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撞人賠償多少
小高與三位小伙伴在浙江中路575弄弄堂附近玩耍時,四人未通過APP程序掃碼獲取密碼,便各自解鎖了一輛ofo共享單車,然后上路騎行。小高沿著天潼路由東向西逆向騎行,13時37分許,與王某駕駛共享單車撞人賠償多少 的大型客車發(fā)生碰撞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據(jù)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大客車司機王某左轉彎時疏于觀察路況,小高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兩人行為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王某負該起事故次要責任,小高負該起事故主要責任。
認為共享單車疏于管理,男孩父母起訴ofo
小高父母認為,小高不滿12周歲,由于拜克洛克公司對投放在公共開放場所的ofo共享單車疏于管理,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密碼固定,易于被手動破解,使用完畢后的鎖定程序不符合習慣、未鎖率高,同時車身沒有張貼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騎行的警示標識,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
小高父母訴至上海靜安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同時要求被告拜克洛克公司、肇事客車司機王某(后肇事客車租賃公司同意承擔肇事司機王某的全部責任,兩原告撤回對王某的起訴)及其雇主客車租賃公司、相關保險公司賠付經濟損失共計860余萬元。
同時,小高的父母以生命權糾紛為由將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拜克洛克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機械密碼鎖具單車,并更換為更為安全的智能鎖具;向兩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0余萬元;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元。
法院怎么判的共享單車撞人賠償多少 ?
上海靜安法院考慮到涉案公司管理義務沒有盡到、增加了騎行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但他們提供的這項服務屬于新興行業(yè),服務和管理都還處在探索期,最終判該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給小晨的父母6.7萬余元。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700萬的訴請,小晨父母之前已經在交通事故賠付中獲得了,法院不再支持。
對于這個結果小晨的父母表示接受,同時也表示主要的目的不是為索賠,而是希望所有存在安全隱患的機械鎖單車都能得到優(yōu)化,避免類似的悲劇再出現(xiàn)。
共享單車撞人怎么理賠共享單車共享單車撞人賠償多少 的持續(xù)破壞首先是對財產的破壞,一是對共享單車公司的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失,加大了其運營成本;其次,基于共享單車的公共性,一定程度損害了市民公共出行的權益,削弱了人們對公共財物的保護意識,起到不良的效果。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共享單車撞人賠償多少 ;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騎共享電單車撞人,共享電單車公司要負哪些責?一般來說共享單車撞人賠償多少 ,如果共享電單車沒有問題共享單車撞人賠償多少 ,共享電單車公司不負責任。因為如果共享電單車沒問題共享單車撞人賠償多少 ,撞人共享單車撞人賠償多少 的行為和共享單車公司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共享單車撞人賠償多少 ,應該是駕駛人的問題。如果共享電單車有問題,需要根據(jù)交通認定劃分責任。法律另有其他規(guī)定,應當依照其規(guī)定。
法律分析
騎共享單車,實際上消費者和單車公司屬租賃合同關系。在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因車輛本身存在缺陷而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消費者有權要求作為經營者的平臺承擔賠償責任。其實,無論何種原因,只要能證明是由單車質量問題導致事故發(fā)生,受害人都可要求單車平臺承擔違約責任、進行賠償。當然,平臺賠償后,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損壞單車的第三人追償。事故發(fā)生后,責任認定一般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交警會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責任認定有異議,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重新作出責任劃分,賠償事宜可協(xié)商解決,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解決,要求對方支付。由交警隊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根據(jù)認定的結果確定各方的責任及賠償數(shù)額。 對于民事賠償?shù)牟糠?,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部分,按照責任比例進行劃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y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