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法律分析】
這個問題并不必然產生賠償責任。如果女方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的流產行為是基于男方的故意傷害行為造成的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那男方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是刑事犯罪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因為其侵權行為造成女方的傷害,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女方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也就是男方應當予以賠償。如果不涉及傷害行為,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女雙方,如果均為自愿,那么對于未采取避孕措施而導致的懷孕,雙方要自行承擔該后果。首先男女雙方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作出的代表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民事行為時,是要對行為的結果進行預測并且在結果發(fā)生時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他合理費用。
男友造成女人不孕后分手,可否通過法律訴訟索賠這個非常困難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你要索賠就是一個侵權的問題,但是你如何在法庭上舉證說不孕的這個損害結果是男友造成的,不孕本身是流產后由于體質也好,病情也好等等因素導致的,但是并不能說是男友讓她懷孕就導致的。而且說到底只要這個女性是成年人,又是在自愿的情況下,雖然她的遭遇很讓人同情,但是她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她是未成年人,或者是被迫的又是另一回事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姻過程中導致的女方不孕男方如何賠償第一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沒有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導致女方不孕,離婚時向男方賠償問題。
第二,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fā)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處理。”
重慶女子不生育丈夫向其索賠,妻子不生育是否有侵犯到了丈夫的生育權?引言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生育權是女子的權利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不管女子是否愿意生育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都是女子自己的權利,別人無權干涉,重慶一女子不生育,丈夫向其索賠,妻子不生育是否有侵犯到了丈夫的生育權?
一、生育權是女子的權利
根據因男方導致女方不孕賠償案例 我國法律規(guī)定,生育權是女子獨有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強迫女子生育,除非是在女子自愿的情況下。在我國傳統(tǒng)思想中,娶妻生子,已經成了一種約定成俗的規(guī)矩,只要結婚就是為了生孩子做準備,在老一輩的觀念中,認為女子生兒育女就是一種理所當然的事情。女子不愿意生育并沒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權,民法典中有明確說明:女方生孩子必須取決于自愿的情況下。在以前的社會,男女社會地位不平等導致的女性革命,從而在相關法律中改善了一些情況。這其中就包括婦女保障法提到的女性獨有優(yōu)先考慮生育權。
二、妻子不孕,丈夫起訴
成績一男子因其妻子不孕,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妻子賠償他精神損失,男子李某和妻子的是二婚,妻子在和他結婚之前,就已經有了一個女兒,兩人結婚幾年一直都沒有孩子,直到后來李某才得知,妻子早在幾年前就已經做了絕育手術。李某要求妻子去做手術,重新恢復生育能力,但是妻子不愿意,在這件事情上兩人產生了很大的分歧,男子一氣之下將妻子告上了法庭,認為妻子王某侵犯了他的生育權,要求賠償他精神和經濟上的損失。
三、法院駁回起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起訴,女子不是生育的工具,有不生育的自由,女子結婚并不是為了生兒育女,生與不生都要看女子的意愿,男子李某在與妻子結婚之前,也沒有了解到具體的情況,就和妻子結了婚,婚后卻發(fā)現妻子不能生育,雖然生育是女子的自由,但是妻子沒有告訴丈夫李某事實真相,不管如何都不能因為生育,而導致出不好的婚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