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法》的貫徹實施,依法對違反《勞動法》行為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紀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第五條 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第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shù)摹?/p>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七條 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wèi)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造成職工急性中毒事故,或傷亡事故的,應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傷或死亡一名勞動者罰款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用人單位對發(fā)生的急性中毒或傷亡事故隱瞞、拖延不報或謊報的,以及故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xiàn)場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第八條 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衛(wèi)生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或未對從事有職業(yè)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定期檢查身體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十條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無使用證而運行的,或不進行定期檢驗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或查封設備,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有事故隱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收回使用證件,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認證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以罰款。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yè)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以上勞動強度的勞動;
(三)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及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的,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保護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低于九十天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 為規(guī)范勞動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jiān)督勞動行政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第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為依據。第四條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外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但可以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在作出處罰決定時若引用該規(guī)范性文件,必須首先引用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第五條 勞動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勞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規(guī)定的通報批評,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七)項的規(guī)定視為獨立的行政處罰種類。第六條 責令改正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采取的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實施時,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為維護勞動行政管理秩序在就業(yè)、培訓、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方面頒發(fā)的有關證件,不屬于《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許可證的范圍。第八條 勞動行政監(jiān)察機構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內設機構,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應當以所屬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屬于事業(yè)組織的勞動監(jiān)察機構經勞動行政部門的依法委托,有權以所屬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第十條 鄉(xiāng)鎮(zhèn)勞動管理機構受派出機關的依法委托,有權以派出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第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委托事業(yè)組織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第十二條 受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在委托的范圍內,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第十三條 勞動規(guī)章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批準上升為勞動法規(guī)后,可以授權事業(yè)組織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第十四條 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或未經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委托的事業(yè)組織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處罰。第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賦予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經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將證據先行登記,就地保存。第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處以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對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行政執(zhí)法機構應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送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初步審查后,再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對行政處罰的監(jiān)督制度。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對本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jiān)督。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應對下級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jiān)督。第十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的備案制度和行政處罰案件統(tǒng)計制度。下級勞動行政部門每半年應向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一次本地區(qū)行政處罰案件的發(fā)生情況。勞動行政處罰的備案和行政處罰案件的統(tǒng)計工作,由勞動行政部門的職能機構負責。第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建立行政處罰文書制度。勞動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填寫相應的文書。第二十條 勞動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調查、收集證據、進行檢查或當場處罰時,應出示勞動行政執(zhí)法證件。勞動行政部門頒發(fā)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由勞動部統(tǒng)一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勞動部頒布的勞動規(guī)章,由部長簽發(fā)部令,在《中國勞動報》上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介紹勞動部發(fā)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目前已經廢止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廢止理由: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代替。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溥`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yè)或者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shù)摹?/p>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sh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shù)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職業(yè)介紹機構、職業(yè)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yè)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yè)介紹、職業(yè)技能培訓或者職業(yè)技能考核鑒定的規(guī)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yè)介紹、職業(yè)技能培訓或者職業(yè)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guī)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屬于本條例規(guī)定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對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違反勞動法怎么處罰《勞動法》第十二章對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作有規(guī)定。
附:勞動法 第十二章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shù)摹?/p>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wèi)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yè),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guī)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規(guī)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1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它這個不行,它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2,它是關于發(fā)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的通知
勞部發(fā)〔1994〕53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部制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經商財政部同意,現(xiàn)予發(f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勞動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十六日
3,前面的是國務院部門的行政規(guī)范,后面的是全國人大的正式立法,效力差太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了;同樣的效力也要按時間去比較,所以,《辦法》只要與法律不一致就沒有效力了。
比如:它規(guī)定1-5倍,勞動者合同法規(guī)定的是2倍,它就沒有用了。
這個規(guī)定一看就不是懂法人寫的,這種規(guī)定1-5倍的寫法上看,適用于處罰罰款類,不適用于補償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