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你好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自合同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并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后成立并生效。因此,簽字對于合同來講,意義重大。
根據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你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的描述,大概存在兩種可能,一是你與你哥哥作為共同買受人,此時對于購車款承擔共同給付責任。二是你作為擔保人,如果你哥哥逾期不能給付購車款,出賣人有權要求你承擔擔保責任。
兩公司人格混同,貨款誰來買單?案情簡介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
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簽訂合同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貨物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黃某某在送貨單上簽收。后甲公司主張乙公司尚欠貨款,并主張被告乙公司與被告丙公司人格混同,應當認定為買賣合同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的共同買受人,故起訴要求乙公司及丙公司連帶支付貨款。
經法院審理查明以下事實,1、乙公司與丙公司經營地址一致;2、乙公司與丙公司實際經營者均為毛某某;3、案涉貨物為洗水工序所需的原材料;丙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洗水工序業(yè)務,而乙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包括洗水工序業(yè)務;4、送貨單上簽名的人員黃某某是在丙公司買社保;5、對黃某某作出的調查筆錄,黃某某在筆錄中確認丙公司與乙公司的老板均為毛某某,經營場所一致;丙公司未明確區(qū)分。甲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認定乙公司與丙公司經營地址一致,實際經營者,管理人員混同,兩公司人格混同,兩公司應當連帶向甲公司支付貨款。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6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然而現實生活中,很多經營者都使用“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方式經營。本案中,雖然甲公司與與公司簽訂合同,但是收貨人卻是丙公司的員工黃某某,實際使用案涉貨物也是丙公司,乙公司與丙公司經營地址一致,實際經營者亦為同一人,兩公司人格混同,應認定為合同的共同買受人,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與丙公司混同經營模式給與之交易的相對方造成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了交易風險,一旦發(fā)生糾紛,相對方往往很難舉證證明與其交易的真實主體情況,從而造成救濟方式的偏差。
風險提示:
簽訂合同時,應明確交易對象的主體身份,如果發(fā)現與自己交易的企業(yè)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人格混同情況,應注意收集兩企業(yè)經營地址,實際經營者,管理人員,業(yè)務等混同的證據,以便選擇最有利的合同主體主張權利。
作者簡介:
陳習林,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碩士學位。擅長企業(yè)法律顧問業(yè)務【為企業(yè)規(guī)范化管理提供法律服務】、勞動社保領域、建設工程領域。熟悉企業(yè)的整體運營模式和各個業(yè)務的具體作業(yè)流程,及其相關的風險點。
車輛賣給別人,但沒過戶,出了事后責任該誰承擔?由車主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交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1、不承擔法律責任,不管是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還是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
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應受其規(guī)定的調整。
2、車輛買賣按規(guī)定應當過戶,不過戶就是違法行為,但只能是受相應的處罰,與車禍的事故責任沒有直接聯系。
3、如果在車輛買賣后及時告知保險公司、交保單做相應變更的,保險公司會賠;
買賣后未向保險公司告知的,一般不會賠了。但也可能法院會判賠,建議將保險公司追加為共同被告。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共同借款人與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承擔責任上有何不同擔保人與共同借款人是兩個不同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的概念。共同借款人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對債權人來說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負連帶責任,即是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的債權,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們之間內部對債務的分配協議對抗債權人的主張。這種貸款類型在銀行貸款業(yè)務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為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買受人作為共同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有關個貸制度明確規(guī)定共同買受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購買房屋的共有權人,也可以是符合貸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實際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權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權人與共同借款人的趨同性,較好理解和把握。但對其他自然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他自然人與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動機、背景等諸多因素,以及社會和法律關系復雜,信息的不對稱性,存在較多不確定性,因此要加強防范該類共同借款人所產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