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友好醫(yī)院傷殘鑒定中心
GB/T 16180—2006
前 言
本標準的全部內容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參考了世界衛(wèi)生組織有關“損害、功能障礙與殘疾”的國際分類,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令)制定本標準。本標準代替GB/T 16180 —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
本標準參考與協(xié)調的國家文件、醫(yī)學技術標準與相關評殘標準有中日友好醫(yī)院傷殘鑒定中心 :殘疾人標準,革命傷殘軍人評定標準等。
為使勞動能力鑒定適應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勞動者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工傷或患職業(yè)病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做出更加客觀、科學的技術鑒定,在總結分析10余年工傷評殘實踐經驗基礎上,對GB/T 16180 —1996進行了修訂與完善,并與我國勞動能力鑒定法規(guī)制度相配套,將原標準更名為《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并對以下技術原則作了調整:
——增加了總則中4. 1. 3醫(y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中日友好醫(yī)院傷殘鑒定中心 ;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工傷、職業(yè)病證明的規(guī)定中日友好醫(yī)院傷殘鑒定中心 ;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重新鑒定的規(guī)定;
——傷殘類別增加了十二指腸的損傷,同時取消了單列的耳廓缺損;
——智能減退改為智能損傷,增加記憶商(MQ)判定指標;
——取消了利手與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癥的判斷標準;
——增加了活動性肺結核診斷要點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診斷的界定;
——增加了貧血診斷標準與分級;
——修訂了6. 4. 1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
——修訂了6. 5. 4中毒性腎病和6. 5. 5腎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標;
——取消了輔助器具如安裝假肢的表述;
——修訂了人格改變的判定基準指標;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為<5%,但≥1%;
——對附錄A判定基準補充的A. 1智能損傷表述內容作了調整;
——取消了判定基準補充的A. 3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的表述,同時增加了“與工傷、職業(yè)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的表述;
——傷殘條目由470條調整為572條;
——根據(jù)國家工傷保險法規(guī)及有關文件精神,對“于國家社會保險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的表述改為“于國家工傷保險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停工留薪期滿……”,達到與相關法規(guī)相銜接,以便于判斷與執(zhí)行。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規(guī)范性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共同提出。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yè)衛(wèi)生與中毒控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醫(yī)學科學院協(xié)和醫(yī)院、北京醫(yī)院、北京積水潭醫(yī)院、北京市紅十字朝陽醫(yī)院、北京市宣武醫(yī)院、中日友好醫(yī)院、北京市安定醫(yī)院、北京市口腔醫(y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yī)院、北京同仁醫(yī)院、北京友誼醫(yī)院、北京天壇醫(yī)院、北京市結核病胸部腫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貞醫(yī)院、北京市兒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安壽、李舜偉、田祖恩、張壽林、游凱濤 、魯錫榮、朱秀安、楊秉賢、安宗超、白連啟、陳秉良、劉磊、呂名端、宮月秋、姜宏志、李錦濤、李忠實、梁枝松、沈祖堯、隋良朋、孫家?guī)?、嚴尚誠、楊和均、于慶波、趙金垣、左峰、張敏、陳泰才、任廣田、趙振華。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B. 1分級系列
a)一級
1)極重度智能損傷;
2)四肢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3)頸4以上截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5)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 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jié)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7)雙肘關節(jié)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8)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雙下肢及一上肢嚴重瘢痕畸形,活動功能喪失;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者;
11)肺功能重度損傷和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2)雙肺或心肺聯(lián)合移植術,
13)小腸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膽道損傷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雙側腎切除或孤腎切除術后,用透析維持或同種腎移植術后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18)塵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職業(yè)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重度低氧血癥[po2<5.3 kPa(40 mmHg)];
21)職業(yè)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損傷;
22)職業(yè)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損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靜脈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xù)< 1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xù)>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jié)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
14)雙膝、踝關節(jié)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jié)(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jié)功能完全喪失者;
1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
18)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9)雙側上領骨完全缺損;
20)雙側下領骨完全缺損;
21)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領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3)心功能不全三級;
24)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5)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7)肝外傷后發(fā)生門脈高壓三聯(lián)癥或發(fā)生Budd-chiari綜合征;
28)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30)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1)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32)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3)塵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標)
34)塵肺Ⅲ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5)職業(yè)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6)職業(yè)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
39)肝血管肉瘤;
40)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xù)>450 μmol/L,
(5 mg/dL);
41)職業(yè)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腫瘤。
c)三級
1)精神病性癥狀表現(xiàn)為危險或沖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癲癇;
4)偏癱肌力3級;
5)截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中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jié)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毀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雙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3)一側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拇指對掌功能喪失;
15)雙髖、雙膝關節(jié)中,有一個關節(jié)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jié)伸屈活動達不到0°~9°者;
16)一側髖、膝關節(jié)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7)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 %(半徑≤10°) ;
20)雙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半徑≤10°);
21)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24%(或半徑≤15°);
22)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3)靜止狀態(tài)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喉源性);
2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5)一側上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2為平方);
26)一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損>全舌的2/3;
28)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
29)一側胸廓成形術,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側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
31)一側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2) Ⅲ度房室傳導阻滯;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損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島素依賴;
35)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6)雙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7)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8)膀胱全切除;
39)塵肺Ⅲ期;
40)塵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1)塵肺II期合并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后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43)粒細胞缺乏癥;
44)再生障礙性貧血;
45)職業(yè)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嚴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膚癌;
49)放射性皮膚癌。
d)四級
1)中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單肢癱肌力≤2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jié)中1個關節(jié)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
10)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部分功能喪失;
12)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3)一側膝以上缺失;
14)一側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5)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32%(或半徑≤20°) ;
1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1
18)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 %(或半徑≤20°);
19)雙耳聽力損失≥91dB;
20)牙關緊閉或因食管狹窄只能進流食;
21)一側上頜骨缺損1/2,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2)下領骨缺損長6cm以上的區(qū)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3)雙側顳下頜關節(jié)骨性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4)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 cm2(注:2為平方);
25)雙側完全性面癱;
26)一側全肺切除術;
27)雙側肺葉切除術;
28)肺葉切除后并胸廓成形術后;
29)肺葉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術后;
30)一側肺移植術;
31)心瓣膜置換術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級;
33)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頭、十二指腸切除;
36)小腸切除3/4;
37)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結腸、直腸、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39)外傷后肛門排便重度障礙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輕度損害;
42)膽道損傷致肝功能中度損害;
43)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44)腎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5)輸尿管修補術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瘺;
47)重度排尿障礙;
48)神經原性膀胱,殘余尿≥50 mL;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 雙側腎上腺缺損;
51)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2)塵肺II期;
53)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中度低氧血癥;
54)塵肺Ⅰ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55)病態(tài)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起搏器者);
56)腎上腺皮質功能明顯減退;
57)免疫功能明顯減退。
e)五級
1)癲痛中度;
2)四肢癱肌力4級;
3)單肢癱肌力3級;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完全運動性失語;
8)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10)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jié)活動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12)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jù));
13)一側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喪失;
15)肩、肘、腕關節(jié)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8)雙前足缺失或雙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9)雙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0)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21)一側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對腦神經麻痹;
23〕雙眼外傷性青光眼術后,需用藥物維持眼壓者;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40%(或半徑≤25°);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 2~0. 25;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等于0.1;
27)雙眼視野≤40% (或半徑≤25°) ;
28)一側眼球摘除者;
29)雙耳聽力損失≥81 dB;
30)一般活動及輕工作時有呼吸困難;
31)吞咽困難,僅能進半流食;
32)雙側喉返神經損傷,喉保護功能喪失致飲食嗆咳、誤吸;
33)一側上頜骨缺損>1/4,但<1/2,伴軟組織缺損>10 cm2(注:2為平方),但<20 cm2(注:2為平方);
34)下頜骨缺損長4 cm以上的區(qū)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 cm2(注:2為平方);
35)舌缺損>1/3,但<2/3;
36)一側完全面癱,另一側不完全面癱;
37)雙肺葉切除術;
38)肺葉切除術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術;
39)隆凸切除成形術;
40)食管重建術后吻合口狹窄,僅能進半流食者;
41)食管氣管(或支氣管)瘺;
42)食管胸膜瘺;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腸憩室化;
45)小腸切除2/3,包括回腸大部;
46)直腸、肛門切除,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狀腺功能重度損害;
50)一側腎切除,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1)一側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52)尿道瘺不能修復者;
53)兩側睪丸、副睪丸缺損;
54)生殖功能重度損傷;
55)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56)陰莖全缺損;
57)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
59)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0) 陰道閉鎖;
61)會陰部瘢痕孿縮伴有陰道或尿道或肛門狹窄;
62)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損傷;
64)中度低氧血癥;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傳導阻滯;
66)病態(tài)竇房結綜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減少(≤4 × 1010(注:1010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細胞含量持續(xù)<3×109(注:109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為立方))或粒細胞含量<1.5×109(注:109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
70)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內生肌酐清除率持續(xù)< 50 mL/min或血漿肌酐水平持續(xù)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損傷致睪丸萎縮;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動病。
f)六級
1)輕度智能損傷;
2)精神病性癥狀影響職業(yè)勞動能力者;
3)三肢癱肌力4級;
4)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5)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輕度運動障礙(非肢體癱);
9)不完全性失語;
10)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積≥40%;
13)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
15)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9)一側踝以下缺失;
20)一側踝關節(jié)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體短縮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24)一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25)一髖或一膝關節(jié)伸屈活動達不到0°~ 90°者;
26)單側跟骨足底軟組織缺損瘢痕形成,反復破潰;
27)一眼有或無光感,另一眼矯正視力≥0. 4 ;
28)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 3 ;
29)一眼矯正視力≤0.1,另一眼矯正視力≥0. 2 ;
30)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48%(或半徑≤30’);
31)第Ⅳ或第Ⅵ對腦神經麻痹,或眼外肌損傷致復視的;
兄弟 根據(jù)你所寫的應當是6級傷殘,你應在傷好后向當?shù)貏趧硬块T申請工傷監(jiān)定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4個月
(二)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fā)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請問老師,北京中日友好醫(yī)院是朝陽區(qū)工傷職工指定醫(yī)院嗎?謝謝可到北京朝陽區(qū)中日友好醫(yī)院傷殘鑒定中心 的勞動鑒定中心有相關辦理業(yè)務。
具體辦理如下第一條 根據(jù)《北京市企業(yè)勞動者工傷保險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中日友好醫(yī)院傷殘鑒定中心 的所有企業(yè)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中日友好醫(yī)院傷殘鑒定中心 ,個體經濟組織及其雇工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職工(包括個體經濟組織雇工、下同)發(fā)生工傷事故或確診為職業(yè)病中日友好醫(yī)院傷殘鑒定中心 ,應當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根據(jù)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企業(yè)(包括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yè)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下同)職工工傷認定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qū)內企業(yè)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第五條 企業(yè)職工發(fā)生負傷、致殘、死亡的,符合《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屬于《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
第六條 企業(yè)應當自工傷事故發(fā)生之日或者職業(yè)病確診之日起,在十五日內向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住所地(以下簡稱住所地)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填報《企業(yè)勞動者工傷報告表》;在三十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yè)發(fā)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轄區(qū)內企業(yè)工傷事故情況。
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按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順延三十日:
(一)屬于統(tǒng)計范圍的重傷以上的因工傷亡事故,自安全監(jiān)察部門作出事故批復結案之日起計算;
(二)因公、因戰(zhàn)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yè)到企業(yè)工作后舊傷復發(fā)的,以舊傷復發(fā)首次治療或診斷之日起計算;
(三)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計算;
(四)符合《規(guī)定》第六條第八款的“交通事故”、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造成的傷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責任裁決書、交通肇事者逃逸證明之日起計算;
(五)職工在醫(yī)院搶救超過三十日的,以醫(yī)院出具診斷證明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企業(y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必須按《規(guī)定》第八條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yī)院或醫(y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yè)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yè)的工傷報告,屬于統(tǒng)計范圍的因工傷亡事故,提交安全監(jiān)察部門的結案批復;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yè)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其中日友好醫(yī)院傷殘鑒定中心 他相關證明材料
1、屬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裁決書或相關的處理證明;
2、屬于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書;
3、屬于因工作緊張突發(fā)疾病的,提交企業(yè)出具的工作緊張的證明材料;
4、屬于因公因戰(zhàn)致殘的復員轉業(yè)軍人到企業(yè)工作后舊傷復發(fā)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yī)院的舊傷復發(fā)診斷證明;
5、屬于從事?lián)岆U、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應有企業(yè)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6、其他特殊情況,提交認定工傷所需的證明材料;
(六)企業(y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企業(yè)勞動(人事)部門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企業(y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填寫《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
目次前言
1.范圍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總則
5.分級原則
6.各門類工傷、職業(yè)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附錄A(規(guī)范性附錄)判定基準中日友好醫(yī)院傷殘鑒定中心 的補充
附錄B(規(guī)范性附錄)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分級
分級對照表(略)
附錄C(資料性附錄)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內容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參考了世界衛(wèi)生組織有關“損害、功能障礙與殘疾”的國際分類中日友好醫(yī)院傷殘鑒定中心 ,以及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殘疾分級原則和基準。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5號令)制定本標準。本標準代替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
本標準參考與協(xié)調的國家文件、醫(yī)學技術標準與相關評殘標準有:殘疾人標準,革命傷殘軍人評定標準等。
為使勞動能力鑒定適應中日友好醫(yī)院傷殘鑒定中心 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勞動者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對工傷或患職業(yè)病勞動者的傷殘程度做出更加客觀、科學的技術鑒定,在總結分析10余年工傷評殘實踐經驗基礎上,對GB/T16180-1996進行了修訂與完善。并與我國勞動能力鑒定法規(guī)制度相配套,將原標準更名為《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并對以下技術原則作了調整:
--增加了總則中4.1.3醫(yī)療依賴的分級判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工傷、職業(yè)病證明的規(guī)定;
--取消了總則中關于重新鑒定的規(guī)定;
--傷殘類別增加了十二指腸的損傷,同時取消了單列的耳廓缺損;
--智能減退改為智能損傷,增加記憶商(MQ)判定指標;
--取消了利手與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癥的判斷標準;
--增加了活動性肺結核診斷要點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診斷的界定;
--增加了貧血診斷標準與分級;
--修訂了6.4.1肝功能損害的判定與分級;
--修訂了6.5.4中毒性腎病和6.5.5腎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標;
--取消了輔助器具如安裝假肢的表述;
--修訂了人格改變的判定基準指標;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為<5%,但≥1%;
--對附錄A判定基準補充的A.1智能損傷表述內容作了調整;
--取消了判定基準補充的A.3人格障礙與人格改變的表述,同時增加了“與工傷、職業(yè)病相關的精神障礙的認定”的表述;
--傷殘條目由470條調整為572條;
--根據(jù)國家工傷保險法規(guī)及有關文件精神,對“于國家社會保險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的表述改為“于國家工傷保險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停工留薪期滿……”,達到與相關法規(guī)相銜接,以便于判斷與執(zhí)行。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是規(guī)范性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c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wèi)生部共同提出。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yè)衛(wèi)生與中毒控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醫(yī)學科學院協(xié)和醫(yī)院、北京醫(yī)院、北京積水潭醫(yī)院、北京市紅十字朝陽醫(yī)院、北京市宣武醫(yī)院、中日友好醫(yī)院、北京市安定醫(yī)院、北京市口腔醫(y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北京大學第一醫(yī)院、北京同仁醫(yī)院、北京友誼醫(yī)院、北京天壇醫(yī)院、北京市結核病胸部腫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貞醫(yī)院、北京市兒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安壽、李舜偉、田祖恩、張壽林、游凱濤、魯錫榮、朱秀安、楊秉賢、安宗超、白連啟、陳秉良、劉磊、呂名端、宮月秋、姜宏志、李錦濤、李忠實、梁枝松、沈祖堯、隋良朋、孫家?guī)?、嚴尚誠、楊和均、于慶波、趙金垣、左峰、張敏、陳泰才、任廣田、趙振華。
本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1范圍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
本標準規(guī)定了職工工傷致殘勞動能力鑒定原則和分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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