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法律分析】
一般只有共同訴訟可以合并審理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案由不一樣的其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他案件不能合并審理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即必須另行起訴。 對于屬于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或者仲裁程序,或者本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案件,也可以告知原告另行向其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他有權受理的機關起訴。另案起訴的民事訴訟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并履行獨立的起訴程序。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并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一)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情況:如甲起訴乙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是民間借貸糾紛,乙提出甲還欠乙購貨款,是買賣合同糾紛,如果甲乙調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出判決甲支付乙貨款,乙只能另案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民事訴訟法的另行起訴是什么意思?另行起訴(即代位權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并審理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需當事人另案起訴。
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
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情況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如甲起訴乙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是民間借貸糾紛,乙提出甲還欠乙購貨款,是買賣合同糾紛,如果甲乙調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出判決甲支付乙貨款,乙只能另案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
擴展資料: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之訴訟地位
《合同法》頒布之后,大陸地區(qū)的學者們對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的訴訟地位問題也進行了廣泛的討論。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應將債務人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債務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3)應當將債務人列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只能充當證人。
(5)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可因案而異,但并非當然的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債務人如果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
A、為原告;
B、為被告;
C、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D、為證人。
(6)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區(qū)別不同案情,確立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A、應當列債務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B、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C、列債權人、債務人為共同原告;
D、充當證人。
《合同法解釋》第16條第一款則規(guī)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p>
多數債權人之代位權訴訟問題
《合同法解釋》第16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边@種情況,稱之為“多數債權人之代位權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代位權訴訟
直接反訴好還是另案起訴好直接反訴好。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并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一般是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反訴還是另行起訴需要看具體的案情,如果是同一法律關系,可以進行反訴,節(jié)約訴訟成本?!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處分和反訴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再起訴和另行起訴有區(qū)別嗎?有區(qū)別。
一、概念不同
1、再起訴
是指對同一個案件的重復起訴或者對前期法院審判不服的進行再次上訴。
2、另行起訴
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并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
二、影響不同
1、再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第二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 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發(fā)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另行起訴
在民事訴訟中也叫“即代位權起訴“。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由于代位權訴訟涉及到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雙重法律關系,因而其訴訟請求額應當受到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訴訟請求額不應超過本人所享債權的數額,亦即不應超過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另一方面,其訴訟請求額不應超出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數額。
擴展資料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
另行起訴實務中的常見情況
1、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情況:如甲起訴乙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是民間借貸糾紛,乙提出甲還欠乙購貨款,是買賣合同糾紛。如果甲乙調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出判決甲支付乙貨款,乙只能另案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
2、暫時沒有證據的情況:交通事故或故意傷害賠償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只能要求賠償已發(fā)生的實際損失,如果原告的傷情還需二次手術,可能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等損失,只能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重復起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代位權訴訟
正在二審的案件,上訴人可以另案起訴嗎正在二審的案件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上訴人不可以另案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民事訴訟可以另行起訴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釋〔2001〕7號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另案起訴 ;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jiān)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