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勞務期間生病死亡
因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國勞務期間生病死亡 ,應當認定為工傷出國勞務期間生病死亡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出國勞務期間生病死亡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出國勞務期間生病死亡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望采納
被派到國外務工期間因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這個是勞動部出國勞務期間生病死亡 的答復函。最起碼也是工傷對待。
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 問題的復函勞險字[1992]16號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頒布日期】 19920615 【實施日期】 19920615
對我國外派勞務人員發(fā)生傷殘、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問題出國勞務期間生病死亡 ,同意你們 的意見出國勞務期間生病死亡 ,即參照《國務院關于駐外、援外人員在國外犧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暫行規(guī)定》(國發(fā)〔1981〕147號)文件的原則處理。具體意見 如下: 一、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于外國有關方面造成的,外派單位應 積極索賠,不應為外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外方付給的賠償金,原則上應 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但單位已墊付的訴訟費(包括索賠支出的費用) 、醫(y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 償金中扣還。 二、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fā)生傷、亡后,應按照因工傷亡對待。國外 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相重復的費用可酌情扣發(fā)。但國外賠償金中的 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復待遇計算。 三、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應給予 適當照顧。
出國務工因病死亡是否算比照工傷因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國勞務期間生病死亡 ,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出國勞務期間生病死亡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出國勞務期間生病死亡 他情形。
出國勞務疾病死亡是否算工傷屬于工傷
出國、出境人員出國勞務期間生病死亡 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對于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國內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fā)給,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發(fā)給其出國勞務期間生病死亡 他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國內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有關單位或者國內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