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該農民工與該公司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但與該小工頭之間具有雇傭關系.工傷賠償與雇傭關系賠償最大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的不同在于,工傷是無過錯賠償,而雇傭關系則是過錯性賠償,如果該農民工被認定為工傷,那么不管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他自己在受傷這件事上有無過錯,都是可以得到全額賠償?shù)?如果被認定為雇傭關系,那么在賠償?shù)臅r候還要考慮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他自身有無過錯的問題.一般來說,賠償標準,雇傭關系的標準要高,工傷的要低,但是考慮到小工頭可能會無能力賠償?shù)脑?認定工傷可能更有利于維護該農民工的權利.
農民工工傷骨折案例1、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就醫(y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y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shù)貏趧颖U闲姓块T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為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
2、被認定為工傷后,應拿著工傷認定書到當?shù)貏趧幽芰﹁b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鑒定書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了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jīng)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獲賠180萬律師費90萬”,農民工當事人嫌給得多占理嗎?其實無論是從有關規(guī)定還是情理上來說該律師拿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了賠償款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的一半都是不合理的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一方面律師行業(yè)有明確的規(guī)定表示農民工工傷賠償官司不能采用這種風險代理的方式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另一方面這畢竟相當于這位已經(jīng)癱瘓的農民工的“買斷錢”,相當于此人下半輩子都靠這筆錢活下去,律師抽成如此之多屬實給人一種吃人血饅頭的不適感。
一、行業(yè)明確規(guī)定工傷賠償官司不允許風險代理
對于這一則充滿爭議的新聞,人們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應就在于這是一起涉及農民工工傷賠償?shù)墓偎荆r民工找代理律師打官司討要工傷賠償,結果打贏了官司要給對方分一半的律師費,這樣的結果想必讓很多人都會覺得不合理。
在這起官司中,農民工當事人在找到了律師后由于無法承擔高昂的律師費采用了風險代理的方式,簡而言之就是不需要提前支付律師費,官司打贏后再支付對方比一般代理費更高的金額。不過按照規(guī)定,這樣的方式并不能用于農民工工傷賠償案件,因為這種案件的當事人屬于弱勢群體,后期即使勝訴,高昂的代理費也將給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他們造成負擔。
但問題在于如果不采用這樣的風險代理,諸如此類的工傷賠償官司很多律師都不愿意接,原因在于此類官司取證難度大且申訴率小。而正是因為這樣的困境存在,這起案件才會造成這種尷尬的情況。
二、情理上來說抽成如此之多也無法讓人看到人文關懷
從情理上來說,雖然該律師與農民工之間的確是達成了協(xié)議,但從這個結果來看該律師顯然沒有體現(xiàn)出一定的同理心。這90萬對于打贏官司的律師可能不算什么,但對于已經(jīng)癱瘓沒有勞動能力的農民工來說就是下輩子的依靠。大家反應如此激動并不是反對出了大氣力的律師不應該拿報酬,而是認為該律師拿的報酬實在是太多,類似的風險代理抽成至多不過百分之三十,而這起案件竟高達百分之五十,任誰看了都會覺得不合理。
61歲農民工認定工傷后用人單位起訴人社局61歲農民工可以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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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歲職工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趙克 王繼紅 劉冬 來源:江蘇法制報 工傷認定起波瀾
黎德寅是徐州市賈汪區(qū)的農民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2002年開始在徐州漢邦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邦公司”)上班。2004年10月21日,黎德寅正在上班時,被本單位一輛送料機動三輪車不幸撞傷頭部,后被緊急送往醫(yī)院搶救,終因傷勢太重不治身亡。
2004年11月25日,黎德寅之子黎紊煊在料理完其父的后事后,鑒于其父的生前工作單位沒有為其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遂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要求為其父進行工傷認定的申請。當天,勞動保障部門即向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稱其報來的工傷認定申請“經(jīng)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現(xiàn)決定受理。”
可不久黎紊煊卻意外地收到了勞動保障部門的一紙終止工傷認定通知書。2005年2月16日,勞動保障部門在給黎紊煊的終止工傷認定通知書中稱,經(jīng)審查,因黎德寅出生于1943年5月,“(事發(fā)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現(xiàn)終止工傷認定程序”,并稱“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60日之內,向上一級保障部門申請保障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只有在“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和自殘或者自殺的”三種情形下,才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而并沒有說超過退休年齡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為此,黎紊煊感到百思不得其解,遂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5年3月23日,黎紊煊一紙訴狀將徐州勞動保障部門告上法庭。黎紊煊在訴狀中稱,原告于2004年11月25日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被告審查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jù)材料后予以立案,但又于2005年2月16日作出終止對黎德寅工傷認定的決定,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原告。原告認為,被告終止對黎德寅工傷認定的決定與法無據(jù)、與理不符,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被告徐勞社傷終字(2004)第0001號工傷認定終止決定,重新對黎德寅的工傷予以認定,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2005年3月29日,徐州勞動保障部門接到訴狀副本后辯稱:“經(jīng)查,黎德寅去世時,年齡61周歲,已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因此,黎德寅不屬于我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辈娬{其“具體行政行為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予以維持?!?/p>
勞動關系是關鍵
2005年4月19日,徐州市泉山區(qū)法院公開審理了這一不服工傷行政確認案。庭審中,雙方就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尤其是黎德寅與第三人漢邦公司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這一關鍵性問題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被告向法庭分別提交了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證明事發(fā)時黎德寅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工傷認定的規(guī)定,并稱到退休年齡后就應該退休,退休后參加工作,與用工單位不屬于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而應該是一種勞務關系。
原告認為,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只適用全民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黨政團體,而第三人漢邦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因而不適用該辦法,且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即便是適用該辦法,也僅僅是達到退休年齡后要辦理退休手續(xù)。但在許多情況下,達到退休年齡也并不一定非要辦理退休。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崩璧乱c第三人漢邦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符合該規(guī)定,且有保存在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合同工人名冊鑒證文本,證明黎德寅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與第三人漢邦公司簽有勞動合同,說明黎德寅與第三人漢邦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再說,我國也沒有哪部法律明確超過60歲就不是職工的規(guī)定。
勞動保障部門稱,職工的概念首先是勞動者,在法定退休年齡內從事具體勞動的是職工,超過這個法定年齡的就不屬于職工。由于《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是國務院1978年制定的,距今歷史比較久遠,而目前用工形式多樣,且又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出臺,所以,我們只能按照法定的退休年齡來進行衡量。這就是說,黎德寅2002年到第三人漢邦公司工作時是59歲,彼此系勞動關系;而到了60歲的時候,即便是沒有辦理退休手續(xù),也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應再參加工作。至于當時的勞動保障部門為何為其辦理勞動合同工人名冊鑒證文本,也系沒有認真審查黎德寅的實際年齡和工作疏忽所致,因而該文本與法不符,屬于無效文本。
原告認為,勞動保障部門為第三人漢邦公司辦理勞動合同工人名冊鑒證文本中就包括黎德寅,說明黎德寅與第三人漢邦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的應視為工傷,被告應依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而被告按照《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作出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時卻斷章取義,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依法確認勞動權
2005年6月10日,泉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負有工傷認定的法定職責。職工發(fā)生傷害后,用人單位未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受理。
被告依據(jù)的是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男性滿60歲、連續(xù)工齡滿10年應予退休的規(guī)定。而黎德寅的身份是農民,其與第三人建立合同期限為1年的用工關系,不符合該《辦法》規(guī)定的退休條件。關于合法的用工年齡問題,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guī)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guī)定?!秳趧臃ā芳跋嚓P法律法規(guī)也未對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作出排除性規(guī)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職工的范疇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和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本案黎德寅與第三人漢邦公司已經(jīng)建立了一年期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并在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了備案。被告以黎德寅為第三人提供勞動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否定黎德寅與第三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沒有法律依據(jù)。綜上,被告作出的終止工傷認定通知主要證據(jù)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2005年6月16日,泉山法院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并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7號令《工傷認定辦法》的規(guī)定,判決撤銷被告徐州市保障部門于2005年2月16日對原告黎紊煊作出的徐勞社傷終字(2004)第0001號《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并在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原告黎紊煊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具體保障行為。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農民工干活受傷,是工傷糾紛還是人身損害糾紛?
案例:原告系農民工,在被告(施工單位)工地施工過程中從在建建筑上跌落受傷,遂向人民法院訴被告人身損害賠償,后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之規(guī)定認定施工單位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我認為法院的作法不妥,原告訴被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事由錯誤,本案屬于工傷事故,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原因是:原告在起訴書中明確表明自己是被告招用的建筑農民工,是在工地勞動過程中受傷,被告也承認雖未與原告簽勞動合同,但系單位招用的電焊工。原告為被告工作中受傷應屬于工傷,不應提起侵權損害賠償,應當按工傷保險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作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據(jù)此,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發(fā)生工傷事故的,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處理。 依法應當參加工作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也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農民工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從事雇傭活動嗎? 本案被告系具有建筑企業(yè)資質的合法企業(yè),原告系農民工。二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應該屬于勞動關系。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受傷屬于工傷事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而依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規(guī)定》,原告應當參加工傷保險。雖然被告并未給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他辦理工傷保險,但發(fā)生工傷事故后也應當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綜上我認為,原告提起訴訟的事由錯誤,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告之其按工傷保險處理。 不同意望不吝賜教。
農民在建筑工地受傷后,拿到賠償款律師拿走90萬,案件的關鍵點是什么?農民楊某在卸貨時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遭到工程吊車的鋼繩撞擊后,從車上摔下,致使頸脊髓損傷而全癱農民工工傷訴訟案例 了。由此農民工楊某的兩兄弟找了律師辦理工傷賠償,并與律師簽訂了代理合同。案件的關鍵點在于代理合同中寫明律師費事后收取,雙方約定前期律師辦案的費用由律師自行承擔,如果談判獲得的賠償在80到90萬之間,則律師按照5%的提成作為律師費;如果判獲得的賠償超過90萬元,則農民工楊某獲得90萬元,其余部分歸律師所有。
一、農民工的工傷索賠問題
農民工的工地上受傷之后,急需用錢治療,但工傷賠償?shù)臈l款及細節(jié)大部分農民工并不了解。而且工傷認定也比較復雜,一個工傷認定的案件從判決到或者賠償?shù)臅r間也比較長,有的要打2到3年的時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等流程繁雜,但農民工最終想要的不過是一個賠償款到位。
二、代理律師的收費問題
農民工在工地上受傷,對法律上的條文也不是很了解,農民工找代理律師,和代理律師簽下風險代理,既能保證農民工能夠得到自己理想中的賠償金,也不必承擔律師在談判等過程中的費用。但相比于農民工,律師對賠償?shù)臏蚀_金額比較把握,收費時也有可能收取得比較高的費用,也由此產生了賠償180萬元,律師拿走90萬元的巨額律師費。但律師收取的費用不應該高于總賠償金額的30%。
三、農民工可申請法律援助
農民工在發(fā)生工傷時,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也可以避免農民工因為受傷治療,沒有錢請律師打官司。農民工在工地上受傷,與律師簽訂風險代理合同,可以減少農民工在賠償談判前期的費用付出,但所獲得最終的賠償金額也減少了很多。
農民工工傷導致癱瘓,下半生只能靠賠償金過活,律師雖然憑本事賺的錢,但拿走一半,是不是“心”太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