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依據(jù)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應該屬于工余性工傷。在工作時間內(nèi)主要由于環(huán)境因素影響,導致本人意外受傷。
在員工飯?zhí)贸燥埢故軅悴凰愎?/strong>在員工飯?zhí)贸燥埢故軅麘撍愎?/p>
法律分析
如果是工作中吃工作餐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摔倒受傷,算工傷。 職工上班時間,吃工作餐,是參加用人單位組織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的活動,吃飯是人體之必須,合理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視作工作原因,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視為工作內(nèi)容的延伸,系工作原因。法條明確認定工傷必須同時具備3個法定條件:1、必須在工作時間;2、必須在工作場所;3、必須是因工作原因受傷。單位食堂是工作場所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應當視作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午餐是員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員工繼續(xù)當天工作所必備的物質(zhì)基礎,所以午餐并非與工作無關,午餐所占用的時間也不能人為地與直接開展工作的時間割裂開來。員工午餐時間是工間休息時間,對工作場所的理解應根據(jù)立法精神作擴張解釋,食堂也屬于工作場所的范圍,吃飯是工作的合理延伸。所以,員工在單位食堂用餐時發(fā)生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飯店吃飯摔傷飯店有責任嗎法律分析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從事經(jīng)營活動場所的商店,對于顧客必須承擔保障顧客安全的義務,如果疏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導致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了受害人的損害發(fā)生,其主觀上具有過錯,就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商場應當賠償摔傷顧客的醫(yī)藥費。因為商場未進行地面保潔工作,沒有采取防滑措施而導致顧客發(fā)生意外事故,這就是商場的過錯,所以要承擔部分責任,賠償顧客損失。如果在商場采取在餐廳吃飯時意外受傷 了必要的措施,盡到照顧、保護顧客義務的情況下,發(fā)生摔倒跌傷事故,商場就沒有過錯,可以不賠償。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