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電事故的責任由誰調查認定
電力設施發(fā)生觸電傷人事故觸電事故的責任由誰調查認定 ,應由安監(jiān)部門和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共同進行調查。
調查結束后觸電事故的責任由誰調查認定 ,做出事故調查報告。
按認定觸電事故的責任由誰調查認定 的責任進行追責。
在工地觸電死亡,責任該由誰承擔?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由誰來承擔
施工單位或施工者。
工人施工時觸電死亡誰擔責:根據(jù)觸電事故的責任由誰調查認定 我國相關規(guī)定觸電事故的責任由誰調查認定 ,施工企業(yè)即廠方,需要對建筑安全生產承擔責任,如果廠方對用電管理存在過錯,需要對工人觸電事故的責任由誰調查認定 的死亡要承擔一定責任。
責任劃分主要看以下幾點:
1、簽訂的協(xié)議中對責任的劃分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依約定;
2、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受害人來說,您和廠方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連帶責任人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shù)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shù)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并根據(jù)責任大小確定應承擔的賠償份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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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鑒定流程
1、鑒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鑒定項目有助于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鑒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xiàn)。
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鑒定部分鑒定。
2、委托鑒定
委托鑒定,應根據(jù)被鑒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鑒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機關的鑒定職員、鑒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此類鑒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yī)學鑒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檢修、鑒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鑒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3、鑒定時限
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鑒定應當在勘查現(xiàn)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檢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對于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準。
4、重新檢修、鑒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鑒定。重新檢修、鑒定可以由原鑒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鑒定人平等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鑒定,假如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用度由重新鑒定申請人承擔。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修、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修、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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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意外觸電死亡責任劃分觸電事故的責任由誰調查認定 你沒有講述具體的情形,只能設想是多原因引起觸電死亡責任的劃分
一、以案例說明一下:
原告高某所有的房屋,其西側緊鄰10千伏的高壓供電線路。原告高某為該房屋加蓋三層隔熱層,將吊運建材磚頭等工作交由被告呂某完成。后呂某駕駛吊車進行吊運操作,同時原告的父親在二樓平臺上接收吊運物。在吊運大瓦的過程中,由于吊車的力臂碰到了高壓電線,致使接觸到吊籃的高父不幸被高壓電流擊中而死亡。
二、本案的關鍵在于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各個責任主體之間應該如何進行責任分配?因本案屬于“多因一果”的侵權行為案件,應根據(jù)相關當事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來劃分責任主體和責任份額。
1、因被告呂某系從事特種作業(yè)的專業(yè)人員,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而其在明知施工房屋附近有高壓線路、存在重大危險,且未經供電主管部門批準及采取停電或其觸電事故的責任由誰調查認定 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仍在高壓電線附近違規(guī)作業(yè),其行為違反了《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17條的規(guī)定,應對受害人的觸電死亡承擔50%的賠償責任。
2、供電公司作為高壓線路設施的經營者也應承擔一定責任?!肚謾嘭熑畏ā返?3條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責任。綜合考慮本案觸電事故的發(fā)生系多個原因造成的情況,法院確定供電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
3、原告高某與受害人在未經審批,且明知其房屋離高壓電線非常近的情況下,在其私有房屋上加建三層隔熱層,導致存有觸電安全的隱患,其對受害人的觸電死亡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
電工在高壓變壓器維修時觸電事故責任怎么認定1.觸電事故責任認定
2.觸電事故的責任由誰調查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觸電事故的責任由誰調查認定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民法通則》將高壓列為高度危險的作業(yè),但沒有明確具體定義。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規(guī)定了《民法通則》第123條所規(guī)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以下稱為低壓電[2]。高壓電、低壓電造成的觸電事故,就對應稱之為高壓觸電事故、低壓觸電事故。
3.觸電事故的法律責任
觸電人身損害屬于人身侵權損害,認定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類型,可分為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
3.1 高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高壓觸電人身損害按照無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51條規(guī)定:“在供電設施上發(fā)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高壓觸電屬于特殊侵權,即不論觸電當事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供電設施產權人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其目的主要是保護弱者,促使供電設施產權人加強安全運行管理,保證公共財產和人身安全,保障受害人受到損害時得到補償,從而實現(xiàn)法律風險的公平合理分擔。
3.2 低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低壓觸電人身損害按照過錯責任進行法律責任認定?!睹穹ㄍ▌t》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豆╇姞I業(yè)規(guī)則》第51條規(guī)定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事故的法律責任?!睹穹ㄍ▌t》第123條規(guī)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低壓觸電屬于一般侵權,是以觸電當事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作為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jù)。如果觸電是由供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的,由產權所有人承擔過錯責任;如果觸電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的過錯引起的,則由受害人或第三方承擔過錯責任;如果觸電是由受害人、第三方、產權所有人共同過錯引起的,則由各方在引發(fā)觸電人身損害的行為過程中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4.規(guī)避觸電人身損害法律責任的措施
供電企業(yè)在做好服務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改善群眾生活水平的同時,為避免觸電事故發(fā)生時的法律風險,依法維護企業(yè)合法利益,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4.1 加強安全用電宣傳教育
供電企業(yè)應通過報紙、電視、互聯(lián)網(wǎng)、講座等多種渠道廣泛開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供電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用電常識宣傳教育,不斷提高群眾安全意識和電力設施保護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供電法制環(huán)境。
4.2 明確產權及維護責任
《供用電合同》中關于產權分界點及維護責任劃分的條款是觸電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jù)。供電企業(yè)與用戶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供用雙方的產權分界,指出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負荷側分別由供電企業(yè)、用電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對于農村或農業(yè)生產用戶,合同還應明確指出用戶需依據(jù)《農村安全用電規(guī)程》規(guī)范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并定期實驗確保裝置能正常動作。
4.3 做好運行維護和用電檢查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1款規(guī)定經營者對可能危機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明確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供電企業(yè)應做好供電產權的線路及設備的運行維護和缺陷處理,規(guī)范電力安全警示標志懸掛。同時,加強用戶產權線路及設備的用電檢查,及時向產權人發(fā)出安全隱患通知書,督促產權人及時整改。
4.4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完善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障制度,為自己或他人將來可能遭受的人身或財產損失設立保險,社會保障制度將責任人無能力履行的觸電人身損害納入保障范圍,將損失承擔社會化,實現(xiàn)觸電受害人的有效救濟,從而減少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法律糾紛。
5.結語
供電企業(yè)擔負著千家萬戶的生產生活用電重任,落實供電企業(yè)與用戶的責任義務,做好用電安全減少觸電事故是促進地方經濟發(fā)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