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一、交通事故補充鑒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 司法鑒定機構 可以根據(jù)委托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鑒定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二)委托人發(fā)現(xiàn)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三)委托人在鑒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鑒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二、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情形重新鑒定是一個很嚴肅的話題。任何一次重新鑒定,都會使傷者承擔非常大的。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 司法鑒定人 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案件訴訟的時間會拖得很長,當事人需要耐心等待。所以,為避免案件被重新鑒定,傷者應盡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鑒定機構,最起碼該鑒定機構被交警部門、法院及保險公司三家認可。當事人不可為追求傷殘級別而隨便選擇司法鑒定機構,特別是不可以選擇那種在事故發(fā)生地沒有合法、固定辦公室的司法鑒定機構,否則,一旦重新鑒定,對當事人極其不利。需要說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車方或保險公司 申請重新鑒定 的情況,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鑒定結果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zhí)業(yè)資格的;(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yè)務范圍組織鑒定的;(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guī)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 訴訟當事人 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jù)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規(guī)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如何申請重新鑒定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法律依據(jù)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托檢驗、鑒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不具有本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鑒定事項,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七條 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鑒定機構。
交通事故鑒定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嗎可以。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的鑒定結論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收到鑒定結果后三日內向事故處理機構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鑒定即可。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檢驗報告、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檢驗、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yè)技術要求,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三)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明顯依據(jù)不足的;(四)故意作虛假鑒定的;(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六)檢材虛假或者檢材被損壞、不具備鑒定條件的;(七)其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他可能影響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公正、客觀的情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在收到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之日起三日內重新委托檢驗、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結果報告有異議, 公安機關可以重新申請交通鑒定嗎可以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的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的交通事故車輛鑒定有異議重新鑒定 ,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jīng)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另行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另行指派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