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2000萬
張玉環(huán)蒙冤入獄27年國家賠償2000萬 ,索要兩千萬國家賠償。這一行為遭到了一部分網友國家賠償2000萬 的謾罵國家賠償2000萬 ,認為他索求過度。然而國家賠償2000萬 ,通過了解他們一家人經受的苦難,其實索要再多的錢財,也彌補不了他們所受到的傷害。所以這個經濟賠償要求國家賠償2000萬 我認為是合理的。
張玉環(huán)入獄多年,換來的只是一身的傷痛和與社會的脫節(jié)。
作為一家之主的他,以前憑借手藝到外地做木工活來賺錢,然而多年的獄牢生活使手藝早已荒廢。入獄太久,以至于與社會已經有了斷層,回到了家里,冰箱,煤氣灶,手機都一竅不通。張玉環(huán)這些年在獄中經歷了很多痛苦和折磨,剛開始刑訊逼供的情況下他就被逼審了6天6夜,還被狼狗咬傷過。轉入監(jiān)獄前,因為在看守所日夜戴著腳鐐,時間太久了導致雙腳變形,走路外翻,呈現明顯的“外八字”。身體傷痕累累,至今仍可看到留下的疤痕。
作為“殺人犯”的兒子,被欺負已是家常便飯。
對于留守在張家村的兩個兒子來說,因為父親是“殺人犯”,所以經常受到歧視,侮辱,謾罵、甚至毆打。但他們也不敢反抗,因為父親入獄,做什么好像都是錯的。他們小時候跟著奶奶生活,家里條件不好,沒有冰箱,經常吃餿菜剩飯,日子過得何其艱難。
宋小女和哥哥多年來為張玉環(huán)奔走申訴,從未放棄。
張玉環(huán)入獄后,宋小女便把兩個兒子交給給婆婆和自己爸爸照顧,自己則去打工賺錢,但與此同時她也邊搜集證據替丈夫申訴、上訪。之后因為自己身體原因,為了兩個孩子有人照顧,無奈只能改嫁,而替張玉環(huán)申訴的任務也交到了張玉環(huán)哥哥手上,剛開始因為家里條件不好,請不起律師,只能自己手寫申訴信,然而起初格式內容都是錯的,走了很多彎路,后來,他學會了寫正規(guī)申訴信,并且他每周都要去一次法院,只為能為弟弟洗刷冤屈,并為此辛苦奔走27年,從未放棄。
家中老母親,多年獨守舊居,只為再于兒子相見。
張玉環(huán)的老母親張炳蓮,今年已經84歲了,20多年來,她相信兒子是無辜的。所以,在兒媳帶著孫子改嫁到福建后她也一直住在村里,只為等著兒子回來。這26年間,她的日子過得可想而知有多么凄慘。在兒子剛被抓走時,她已經年近70,兒子突然成了“殺人犯”,村里人不欺負他們就算好了,更何談對他們的幫濟呢。而她在兒媳出去打工后還得撫養(yǎng)兩個五六歲的小孫子,田地里的活也需要自己做,如此繁重的負擔就壓在一個70多歲的老婦人身上,其中的艱難難以想象。還好兒子終于沉冤得雪,她也終于和兒子重逢再見。對于張玉環(huán)一家人來說,他們失去了寶貴的27年,失去了一個完整幸福的家庭,已經失去了太多太多,張玉環(huán)說提出的2000萬賠償,只是自己應該得到的,也是為了能夠彌補家人,讓家人能夠過得更好,是合理的,如果真要賠償他受到的損失,再多的錢也無法彌補。
刑事錯誤扣押財產國家賠償明確了幾個問題?一、刑事錯誤扣押財產 國家賠償 明確國家賠償2000萬 了幾個問題?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明確了4個重要問題: 第一國家賠償2000萬 ,隨案扣押合法。賠償請求人主張偵查機關扣押2000萬元的措施自始違法,即從扣押之日起就是違法的。該國家賠償決定認定,偵查機關對2000萬元扣押款的處理,在本溪中院刑事判決生效前,不能認定為違法扣押,北鵬公司主張該扣押行為自始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也就是說,偵查機關在刑事案件偵查期間的扣押措施,是合法有據的,是在 刑事訴訟 程序之中為了偵查刑事案件所采取的 刑事強制措施 ,從 訴訟 程序和隨案強制措施兩個方面看,都是有法律依據的。故不能因為案件的處理結果而否定隨案扣押措施的合法性。 第二,判后繼續(xù)扣押違法。隨案扣押是合法有據的,那么刑事案件結束之后的繼續(xù)扣押就缺乏法律依據了。本案中,刑事訴訟程序什么時候結束的呢?從偵查、起訴、 一審 判決到終審判決生效,就是刑事訴訟程序結束之時。換言之,就是在本溪中院刑事判決生效之后,該刑事訴訟程序就結束了,訴訟程序既然結束了,案件也就了結了。案了訟結之后,隨案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當然也就該結束了。但在本案中,偵查機關卻沒有在刑事訴訟結束之后發(fā)還被扣押的2000萬元,形成繼續(xù)扣押的法律狀態(tài)。本國家賠償決定認定,遼寧省公安廳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對上述扣押款項不予返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換言之, 國家賠償法 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違法扣押,應當包含刑事訴訟程序結束之后隨案扣押措施仍不解除的種種情形。該國家賠償決定的重要意義主要在于此。 第三,不合法的轉移扣押財物不影響賠償義務機關的認定。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應該是誰,是本案中另一個重要問題。偵查機關事實上已經將初期扣押的2000萬元上繳財政專戶。這個事實是否會導致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轉移呢?該國家賠償決定認定,遼寧省公安廳2008年9月9日扣押北鵬公司2000萬元至該廳指定賬戶,2009年1月7日又以“公安罰沒收入”的名義匯繳至“遼寧省公安廳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但沒有依照法律程序作出法律文書并送達北鵬公司,對北鵬公司而言該筆款項仍處于遼寧省公安廳扣押之下。我認為,不僅僅是對北鵬公司而言,更重要的是對法律程序而言,該扣押措施仍然屬于遼寧省公安廳扣押措施,被扣押財物仍系屬于遼寧省公安廳扣押之下。所以,盡管事實上遼寧省公安廳已經將被扣押財物轉移,但法律上仍系屬于遼寧省公安廳扣押,由該公安廳作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合法有理的。 第四,銀行同期利息。國家賠償 法規(guī) 定,返還執(zhí)行的罰款或者 罰金 、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是2014年6月18日作出(2009)本刑二初字第6-2號刑事判決的,該判決生效后偵查機關就該返還扣押的2000萬元,如未返還,就需要支付同期銀行利息。但利息有活期存款利息和定期存款利息,定期存款利息中又分為三個月定期、六個月定期、一年定期、二年定期、三年定期和五年定期等。本國家賠償決定是按整存整取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為標準賠償。這個 賠償標準 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一方面,是定期而不是活期存款利息,因為扣押時間較長,再以活期存款利息計算就很不合理,所以從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計,就高不就低,按定期存款計。另一方面,是一年定期而不是二年定期甚至是五年定期。因為法律的常規(guī)邏輯是日、月、年計,既已按年計息就意味著已經滿足了比日息、月息更高的標準。從平衡與合理原則出發(fā),不是一個最高標準,也不是一個最低標準,而是一個兼顧各方利益情形的標準,所以說是合理適當。 二、財產扣押錯誤會涉及哪些犯罪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 民事執(zhí)行 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等法律的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guī)定。財產扣押錯誤會涉及哪些犯罪,對于當事人依靠法律維權有著重要的意義。 占有指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所以占有是一種控制狀態(tài)。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如根據 租賃合同 在租期內占有對方交付的租賃物,占有人不是所有權人。占有人也可能是無權占有國家賠償2000萬 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如借他人的物品,過期不還。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占有的,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屬于無權占有的,為惡意占有。這些都是違法占有。 探究其歷史根源,占有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其法律制度內容十分豐富。占有的含義、構成要件及占有的性質是占有制度的基本問題,對其進行分析是占有理論研究的基本切入點。占有的含義占有一詞最早源于拉丁文pos-sessio,羅馬法首先規(guī)定了占有制度,其對占有含義的理解是發(fā)展變化的。起初占有和持有是被等同看待的,后來出現自然占有和法律占有。 國家相關部門在展開國家賠償時,應當注意上述幾個問題,嚴禁出現不公不實的做法,從而影響到受害者。關于財產扣押還會涉及到查封、凍結財產等嚴重后果。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遵紀守法,杜絕不法誘惑,以身作則。社會才會安穩(wěn)和諧。
2戰(zhàn)時,日本人給我們中國人錢了嗎?一分錢都沒給嗎?兩國打仗時國家賠償2000萬 ,民國倒是還在繼續(xù)償還對日本的債款。
日本作為侵略方國家賠償2000萬 ,當然沒有給中國錢了。
至于戰(zhàn)后國家賠償2000萬 ,莫說賠款,連琉球島都能拿回來的,甚至還要駐軍日本。
但是蔣介石怕過度得罪日本而全部放棄了。
國家賠償訴訟費標準(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國家賠償2000萬 的金額或者價額國家賠償2000萬 ,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國家賠償2000萬 的國家賠償2000萬 ,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申請國家賠償訴訟費是不需要的。國家賠償指的是國家賠償2000萬 你在訴訟的過程之中,工作人員,法人傷害到你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等,這些原因你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并且不需要訴訟費。
張玉環(huán)申請國家賠償2235萬,為何網友現在對他越來越反感了?一國家賠償2000萬 :索賠金額過大,簡直就是獅子大張口。
張玉環(huán)案件自打爆出來之后,可以說國家賠償2000萬 我一直都在關注,一開始我還是比較同情這個人國家賠償2000萬 的,畢竟27年的光陰因為誤抓就這樣浪費在國家賠償2000萬 了監(jiān)獄里,屬實有點可惜。然后從人道主義的層面來講,國家也應該進行一些賠償,參考之前發(fā)生的類似案件,賠償幾百萬算是頂天了。但張玉環(huán)偏偏不走尋常路,一紙賠償申請書直接要求國家賠償他2000多萬,如此巨大的索賠金額直接干翻了一眾人,不由想說一句,你的青春咋這么值錢呢國家賠償2000萬 ?更何況這錢還是納稅人的錢。
二:太高調了,惹人煩。
要知道像張玉環(huán)這種被誤判坐20多年牢的例子并不在少數,比如劉忠林,鄭永林案都是類似的情況。雖然這些人剛被爆出來的時候,也引起了很大的社會反響,各大媒體也都進行了報道,但是像張玉環(huán)這種如此高調的情況,還是沒有出現過的。可以說這個案件一出,不僅他自己三天兩頭上熱搜上頭條,就連他的老婆也跟著出了名,甚至都快要成為網紅了??上攵谶@樣頻繁的報道下,網友能不反感他嗎?
三:是不是兇手,真的說不清。
從張玉環(huán)被釋放的具體細節(jié)中我們可以了解到,他之所以會被釋放并不是因為他完全洗清了自己的嫌疑,而是因為此案件證據不足,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對他進行了釋放。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他到底是不是兇手,這個很難說清。自身嫌疑都沒有徹底的洗清卻老是擺著一副弱者的嘴臉,在這里博同情,上躥下跳,并且還提出要求國家賠償2000多萬的無理要求,這不是腦子有泡嗎?大家反感他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張玉環(huán)是秉持疑罪從無原則而被釋放的,那國家該不該給予巨額賠償?國家應該給予賠償的國家賠償2000萬 ,這是一個是遲到的正義,畢竟他是被秉持疑罪從無原則而被釋放的,就說明他沒有殺人,也沒有犯罪行為,理應回到正常的社會生活當中來,現今他的出獄讓她們一家歡喜相聚,現在是有很多單身養(yǎng)大孩子的女人,可是對當時這個農家小女子來說,國家是天,掙錢的男人是天,就在一夜間她的天塌了,家散了。
27年不只是生活的苦,還有冤屈帶給他們的抬不起頭做人,她回來迎接的不只是她的前夫,更是一份沉冤昭雪重見天日的新生。
生活的苦是壓不垮一個人的,只要內心有希望,也許他們等這一天等得太久了,但終究等到了。至于有人說到錢,不是所有的失去都可以用錢來彌補,畢竟沒有歲月可回頭。但是現在事已至此,大家要學會接受無法改變的過去,重新過起自己的新生活。
人生在世,相對來說,3個27年,就算老死,基本上講算長壽。張玉環(huán)含冤服刑生命寶貴的27年,令人心酸齒寒,毛骨悚然。對于他及整個家庭無論物質上,精神上,生活上都是致命的摧殘。張玉環(huán)是個內心頑強的男子漢,也希望這樣的事情不要再發(fā)生。看式偶然,又是必然。因為他遇到了偉大的老婆,他有一個偉大的哥哥,還有幾個有勇敢的朋友國家賠償2000萬 !子孫滿堂是張玉環(huán)最大的幸福!雖然在監(jiān)獄二十七年,但是人的精神沒有崩潰!一切都還在!能和家人好好生活在一起享受天倫之樂,已經是張玉環(huán)余生最幸福的了,加油!
綜合以上所闡述,張玉環(huán)是秉持疑罪從無原則而被釋放的,所以他有權利申請國家賠償,國家也應該根據事實賠償張玉環(huán)這27年的各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