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需要根據(jù)案件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的實際情況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由交警部門進行責任認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相撞,責任如何劃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非機動車沒有過錯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的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非機動車有一定過錯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的,那么就會適當減輕機動車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1、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2、損害賠償?shù)恼{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機動車撞非機動車責任劃分法律分析: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非機動車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相撞責任認定。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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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相撞責任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行駛規(guī)定
1、遵守安全規(guī)定,按車道行駛。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2、橫過機動車道。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3、行駛時速限制。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4、借道行駛。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5、通過交叉路口。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通行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
(1)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
(2)遇有前方路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即大轉彎);
(4)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5)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相撞,要看下具體是誰的責任。并不是說,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相撞就是機動車的責任,如果是非機動車違反了交通法律法規(guī),那么就是非機動車進行理賠,該賠償多少是多少,一分也不可以少。
擴展資料:
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包青民初字第341號
原告王志飛。
委托代理人王峰。(系原告王志飛的父親)
被告魏進。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市青山區(qū)支公司。
負責人吳宏濤,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內蒙古祥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志飛訴被告魏進、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市青山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蘇峻嶺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志飛的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增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進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志飛訴稱,2012年8月30日晚,原告乘坐謝文忠駕駛的蒙BR0909號小型普通客車回家途中,沿固陽縣新區(qū)馨苑道由西向東正常行駛時,與被告魏進駕駛的蒙BGK515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相撞,導致王志飛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魏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固陽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后被轉到包頭市第四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左股骨遠端骨折等。2013年11月25日原告到包頭市第四醫(yī)院進行二次手術,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二次手術醫(yī)療費10488.53元,誤工費1648.8元,護理費1648.8元,營養(yǎng)費7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15526.13元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魏進未到庭,未進行答辯。
被告人保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真實性認可,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我公司已經(jīng)在固陽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525號案件中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已全部賠償完畢。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21時許,被告魏進駕駛蒙BGK515號小型轎車沿固陽縣金山鎮(zhèn)新區(qū)緯一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馨苑道與緯一路交叉口處右轉彎過程中,遇謝文忠駕駛蒙BR0909號小型普通客車(車內乘坐楊建軍、原告王志飛)沿固陽縣新區(qū)馨苑道由西向東正常行駛,兩車發(fā)生相撞,致謝文忠、楊建軍、原告王志飛受傷,造成三人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jīng)包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固陽縣大隊處理,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包公交固認字(2012)第10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魏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王志飛無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王志飛被送往固陽縣人民醫(yī)院進行搶救,后被轉到包頭市第四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左股骨遠端骨折等,住院30天。
出院后經(jīng)鑒定,原告王志飛傷情構成十級傷殘。2013年11月25日原告王志飛到包頭市第四醫(yī)院行內固定物取出術,住院治療18天,發(fā)生醫(yī)療費10488.53元。
庭審中原告王志飛提交的證據(jù)有: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魏進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
2、包頭市第四醫(yī)院出院病員結算報銷憑證1張、診斷證明書1份、病歷1份、費用清單1份,證明原告后續(xù)治療情況。
3、(2013)包青民三初字第236號民事判決書1份,證明第一次訴訟中的損失應該由被告魏進和被告人保公司來承擔,并且原告有后續(xù)治療各項費用請求的訴權。對以上證據(jù),被告魏進未到庭未質證。被告人保公司質證,真實性均認可,但機動車撞非機動車相案件 我公司的保險限額已賠償完畢,不再負責賠償。
被告人保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有:(2013)固民初字第525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證明在該事故中另一傷者楊建軍在包頭市固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被告魏進、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市青山區(qū)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該案件中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已全部賠付完畢。原告王志飛質證,認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王志飛訴魏進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