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行政賠償訴訟是可以適用調解的。對于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但是其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他行政案件,則不得適用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案件可以調解處理嗎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處理。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一般不適用調解。與審理民事案件不同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除行政賠償事宜外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不得采用調解方式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也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原因有兩個,一是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理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斷有明確有事實標準和法律依據,不容爭議雙方當事人相互協(xié)商。因此,具體行政行為要不合法,要不違法,在合法與違法之間或存在其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法院調解的空間和余地。第二,調解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必須對其權利享有實體上的處分權,而在行政案件當事人中,雖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實體處分權,但被告行政機關因為行使的是國家管理權,這些職權同時也是其法定職責,不允許其隨意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賠償能否調解行政賠償訴訟的調解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xié)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xié)議。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xié)議,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是的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
【法律分析】
調解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在民事訴訟中是指訴訟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xié)調下就案件爭議的問題進行協(xié)商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與民事訴訟不同的是,在行政訴訟中,由于被告是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其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因此,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沒有隨意處分的權力。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xié)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xié)議。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xié)議,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以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行政賠償訴訟能夠進行調解嗎行政賠償訴訟是能調解的。一般情況下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可以調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政賠償不適用調解 他人合法權益。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