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樓主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實話說目前沒有關于陽光權賠償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的統(tǒng)一標準,但是各地法院都有相關賠付案例,具體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你可以找房屋所在地當地律師咨詢和聘其訴訟。
找些相關資料你看看吧,或許有幫助。
北京的陽光權糾紛曾規(guī)定一次性賠償800-2000元,長沙賠過110元/平方米,天津賠過120元/平方米,荊州則給5戶居民每人每天補貼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了1.12元的電費。
『北京律師協(xié)會房地產專業(yè)委員會委員陳旭』不同的地區(qū)大家有不同的判法,大家有自由裁量,所以從立法上來講的確有這個問題,有沒有一個非常科學準確的數字就是說因為我影響到你采光了,客觀上給我造成其他潛在的不能量化的損失怎么來彌補。還有些市民覺得,光是賠償沒什么意義,怎么才能消除侵害才是最重要的。專家建議物權法雖已頒布,但關于陽光權的具體侵權責任應在今后出臺的實施細則中加以明確。
沈陽市出臺《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guī)定》
從今年1月1日開始,每平方米最多補償可達700元
鐵西區(qū)興順街287號和297號居民樓陽光被擋,有16戶居民起訴到法院討要陽光權。但是,一審時他們因為沒有提交擋光鑒定報告,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采光權損害的依據是什么?究竟該如何賠?按什么標準賠?本報曾在去年2月23日對此案例予以關注。今年1月3日,記者獲悉:居民們在二審時打贏了官司,他們按房屋的貶損價值獲得了賠償。
房屋擋光
居民討要陽光權
2001年10月,遼寧金鵬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金鵬公司)在鐵西區(qū)興順街287號和297號居民樓東側開發(fā)建設三幢“沈陽工業(yè)大學博士樓”。從大樓開始打地基時起,兩棟樓的居民就擔起心,新建的樓會不會擋我們的光啊?等大樓快建好時,居民們發(fā)現,朝東房屋的陽光越來越少了。在一次次與開發(fā)公司和大學交涉后,事情最終有了轉機。
2002年8月21日,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局鐵西分局和沈陽工業(yè)大學聯合下發(fā)通知,通知住戶到金鵬公司與協(xié)調小組共同商討擋光補償事宜。居民于孝仁說:“他們給出了具體的擋光補償標準,即按朝東的每個窗戶計算,6樓頂樓住戶補償2000元,往下每層樓加1000元,與博士樓西山正對的窗戶另外補償3000元?!边@樣算來,一家最多補償也不會超過1萬元,很多家都要了補償款。
但還是有16戶居民沒有妥協(xié),而是尋求法律途徑討要陽光權。
遭遇敗訴
因不提供擋光鑒定
2004年4月28日,受鐵西區(qū)人民法院委托,遼寧省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設計院對起訴的居民的住宅居室實際日照采光時間進行了鑒定。
當年6月8日,鑒定結果出來,最少的一戶采光時間僅為5分鐘。但居民們對鑒定結果都不滿意。279號樓143戶的陳女士說:“我們家的陽光連一分鐘都沒有,怎么能算出有35分鐘呢?計算采光時間應該從滿屋都有陽光的時間計算?!?79號樓243戶的肖景政說:“給我們測量的采光時間是116分鐘,我們不能接受。聽說采光權賠償是按2小時標準賠償,那樣的話,可能就只賠償我們4分鐘的損失了??墒俏覀兊膿p失大了,我要求賠償4萬元?!庇谛⑷蕜t稱:“我要求賠償我的補鈣營養(yǎng)費、房屋使用權貶值損失、電費等,合計10萬余元?!?/p>
由于這些居民對于以上事實并沒有拿出有力證據,因此在2005年12月31日,鐵西區(qū)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駁回他們的訴訟請求。
獲得賠償
依據房屋貶損價值
隨后,肖景政和其他住戶都提出了上訴。2006年12月,法院二審時,他們無奈地提出將此前遼寧省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設計院的鑒定報告作為證據,并申請對因擋光而導致的房屋貶值進行鑒定。經市法院委托,遼寧新十方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針對房屋貶值作出估價報告。其中鑒定結論中,肖景政的房屋因擋光而造成的價值減損為16125元——這也成了法院判決賠償的最終依據。
市法院認為,居民肖景政的居室在大寒日實際日照采光時間為116分鐘,低于《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滿足2小時的日照采光時間,三幢博士樓已對肖景政房屋構成擋光。該鑒定報告雖然不是新證據,但是考慮到擋光的事實確實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規(guī)定,法院對于遼寧省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設計院出具的鑒定結論予以采納,判決遼寧金鵬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沈陽工業(yè)大學賠償肖景政因擋光而造成的房屋貶值損失16125元;其他日照采光時間不足2小時的居民也都獲得了賠償。
最新說法
每平方米最多賠700元
市法院民二庭的關云光法官說:過去由于法律法規(guī)對采光權侵害的賠償規(guī)定太籠統(tǒng),因此,侵害采光權、通風權要求賠償損失的案件,在法律上遇到的難點很多。僅從審判角度,按什么標準賠就是一個大難題。住宅樓被遮擋陽光和阻礙通風的現狀,究竟對住戶身體產生多大的影響,誰也說不準,而且各家人口不同,年齡不一樣,怎么賠償因缺少陽光的身體損害?法官在裁判中一般會根據房屋實際貶損價值進行判決。
不過,從今年1月1日開始,我市對擋光補償有了明確的標準。新出臺的《沈陽市居住建筑間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確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擋周邊原有住宅,達不到大寒日2小時標準的,在辦理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前,建設單位可與被遮擋戶協(xié)商,按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購買住宅或房屋換住安置。如協(xié)商不成的,建設單位與被擋光居民可按不同區(qū)域級別、不同遮擋時間進行劃分,給予每平方米260元——700元不等的一次性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從現在起,要是您家百平方米的住宅被擋光,那么最多可獲得7萬元的經濟補償。 本報記者 周賢忠
(沈陽日報)
采光權糾紛法院怎么判,采光權糾紛怎么補償侵害房屋采光權賠償標準 采光權糾紛應性賠償宜宜定額期賠償式判決審判實踐目前兩種計算公式均《華民共家標準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GB50一吧0—9三)》規(guī)定標準作計算基礎 一、第種辦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 先根據述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額及同按照述規(guī)定確定補償數額兩項相加作賠償總數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低于家標準間差(鐘)×賠償單位(元/ 鐘/平米)×居室(客廳)面積(平米)+超家標準間差(鐘)×補償單位(元/鐘/平米)×居室(客廳)面積(平米) 二、另種計算式 按照同間段確定賠償數額依據《規(guī)范》規(guī)定遮擋采光間同間段確定賠償單位通低于家標準間段賠償單位于高家標準間段賠償單位高于家標準作性補償;低于家標準計算賠償數額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賠償單位(元/平米)×居室或客廳面積(平米) 三、《華民共家標準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GB50一吧0—9三)》)規(guī)定: 城市住宅照標準寒于等于二冬至于等于一居住建筑應低于冬至照二標準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應使相鄰原照標準降低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舊區(qū)改造項目新建住宅照標準酌情降低應低于寒照一間標準 標準應該目前判斷采光權糾紛否構侵權主要依據 另外簡單認定標準:樓高:樓間距=一:一.二比值計算,低于述標準則采光權受損 四、具體每平米賠少全沒統(tǒng)標準 北京案例按照每平米一一0元作賠償標準二00四津賠償標準按每平米一二0元計算且補償遮擋二0平米居室面積整套住宅 院采光權侵權賠償判定按照受害住房陽光遮用電燈電費確定賠償數額二00四一一月湖北省荊州市級院案例:賠償一0戶居民每每戶電費一.一二元院原房屋置換價值減遮光建筑物置換價值作賠償受害采光損失數
我邊上的樓房是高層,遮我光了,怎么辦呢?拷貝來的,僅供參考吧
從法律意義上講,所謂采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獲取適度光源的權利。采光權損害,是指在相鄰不動產之間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當限制。這是近年來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我國城市化進程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
隨著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發(fā)展。因為“采光侵權”所引起的法律糾紛也是越來越多,業(yè)主為了被剝奪的采光權,一次又一次的與開發(fā)商和非法搭建者改建者對簿公堂。
一、采光權之保護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同的規(guī)定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法》第四十條,屬于行政法規(guī)的有國務院《城鎮(zhèn)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guī)定。屬于規(guī)章的有《建設部提高住宅設計質量和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的若干意見》,其中第7條規(guī)定住宅設計應重視室內外環(huán)境,滿足住宅對采光、日照、隔聲以及衛(wèi)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適度。另外,還有《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于違章建筑引起的糾紛規(guī)定:“因違章建筑妨礙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此外,在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中也存在大量有關采光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了相鄰建筑之間的距離以保障居民的采光權。
由上述從中央到地方的立法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于公民的采光權,公法與私法均作出了規(guī)定。從公法的角度講,主要是從城市規(guī)劃、建筑設計要求上對公民的采光權加以規(guī)定,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從私法的角度看,主要是從相鄰關系著眼,賦予公民采光權。受害人完全可以依照相關法規(guī)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xié)商,如協(xié)商不成可以投訴到政府行政部門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
二、采光權是基本的人權,是基本的物權,具有排他的物權性
太陽是人類的光源,太陽光就屬于全人類的共同資源。太陽光在人們的生活中是必需的,有句老話叫作“萬物生長靠太陽”,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如有缺乏,個人之健康或生存勢將受到威脅甚或遭到嚴重破壞,從這種意義上說采光權為基本人權之一種,人類固有的自然權利,采光權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具有完全排他性的物權和基本人權,與全人類的共同財富空氣、水一樣不需要任何人的恩賜。但它又不同于抽象意義上的人權?;镜娜藱喟ㄉ鏅嗪桶l(fā)展權。任何一個人都不會放棄生存與發(fā)展的權利,但是采光權可以通過契約約定而放棄。經由鄰地照射而來的陽光,其采光利益僅在鄰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陽光,如果通過契約放棄了是完全可以的。放棄的代價可以雙方約定,可以與采光權受到侵犯使得的賠償標準一樣計算,甚至可以花費更高或者低廉的價格。放棄采光權是權利人的一種自由處分權,所以從這種意義上說,采光權是物權。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肯定了采光權是物權的一種,光線屬于老百姓的私有財產。
三、采光權之損害物及責任主體
目前,造成采光權之損害的建筑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違章建筑,另一類是合法建筑。
違章建筑顧名思義就是沒有規(guī)劃許可證私自建設、搭建、改建已有的房外設施。
違章建筑物損害了鄰人的采光權,其責任主體是違章建筑的搭建者、改建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是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另一類建筑就是合法建筑,即開發(fā)商依法取得建筑許可證、規(guī)劃許可證的高層建筑物。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開發(fā)商,即合法建筑之受益人。
每每出現了合法建筑采光權侵權糾紛之后,老百姓將開發(fā)商訴之于法院,相關法律中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恢復原狀”就不適用了,最后的結果往往是開發(fā)商賠上一點錢作為終結。開發(fā)商也愿意當這個賠錢的冤大頭,或多或少的賠上一點錢與他可以從蓋樓售樓中獲取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幾百倍的利益相比,遠遠的利益差距,巨大的經濟利益的,當一次冤大頭何樂而不為?!所以全國各地采光權糾紛比比皆是。
三、誰有權力保證老百姓的采光權?
從目前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誰有權利從根本上保證老百姓的采光權呢,還給老百姓在冬日里暖洋洋的陽光呢?規(guī)劃部門、城建部門和人民法院是具體的實施部門,作者認為前兩個部門也應該成為責任主體!
這要區(qū)分違章建筑和合法建筑(合法建筑:暫定義為已取得合法的規(guī)劃許可證)。
開發(fā)商在開發(fā)承建的房屋中,往往是經過了規(guī)劃部門的批準。在此類案件中,這兩個部門現在主要的職責在于監(jiān)督和管理職能。
開發(fā)商已經有了規(guī)劃許可證!這就是源頭,扼住了源頭,采光權糾紛事件會大幅度減少。所以,在發(fā)生采光權糾紛之后,規(guī)劃和城建部門也應該成為責任部門,也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如果,判決結果開發(fā)商構成侵權,而開發(fā)商有規(guī)劃許可證,這樣責任就很明顯了,那么在此類案件中,行政部門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這要與行政部門現在主要的職責-----監(jiān)督和管理職能,形成相關的機制。
應當對有關規(guī)劃和城建部門進行監(jiān)督,通過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手段,處罰許可單位和行政處分制裁主管領導,雙罰下來之后,管保在這個地區(qū)再也不會出現開發(fā)商與業(yè)主之間的采光權之糾紛。
四、采光權受到侵犯時的賠償標準如何確定?立法滯后的問題怎樣解決?
采光權糾紛越來越多,新建房屋可能對現有房屋采光造成的影響,以及如何索賠等方面,立法到現在也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明確的標準。因為陽光的價值沒有辦法直接衡量。出現了采光權糾紛之后各地法院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由評估單位評估按房屋貶值的實際損失;按每天開燈照明所需要的電費電費標準;按太陽能熱水器帶來的經濟利益綜合測算。
各地法院對采光權損害的認定標準,最終判決依據多又不同,充分展現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從目前的采光權糾紛看。而目前的陽光補償標準明顯過低,800元至2000元的賠償與實際損失難以相符。市民還對采光受損的鑒定標準提出異議。按照規(guī)定內容,冬至日日照時間高于1小時便符合標準。有市民說,如果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我原來每天有8個小時的日照時間,被新建筑遮擋后,日照時間只有4個小時,縮短的4個小時日照算不算采光權受到影響?因光線減少而造成的房屋降價,該不該得到賠償?
例舉判例如下:
1、重慶晚報2007年4月4日報道:黃家同意在自家旁邊建樓,沒想到采光和通風受到影響,采光權受影響獲賠2.5萬元。因采光、通風的損害無法用金錢作出準確的價值衡量,加之黃家房屋的價值雖因此而降低,但其基本居住、使用功能仍在,故只能酌情賠償2.5萬元。鑒于種種情況可以考慮,一些間接的途徑變相的給以度量損失。
2、例如:半島都市報2007年5月2日第四版登載一篇文章《充分利用太陽光 十年能省近三萬》可見太陽光有計量價值的。按房屋的剩余使用權年限計算30年,是不是可以節(jié)省90萬元,這不失為立法者出具賠償標準時的一個參照依據。讀者不要認為作者在此危言聳聽,太陽光是無價值!
3、在日本,在一件原告要求賠償由于自己所有的土地建筑物的日照被遮擋而造成的財產損害85萬日元和精神損害15萬日元的案件中,依據是住宅的日照、通風是舒適而健康的生活中必要的生活利益,采光更好的房屋也使得利用人獲得更多的精神上的愉悅。
從我國發(fā)生過的“采光侵權”案例來看,老百姓往往是輸多贏少,光權問題是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各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充分但是目前的標準過于低廉。
采光權的諸多問題根本在于現行法規(guī)的滯后,全國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賠償標準。從目前在實踐中審核及判定難度較大來看,確實需要相關的專門法律來做出詳細的判定,減少訴訟和糾紛判定的難法院的自由裁量權,
采光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介紹隨著城市化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的發(fā)展,在現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之一。那你知道采光權的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到的采光權的法律規(guī)定,供大家參考!
采光權的法律相關規(guī)定
可以用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樓高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計規(guī)范)以 冬至 日照時間不低于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準。間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其他相關:房的采光狀況是每個業(yè)主都十分關心的問題,當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圍出現時,大家都會考慮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guī)定給采光權受到侵犯的業(yè)主獲得賠償提供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首先,采光權是一種有條件、有范圍的權利,它不是通過專業(yè)人員進行測量就能準確確定的。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緊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現在的住宅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遮擋陽光現象,不能因為有遮光就認為自己的采光權受到侵犯。況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如何處理建筑采光問題上,依據《民法通則》的基本法律原則,只能是通過各個地方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地 方法 規(guī)來進行規(guī)定。
比如,北京市現在依據的地方法規(guī)主要是1994年經人民政府批準修訂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guī)定》,該法規(guī)條文是以建筑間距系數和最小距離作為核定建筑間距是否合法的標準。從現實情況來看,一般業(yè)主容易接受同一時期建設完成的居住區(qū)中的建筑間距,即使間距很小,也能得到業(yè)主的認可。而當有新建建筑出現并遮擋業(yè)主陽光時,業(yè)主往往難以接受,進而可能會發(fā)生糾紛。在這一點上,業(yè)主一定要經過仔細分析后,方可判斷自己的采光權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義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現狀住宅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規(guī)的要求,才可進行建設,否則就是違法建設。如果業(yè)主能夠確定對方是違法建設,那么可向對方提出異議;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設的,即使是遮擋住宅的陽光,那也是合法遮擋,是受法律保護的。業(yè)主即使提出異議,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補充的是,在合法遮擋的情況下,依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暫行規(guī)定》第四章的規(guī)定:“現狀居民因新建、擴建建筑而被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這種補償一般也就在幾千塊錢左右。這就是說,雖然是合法遮擋,但考慮到新建建筑對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產生較大影響,這種影響給居民帶來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了一定的損害,為了彌補對居民的損害,市有關部門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提出了這種補償的方式,這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居民的采光權。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擋,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規(guī)定,可以向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區(qū),即使是因遮擋造成冬至日滿窗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的,也沒有經濟補償問題。
房屋的通風采光權的規(guī)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擋陽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fā),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采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jié)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于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采光權不像建筑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準來確定。由于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筑采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qū)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guī)來進行規(guī)定。在制定法規(guī)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采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標準,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guī)定:“建筑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wèi)生等要求,”“建筑布局應有利于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guī)定日照標準:“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于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準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guī)定了居住區(qū)的規(guī)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guī)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guī)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chuàng)造方便、舒適、安全、優(yōu)美的居住生活環(huán)境”。第5.0.2條規(guī)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p>
可見,采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guī),但并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提出相關要求。
采光權規(guī)定
通風、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個人居住質量的重要標準之一。隨著城市化的發(fā)展,在現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之一。由于城市土地價值的提升,導致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比過去縮小,高層建筑的增多,這些變化使得建筑物之間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來越多。對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權問題,我國法律只有原則性規(guī)定,而沒有具體的實質性內容。特別是判斷侵害相鄰人采光權的標準、賠償的標準等,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大難度??梢?,涉及“采光權”糾紛的訴訟若想有一個圓滿的結局,僅憑法院司法審判之力已經遠遠不夠。一些長期審理相鄰權糾紛案的法官認為,有關部門針對百姓的“采光權”問題應盡快出臺一系列的“陽光政策”。首當其沖的是,應當注重“提前”,把維權的著眼點放在“事前預防”上,而不應該把維權寄托在“事后勝訴”上。讓法律充分發(fā)揮事前的預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僅靠事后執(zhí)行判決來發(fā)揮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對違反規(guī)劃、隨意建房的利欲熏心的房產開發(fā)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簡單地一賠了事。最后,呼吁有關部門能夠增加規(guī)劃審批的透明度。正是因為房屋買賣雙方對規(guī)劃問題上的信息高度不對稱,開發(fā)商才有了蒙騙購房者的充分余地,導致開發(fā)商和規(guī)劃部門可以相互“協(xié)調”,隨意違反采光等規(guī)定,事后互相推卸責任,從而增加維權難度。若能如此,公民的“采光權”才有可能走出尷尬的境地。
據一些業(yè)內人士對采光權糾紛案件的調研分析,認為引發(fā)此類糾紛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是有的規(guī)劃部門或是審批規(guī)劃不盡合理,或對違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經不起房產開發(fā)商的“公關”而過分偏袒房產開發(fā)商的利益,在規(guī)劃中往往忽視居民的“采光權”,等到違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補救為時已晚,從而錯過彌補的最佳時機。
二是有的房產開發(fā)商為了牟取暴利,對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章建筑,仍在軟磨硬抗,強行施工。他們清楚,房產開發(fā)商要獲得利潤的最好方法就是縮短樓間距。于是,誰都想在有限空間里獲得更多的利潤,在擠出的空間里多蓋幾棟樓,多增加一些面積。待房屋建成賣出后就溜之大吉,對日后可能發(fā)生的 “采光權”糾紛則不管不顧。
近年來,因為采光權糾紛而訴諸公堂的報道屢見不鮮:湖北省荊州市三市民狀告城管局,打贏“采光權”官司——法院判決侵害方停止侵權,賠償10戶居民每天每戶電費1.12元,直到停止侵害;湖南省長沙市一市民贏得“采光權”——法院以房屋面積作為賠償標準,受害方吳某64.73平方米的住宅獲得了7120.3元的“遮光”補償;江蘇省蘇州市一市民因“采光權”狀告市規(guī)劃部門而勝訴,但卻在要求賠償的行政訴訟中敗訴,等等。對此,有業(yè)內人士指出: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樓間距縮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采光權”糾紛可以說是屢見不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通風、采光和日照的問題作進一步規(guī)定?!段餀喾ā返诎耸藯l規(guī)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2001年7月31日,建設部頒布《建筑采光設計標準》;2002年8月30日,建設部專門就房屋建筑部分發(fā)布《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2002年3月1日,建設部發(fā)布《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按照該規(guī)范規(guī)定,舊區(qū)改造住宅日照標準按照 大寒 日日照不低于1小時執(zhí)行。
在現行的國家標準GB50180-93《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及建設部公布的《條文說明》里,對此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其中《全國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標準的間距系數》序號20列出:沈陽市南北走向樓房間距應該為南樓高度的1.7至1.87倍。
侵犯采光權不僅使他的房屋價值嚴重減損,更為嚴重的是給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影響。每個月的電費開銷就有了增加(購買的樓房使用年限是70年)。同時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緒均受到直接影響。在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和損害。受害人可以認為是房地產公司建筑的高層建筑嚴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權、通風權、隱私權、眺望權,同時還受到污染。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開發(fā)商賠償他房屋貶值費、電費增加的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
國家建設部《民用建筑通則》規(guī)定:“建筑物高度不應影響鄰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建設部和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1994年聯合發(fā)布的G B50180-1993號《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也規(guī)定:“住宅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來確定?!?/p>
農村采光權的法律規(guī)定
在農村地區(qū),如果要修建房屋的,是需要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的,對于農村修建的房屋,同樣享有采光、通水權。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的相關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建筑規(guī)范:相臨房屋的采光間距一般應以相臨房屋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計算。
另外,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下稱《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qū)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侵犯采光權不僅使他的房屋價值嚴重減損,更為嚴重的是給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影響。每個月的電費開銷就有了增加(購買的樓房使用年限是70年)。同時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緒均受到直接影響。在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和損害。受害人可以認為是房地產公司建筑的高層建筑嚴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權、通風權、隱私權、眺望權,同時還受到污染。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開發(fā)商賠償他房屋貶值費、電費增加的費用、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損失。
國家建設部《民用建筑通則》規(guī)定:“建筑物高度不應影響鄰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建設部和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1994年聯合發(fā)布的《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也規(guī)定:“住宅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來確定。
侵犯采光權應如何索賠,房屋采光權賠償標準一、侵犯采光權應如何索賠
1.民事法律救濟方式主要有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①停止侵害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是指要求正在進行的采光權侵害行為停止,對于己經終止和尚未實施的侵害行為不能適用。采光權權利人應對義務人的采光權侵害行為正在進中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②排除妨礙,是指排除對于對權利人的采光權構成妨害的狀態(tài),這種狀態(tài)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后果的現實妨礙,也包括可能造成妨礙的現實威脅。權利人承擔采光權侵害行為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構成現實妨礙或存在妨礙威脅的舉證責任。③賠償損失,是指義務人通過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方式對受害人的損害予以救濟的責任方式,即通過上文所述各標準,綜合考慮各因素確定賠償范圍及金額。
2.從行政法角度而言,受害方如果認為自身的采光權己經受到了超過一般容忍義務限度的侵害,且認為該侵害結果是由于規(guī)劃行政主管機關核發(fā)給建設方或者侵權人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造成的,利害關系人直接可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2條的規(guī)定提起復議,要求其對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進行審查,通過行政處罰解決侵害行為,如果對于行政復議機關所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受害方也可以不通過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具體行政行為、賠償損失。
二、賠償標準
建筑日照不足的賠償存在多個標準,類似案例也無傾向性參考標準。結合相關判例,受案法院通常應考慮如下因素:
①被侵權人房屋貶值部分。
如侵權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發(fā)展,充分利用了空間,其房屋有了軟大的增值,或者侵權人所蓋的高層建筑物純粹為了商淺論采光權糾紛中的權利保護品房開發(fā),其建成房屋的經濟效益自不待言,與此鮮明對比的是,相鄰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響,其房屋在原有價值的基礎上有大幅的下降。因為房屋的價值取決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關鍵因素,因此應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原有價值及采光受影響后的價值予以評估,其差額部分應屬賠償范圍。
②被侵權人采取補措施的費用。
被侵權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變原有房屋結構,如增大門窗面積,開天窗等,該項費用應屬賠償范圍。另外,被侵權人因采光不足,室內照明設備使用時間相對延長,對照明設備的使用壽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較大影響,因此,將該項費用應酌情予以一次性賠償。
侵犯采光權賠償的法律依據和標準侵犯采光權賠償的法律依據和標準通風、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個人居住質量的重要標準之一。隨著城市化的發(fā)展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在現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之一。由于城市土地價值的提升,導致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比過去縮小,高層建筑的增多,這些變化使得建筑物之...
侵犯采光權賠償的法律依據和標準
通風、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個人居住質量的重要標準之一。隨著 城市化 的發(fā)展,在現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之一。由于城市 土地 價值的提升,導致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比過去縮小, 高層建筑 的增多,這些變化使得建筑物之間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來越多。對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權問題,我國法律只有原則性規(guī)定,而沒有具體的實質性內容。是判斷侵害相鄰人采光權的標準、賠償的標準等,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給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大難度??梢?,涉及“采光權”糾紛的訴訟若想有一個圓滿的結局,僅憑法院司法審判之力已經遠遠不夠。一些長期審理相鄰權糾紛案的法官認為,有關部門針對百姓的“采光權”問題應盡快出臺一系列的“陽光政策”。首當其沖的是,應當注重“提前”,把維權的著眼點放在“事前預防”上,而不應該把維權寄托在“事后勝訴”上。讓法律充分發(fā)揮事前的預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僅靠事后執(zhí)行判決來發(fā)揮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對違反規(guī)劃、隨意建房的利欲熏心的 房產 開發(fā)商 的制裁力度,不能簡單地一賠了事。最后,呼吁有關部門能夠增加規(guī)劃審批的透明度。正是因為 房屋買賣 雙方對規(guī)劃問題上的信息高度不對稱,開發(fā)商才有了蒙騙 購房 者的充分余地,導致開發(fā)商和規(guī)劃部門可以相互“協(xié)調”,隨意違反采光等規(guī)定,事后互相推卸責任,從而增加維權難度。若能如此,公民的“采光權”才有可能走出尷尬的境地。
據一些業(yè)內人士對采光權糾紛案件的調研分析,認為引發(fā)此類糾紛增多的原因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是有的規(guī)劃部門或是審批規(guī)劃不盡合理,或對違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經不起房產開發(fā)商的“公關”而過分偏袒房產開發(fā)商的利益,在規(guī)劃中往往忽視居民的“采光權”,等到違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補救為時已晚,從而錯過彌補的最佳時機。
二是有的房產開發(fā)商為了牟取暴利,對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章建筑,仍在軟磨硬抗,強行施工。他們清楚,房產開發(fā)商要獲得利潤的最好方法就是縮短樓間距。于是,誰都想在有限空間里獲得更多的利潤,在擠出的空間里多蓋幾棟樓,多增加一些面積。待房屋建成賣出后就溜之大吉,對日后可能發(fā)生的 “采光權”糾紛則不管不顧。
近年來,因為采光權糾紛而訴諸公堂的報道屢見不鮮:湖北省荊州市三市民狀告城管局,打贏“采光權”官司——法院判決侵害方停止侵權,賠償10戶居民每天每戶電費1.12元,直到停止侵害采光侵權已判決案例 ;湖南省長沙市一市民贏得“采光權”——法院以 房屋面積 作為賠償標準,受害方吳某64.73平方米的 住宅 獲得了7120.3元的“遮光”補償;江蘇省蘇州市一市民因“采光權”狀告市規(guī)劃部門而勝訴,但卻在要求賠償的訴訟中敗訴,等等。對此,有業(yè)內人士指出: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城市中,樓間距縮水是普遍的事情,“采光權”糾紛可以說是屢見不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 法》在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通風、采光和日照的問題作進一步規(guī)定?!段餀喾ā返诎耸藯l規(guī)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2001年7月31日,建設部頒布《建筑采光設計標準》;2002年8月30日,建設部專門就 房屋建筑 部分發(fā)布《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2002年3月1日,建設部發(fā)布《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按照該規(guī)范規(guī)定,舊區(qū)改造住宅日照標準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時執(zhí)行。
在現行的國家標準gb50180-93《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及建設部公布的《條文說明》里,對此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其中《全國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標準的間距系數》序號20列出:沈陽市南北走向樓房間距應該為南樓高度的1.7至1.87倍。
侵犯采光權不僅使他的房屋價值嚴重減損,更為嚴重的是給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影響。每個月的電費開銷就有了增加(購買的樓房使用年限是70年)。同時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緒均受到直接影響。在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和損害。受害人可以認為是 房地產 公司建筑的高層建筑嚴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權、通風權、隱私權、眺望權,同時還受到污染。為此,受害人可以要求開發(fā)商賠償他房屋貶值費、電費增加的費用、精神損害 賠償金 等損失。
國家建設部《 民用建筑 通則》規(guī)定:“建筑物高度不應影響鄰地建筑物的日照要求”。建設部和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1994年聯合發(fā)布的g b50180-1993號《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也規(guī)定:“住宅間距應當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