由誰承擔的問題 ,比如鑒定費,鑒定人出庭作證費。這些費用應當由誰承擔,很多人存在誤區(qū)認為應當一律由敗訴方承擔,實際上并非如此。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jiān)管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鑒定費、評估費。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規(guī)定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于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
但是在人身損害等案件中由于當事人可以在傷殘鑒定確定后變更訴訟請求,在變更訴訟請求時可以把鑒定費變更到新的訴訟請求中去,而有關傷殘鑒定等事項的鑒定費用又屬于由于人身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往往這樣的鑒定費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這樣的鑒定費是支持在訴訟請求之中的,而不是在處理訴訟費時進行的分配。
二、鑒定費的性質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構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運用專業(yè)知識和技術所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司法活動。依據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可認定為訴訟費;向鑒定機構支付的鑒定費包括(器材、工本、專業(yè)設施等)不屬于訴訟費用(詳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三、鑒定費承擔的原則和法律依據
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鑒定費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其依據是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關于鑒定費在第十二條,即在訴訟過程中因鑒定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交通事故鑒定費由誰承擔的問題在我國鑒定費最終由誰承擔的問題 ,根據法律鑒定費最終由誰承擔的問題 的相關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評估費用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法原則,由舉證方承擔,一般是訴訟中的原告。
但是交通事故的評估費用最后由訴訟中敗訴的一方進行承擔。
我國法律對該爭議問題的規(guī)定是要符合公平和正義且合理的。因此,有需要進行交通事故評估的應當提前鑒定費最終由誰承擔的問題 了解相關規(guī)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鑒定費最終由誰承擔的問題 :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鑒定費由誰承擔的法律規(guī)定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鑒定費最終由誰承擔的問題 ,鑒定費用已不再屬于訴訟費用范圍。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6條中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鑒定費最終由誰承擔的問題 ;(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痹谠摋l中,法律以概括的列舉方式將訴訟費用的范圍給以明確。在該《辦法》中事實上已將鑒定費用排除在訴訟費用之外。這一點,與原《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guī)定顯然不同。同時,《訴訟費交納辦法》在第12條又進一步明確“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因此,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钡囊?guī)定,申請人申請鑒定所支付的鑒定費依法應由申請人自己承擔,而無論勝訴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