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chǎn)權造成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的規(guī)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1.關于 精神賠償金 的一般標準國家 精神損害賠償 金的一般標準,系國家針對行政權或者司法權致使公民精神損害 支付賠償金 的標準,標準的高低直接決定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了對受害人的救濟程度以及國家賠償制度的社會效益。理論上有三種不同的賠償標準,即懲罰性標準、補償性標準、撫慰性標準。懲罰性標準是指 賠償義務機關 不但要承擔受害人的損失,同時要因侵權行為而承擔懲罰性的費用。如在美國的亞拉巴馬州,對死亡損害規(guī)定了 懲罰性賠償 。補償性標準是指賠償義務機關向受害人支付的賠償額以能夠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相當。例如美國聯(lián)邦行政賠償采用的補償性標準。撫慰性標準是賠償義務機關不能對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給予完全充分的救濟,只在一定范圍內(nèi)對受害人給予一定的賠償,立法奉行何種賠償標準乃考慮國家的經(jīng)濟償付能力、法治發(fā)展狀況等因素來決斷?!恫莅浮返谌臈l所謂“相應的 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所確立的 精神損害賠償金 一般標準是什么,諱莫如深。結(jié)合我國的立法及現(xiàn)實狀況,本文認為我國精神損害賠償金一般標準宜定為撫慰性標準,主要理由是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 (1)多我國現(xiàn)實考慮,國家賠償制度建立時間不長,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尚屬首次納入法律草案,標準定得太高政府無法承受。況且,人們對賠償金額的合理期待也應符合社會的一般價值取向,與我國社會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相適應。我國政府財政能力雖然已有大幅提升,但是我國人口基數(shù)大,各地財政存在較大差異,在實施精神賠償金的初期不宜將標準定得太高。 (2)撫慰性標準符合立法意圖。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草案)》說明中指出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國家賠償?shù)臉藴屎头绞?,是根?jù)以下原則確定的:第一,要使受害人受到的損失能夠得到適當?shù)膹浹a。第二,考慮國家的經(jīng)濟和財力能夠負擔的狀況。第三,便于計算,簡便易行”,“適當彌補”,而非“實際彌補”,表明我國國家賠償所采用的一般標準是撫慰性標準。立法當初作出此種選擇主要是基于我國當時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國家財政能力負擔的考慮⑥。此次修改《草案》并未對人身權方面的賠償標準賠償標準改動,也就暗含了新的賠償類型(精神賠償損害)標準應采行與原來一致的標準。而《草案》第三十四條使用“ 精神撫慰金 ”這樣的表述,從字義上也表明起草者的意將精神損害標準定位為撫慰性標準。 (3)從實踐量化及操作便利角度看,目前宜采用撫慰性標準。因為精神損害的性質(zhì)決定了,精神損害是無法用金錢精確計量,補償性標準就不宜適用。草案三十四條將金錢賠償金適于于“嚴重后果”范圍,理論上雖未排除適用懲罰性標準,但采取懲罰性標準的條件并不現(xiàn)實。 2.精神賠償金的具體量化標準精神賠償金的具體量化標準是指精神損害金的賠償標準及計算方法。
有誰知道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膰鴥?nèi)外研究的現(xiàn)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是規(guī)定配偶一方實施妨害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受害配偶所造成的巨大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痛苦,加害配偶給予受害配偶的非財產(chǎn)上損害給予金錢賠償?shù)姆芍贫?。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彌補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了社會道德功能之不足和現(xiàn)有刑法制度之空白,保護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了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實現(xiàn)“離婚自由”的重要保障。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等。民事責任的構成須同時具備有法定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有主觀過錯等四個要件。損害賠償權利主體僅限于受害配偶,義務主體只能是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并導致離婚的加害配偶。賠償金的數(shù)額可由夫妻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 合法的婚姻關系所確定的夫妻的身份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身份權,它不同于財產(chǎn)權,不能直接體現(xiàn)為某種物質(zhì)利益,主要是一種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悅,夫妻的互相忠實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穩(wěn)定,給人以精神上的力量。當過錯方實施的行為導致婚姻的破裂,必然給無過錯方精神上帶來極大的損害,因而由此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主要表現(xiàn)為精神上的損害。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新《婚姻法》)首次確立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確立,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面向21世紀我國新《婚姻法》的重要里程碑。它填補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空白。適應了我國現(xiàn)實情況下調(diào)整離婚關系的需要,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對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離婚過錯方,促進社會主義新型婚姻家庭關系的建立,正日益發(fā)揮著主要作用。而且在離婚案件的實際審理過程中,這些規(guī)定的適用也越來越多。新婚姻法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分為物質(zhì)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新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為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確理論依據(jù)。
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論精神損害賠償
內(nèi)容摘要:社會日新月異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隨著社會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的發(fā)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規(guī)定以經(jīng)濟懲罰來補償或賠償加害人的精神損害已成必然。然而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存在著較大的缺陷,民法通則120條未對侵害他人身權如生命健康權的行為,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這種觀點..國家賠償法中對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內(nèi), 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對麻旦旦的案子僅給受害人物質(zhì)補償,不給精神補償.由此看來我國現(xiàn)行法律精神損害賠償存在許多不足.
第一小節(jié)通過我們教科書上對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shù)亩x說明作為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饬x所在。
第二小節(jié)論述精神損害賠償?shù)墓δ芎湍康?。
第三小節(jié)通過對現(xiàn)行有關法律條文的分析,歸納現(xiàn)行有關我國精神損害賠償?shù)牟蛔恪?/p>
關鍵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系現(xiàn)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科技發(fā)展的今天完全可以這樣說,精神損害賠償在我國已不是一個陌生的話語,而是被人們身體力行的從而具有一定實踐品味的法律技巧。但我國精神損害賠償還存在一些不足..
一、精神損害及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這一概念在劉云生和宋宗宇主編《民法學》一書中是這樣定義的“精神損害是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精神損害與財產(chǎn)損害相比所表現(xiàn)出來的法律特征都與精神利益的無形性在關,其中精神損害表現(xiàn)形式的客觀性和精神損害事實的可辨認性尤為重要。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無形的,但當受害人受到精神損害時,表現(xiàn)形式各種各樣的,而且是客觀存在的,這種損害為肉體的疼痛,或為心理的障礙,也可能表現(xiàn)為社會價值的貶損?!杜=蚍纱筠o典》對精神損害析義時指出:精神損害不僅僅是一種驚嚇,而且是一種可辨認的身份和精神上的損害.該處所指的精神損害的可辨認性具有重要意義.它能夠確定精神損害。輕重的可靠性,它對于侵害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承擔何種損害的辨認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不同。特別是在一切價值或精神活動多得以金錢衡量之今日,對精神損害給予適當?shù)奈镔|(zhì)賠償正是社會文明發(fā)達的產(chǎn)物,和人類精神權利價值重視的表現(xiàn),是人們的法律意識漸漸提高的深化的反應由此有了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Q謂,并漸漸為各國理論和實務界接受。
精神損害賠償指什么呢?在劉云生和宋宗宇主編的《民法學》一書中對其定義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又稱非財產(chǎn)損害,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權行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精神損害賠償?shù)谋嬲J方式又因是否存在精神疾患而有不同,那么當人們受到精神損害時除以通過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獲得救濟外,受害人請求金錢損害也是一種途徑。我們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就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喪失。因此得要求一定的財產(chǎn)賠償以進行救濟和撫慰的制度,但不等同于財產(chǎn)損害賠償中以等量的價值填補等量的損失,因為精神損害是難以用精神的金錢額次度進行計算的,所以這種“賠償”不是單純的財產(chǎn)補償,而是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給予的物質(zhì)撫慰和對精神利益減損的填補,當然,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救濟手段,精神損害賠償也具有懲罰性,能對侵害人以制裁和警示。
二、精神損害賠償?shù)墓δ芎湍康?/p>
精神損害賠償究竟是補償性的,,還是撫慰性的.,還是懲罰性的,或者補償性為主, 懲罰性的為輔?要么是三者兼具?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有補償性撫慰性和懲罰性三種功能,精神損害賠償?shù)难a償功能,就是通過加害人的物質(zhì)賠償,填補精神上的損害,使受害人的損害得到平復. 精神損害賠償?shù)膽土P功能,是法律通過責令加害人支付金錢,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加重對受害人的處罰,以達到防止侵權行為,穩(wěn)定社會秩序的目的, 精神損害賠償撫慰功能是指金錢作為衡量價值和權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滿足受害人人身和精神需要的物質(zhì)手段。盡管它無法彌補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喪失,但是使害人,在此其他方面得到享受,因此,金錢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給受害人以物質(zhì)滿足的方法,這種需要滿足,恰恰是為了平復受害人的精神創(chuàng)傷,慰藉其感情的損害,改變受害人心理、生理及精神利益損害所帶來的影響,恢復身心健康。
三、我國精神損害賠償?shù)默F(xiàn)狀和缺限
我國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墒家娪谖覈摹睹穹ㄍ▌t》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20條只對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的行為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而對侵害他人身權如生命健康的行為,則不得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這種觀點有失偏頗。首先 “人為萬物之夷”,人類社會的各種努力都是為了人類自身的生存、延續(xù)和發(fā)展。作為個體的人,其先天下之憂而憂 健康是生存的第一要素,因此,生命健康權成了法律賦予人的量基本的權利,不僅民事法律,而且刑事法律有及其他的部門法律博物院 切實保障機制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不受非法貧寒的權利。但是,如果這種保護僅停留在生理層面上,則是不完整的,因為人的生命健康既包括身體的存在與身體的健康,也包括精神的存在與精神的健康,這兩方面是一個整體。因此,行為侵害了人的身體,也就不同程度地侵害了人的精神。現(xiàn)實生活中,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等人身權的行為,不僅會給受害人帶來肉體痛苦,造成財產(chǎn)損失,而且給受害人或其親屬帶來精神痛苦,有的甚至是嚴重的精神損害,特別是那些影響到一個人外觀的傷殘狀態(tài)的人身傷害以及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案件,其精神損害的程度遠遠超過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受到損害?!坝袚p害即有救濟”這句英國的古老法諺,已成為現(xiàn)代工業(yè)侵權法的基本準則,法律不令人難忘可以強制迦人承擔實際的費用,還應該給受害人以一定的精神撫慰,否則有公平原則的民事法律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人格權作為人的生命健康權這一基本權利的延伸與體現(xiàn),其目的也是為了保障生命個體的生存,從本質(zhì)上來講,兩者具有邏輯也現(xiàn)實的一致性,是同一內(nèi)容在不同方面的表現(xiàn)形式。在這兩種權利中,人的生命健康權是根本,是核心,人格權是其邏輯的發(fā)展與擴充,如果僅僅依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認為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權等人身權不能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就會出現(xiàn)基本的權利不能用金錢來賠償而其體現(xiàn)的人格權卻可以的怪異現(xiàn)象。
其次,從冰封方面來看,按照精神損害的定義,一般將損害分為生理、心理(或感覺、感情)的痛苦造成的損害和精神利益的損害。對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該法條是對涉及精神利益的一部分人格權所做的規(guī)定,我們能據(jù)此就認為并未作任何限制性規(guī)定,相反,《民法通則》的意圖在于更全面充分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人身、財產(chǎn)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法條表明對權利主體因受到侵害而在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方面產(chǎn)生的一切損害,無論是財產(chǎn)損害還是非財產(chǎn)損害,加害人均必須承擔賠償?shù)呢熑?,而且這里的“民事責任”并不限于財產(chǎn)損害的方式,還包括《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規(guī)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其他非財產(chǎn)方式的民事責任。這種關于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效果等內(nèi)容以及立法技術增色符合現(xiàn)代民法有利于權利主體的權利保護的發(fā)展方向。而且是,從《民法通則》的整體來看,對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等其他人身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給受害人或其親屬造成的肉體或精神痛苦的損害請求賠償權應包括在“侵害他人的財產(chǎn)、人身”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之內(nèi)。從賠償?shù)捻椖縼砜?<,民法通則>第191條規(guī)定了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或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人員的生活費,其他必要的費用等。該條雖然沒有規(guī)定:應當冷汗財產(chǎn)以外損害,也沒有基礎在賠償項目中規(guī)定撫慰金,但它并不是限定性規(guī)定,從其不完全列舉方式中,也推斷不出該法條有排除對因侵害公民人身權給予精神損害賠償?shù)牧⒎ㄒ鈭D。有學者認為,該條中的“等費用”理應包括非財產(chǎn)損害的賠償金在內(nèi),正如可以人第一百二十條“贈償損失”推斷出對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chǎn)損失和非財產(chǎn)損失一樣。此外,《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損害國家、集體的財產(chǎn)或他人財產(chǎn)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惫P者認為,該條的立法本意在“其他重大損失”中涵蓋了對精神損失的賠償。至于法律為什么不明確規(guī)定對侵犯生命健康權等其他人身權得適用精神損害,是因為從立法學上來講,非財產(chǎn)損害由于其表現(xiàn)形式的非直觀性衡量標準的主觀性,其設立和實施適合于采用法律作原則性規(guī)定由司法實務通過實踐積累加以確立的方式。那種否認侵害生命權等人身權利不能適用精神損害賠償?shù)牡挠^點是其實是一葉障目的。
我國《國家賠償法》自1994年正式通過,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只見于第三十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關本法第三條:(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第十五條:(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三)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
響的范圍內(nèi),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2001年1月8日晚19歲的女孩麻旦旦在其姐姐發(fā)廊看電視的案例,學法的大多都聽過的吧,對被害人麻旦旦被刑訊逼供,精神遭受極大痛苦,一審、二審判決都是賠償74.66元,這種判決結(jié)果,法學界及關注此案的公眾也難以接受,當時學生們都為麻旦旦感到不平,在受到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國家名義作出的違法行為侵害時受到的侵害,不僅表現(xiàn)在肉體上,同時表現(xiàn)在精神上,因此當侵權行為糾正以后,僅給受害人物質(zhì)損害補償,不給其精神損害補償?shù)淖龇ㄊ遣还?。雖然法院作出這種判決并不違背現(xiàn)行法律,但法律的正確執(zhí)行并不代表事實上的公正,立法上的殘缺必將導致執(zhí)法上的狹隘,歸根結(jié)底是由于我國國家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立法的不完善。從法律的原則和精神來看,精神損害賠償應作為一項重要的權利補救制度,借助金錢、物質(zhì)等手段達到精神撫慰之目的,以體現(xiàn)法律的公平正義但從國家賠償法上述賠償法上述規(guī)定以及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我國《國家賠償法》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在債權責任承擔上有在賠償范圍,過窄,只限于名譽權、榮譽權,而未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人身自由等人格權賠償方式未包括金錢賠償,賠償標準不同于民事賠償,對違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具懲、戒性等一些缺陷。
不用多言,精神損害賠償已成為現(xiàn)代社會對人身權得受到損害的一項重要救濟方法,當然,這個過程是漸進的,萬事萬物不是絕對的是相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還存在缺陷的,我們期待精神損害賠償能夠漸漸完善,最后達到公平合理,立法工作者也在對其逐步完善,2001年司法解釋里程碑式的標志.
參考文獻:
[1]精神損害賠償——引自劉云生、宋宗宇主編:《民法學》
[2]精神損害——引自《牛津詞典》
[3]參考楊立新教授在中國法律網(wǎng)( 回答網(wǎng)友提問的內(nèi)容)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你好,
精神損害賠償,是隨著《民法總則》的公布實施而在中國建立的一項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國公民權益的拓展。
精神損害賠償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而要求侵害人給予賠償?shù)囊环N民事責任,是現(xiàn)代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
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侵改男┟袷聶嘁媸艿角趾r可以請求獲得賠償精神損害。在確定其范圍時,應維護人身權利和人格權這兩個方面出發(fā),而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我國立法也是依照以上兩方面對其加以確定。這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說明:
(一)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人格利益為內(nèi)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依據(jù)《2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解釋:"下列人格權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權、 健康權、 身體權;死者的姓名、 名譽、 肖像、 榮譽、 隱私、遺體、 遺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毀損等。"雖然對于具體人格權的客體范圍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我國立法上已經(jīng)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和實踐中的運用還是顯得比較狹窄在運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對于理論研究已經(jīng)很完善的一些人身權利,應盡早納入法律的范圍之內(nèi)。
(二)侵害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擁有某種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它不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一種權利,而是由民事主體通過某種行為或者事實而獲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權利?!?001年最高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中對于身份權的規(guī)定包括親權、 親屬權、監(jiān)護權等。身份權是一定的社會關系,如果這個處理不好將直接會影響到社會的穩(wěn)定,對于破壞這種親屬關系,監(jiān)護關系的侵權行為,通過對其精神損失的請求,有利于對于這中關系的保護以及對于受害人的補償。
(三)侵害財產(chǎn)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是針對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們持有時被賦予了一定的意義,這樣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義。而由于侵權方的行為導致該物件的永遠滅失或損毀,必將給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帶來了較大的程度的傷害,而如果單純的財產(chǎn)本身的價值并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擊和痛苦,因此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侵害婚姻關系的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關系與每個人都有著非常密切的聯(lián)系,也會影響家庭關系和社會關系,如果不能處理好就容易引發(fā)社會問題,造成社會的不穩(wěn)定。因此,立法者對因婚姻關系而產(chǎn)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格外重視?!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時無過錯的一方提出財產(chǎn)上的賠償或者精神上的賠償,法庭從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來講應該予以支持。在婚姻關系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為,給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傷害是無法撫平的,法律規(guī)定這樣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正是基于一種對于配偶權的保護。
(五)侵害死者的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在《精神損失賠償解釋》中規(guī)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的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關于死者的上述人格權利是否應該得到保護或者說法律進行保護的理由,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是對于死者上述人格權利的保護,并非保護的死者的人格權利其意義在于保護其近親屬的權利。因為根據(jù)民法規(guī)定,只有民事主體才能夠享受民事權利,死者不是民事主體也就不可能享有權利。死者既然已經(jīng)死亡,他人對其所做的任何行為對死者已無意義,而死者的近親屬因與死者之間的血緣關系以及與死者存在著旁人無法替代的親情聯(lián)系,侵權行為對死者實施的行為可能會對其近親屬產(chǎn)生影響。
(六)違約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
長期以來,法學界對于違約責任中能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存在著很大爭議,世界各國很少有承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如德國、法國、日本等都不承認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多數(shù)學者從傳統(tǒng)民法角度將違約之債與侵權之債按照不同的責任原則、構成要件及承擔方式加以區(qū)分,通常認為違約責任中的損害賠償范圍限于財產(chǎn)上的利益。但是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者種平行的承擔責任的方式,在發(fā)生侵權行為我們可以主張使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那么在發(fā)生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時也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這并沒有任何矛盾的地方。在實踐中,通常也會因為合同期待的利益不能發(fā)生而給受害人較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因違約行為而進行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笤诶碚撋鲜强尚械?,但在實踐中,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律。
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梢?guī)定是什么?所謂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了公民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的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上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以賠償損失為主要責任形式的侵權損害賠償形式。該制度的設立旨在保護公民、法人的人格權益。
對公民人格權的保護,并非始于現(xiàn)代,古代法中都有對人格權予以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諸如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我國歷朝封建法典中關于詈罵、恐嚇的規(guī)定、羅馬法中關于誹謗的規(guī)定。然則這些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古代法中均采用刑罰方法予以保護,而且保護的對象多是帝王、尊長、奴隸主的人格權。具有現(xiàn)代意義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從立法上,導源于《德國民法典》。該法典的深刻理論意義和高超絕倫的立法技術影響了后世的各國民事立法,使得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日趨被大多數(shù)國家承認和接納。
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睘榱素瀼卦摋l文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一(試行)第150條中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問答中也明確指出,“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謴兔u、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nèi)容須事先經(jīng)人民法院審查?;謴兔u、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shù)?,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等情況酌定?!币陨线@些規(guī)定,都足以說明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確立。
關于《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shù)膯栴}精神損害賠償僅限侵害人身權益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侵害民事權益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xiàn)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chǎn)權益。
專家表示,繼物權法之后,侵權責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現(xiàn)狀 的支撐性法律。該法獲表決通過,意味著中國向形成民法典又邁進一步。
該法的一個亮點是在中國已經(jīng)通過的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表示,這個規(guī)定,一是把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人身權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chǎn)權。二是什么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用了“嚴重精神損害”這個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