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的一套系列書。該書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和部分參與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的同志編著。該書堅持以準確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條款內容為最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在每部法律釋義中努力做到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的權威性和內容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的準確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司法解釋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全書(2012)(含立案標準)》主要內容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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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現(xiàn)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的全部刑法法律和司法解釋、司法文件,按照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的章節(jié)順序,將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分散到各章節(jié)中去每一章節(jié)中,將1997年刑法修訂且司法解釋工作規(guī)范化以后、以“法釋”或“高檢發(fā)釋字”文號公布的司法解釋排于最前,這些司法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其次是1997年以后公布的重要司法文件,這些文件對于及時總結審判工作經(jīng)驗、統(tǒng)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規(guī)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排列的是1997年以前公布的舊司法解釋,在目錄中以楷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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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一、綜合
二、刑法的適用范圍
三、犯罪
1.刑事責任
2.共同犯罪
3.單位犯罪
四、刑罰
1.主刑
2.附加刑
五、刑罰的具體運用
1.量刑
2.自首和立功
3.數(shù)罪并罰
4.緩刑
5.減刑和假釋
六、罪名規(guī)定與立案標準
七、危害國家安全罪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
1.破壞特定對象的犯罪
2.違反危險物管理的犯罪
3.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九、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罪
5.危害稅收征管罪
6.侵犯知識產權罪
7.擾亂市場秩序罪
十、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十一、侵犯財產罪
刑法的解釋一、刑法的定義
刑法是國家的一項重要法律,在我國屬于基本法之一,其地位僅次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憲法。
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這是為一般人接受的刑法的形式定義。根據(jù)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觀點,給刑法下定義應揭示其階級實質,也稱實質定義,故刑法是指掌握國家政權的統(tǒng)治階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了維護其統(tǒng)治利益,以國家的名義規(guī)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并科以什么樣的刑罰懲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二、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
刑法有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之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為狹義刑法,即中國的刑法典,它是由最高立法機關頒布的完整而系統(tǒng)的有關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規(guī)定。廣義刑法是指規(guī)定犯罪與刑罰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規(guī)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時還包括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形式。單行刑法是針對某種犯罪或某幾種犯罪和刑罰單獨制定的專項刑事法律。例如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附屬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規(guī)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中關于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
一、刑法的屬性
從前述刑法的實質定義已反映出刑法的本質屬性——刑法的階級性。刑法從其產生就是同階級與階級斗爭聯(lián)系在一起的,社會上有了統(tǒng)治階級與被統(tǒng)治階級之后,才有所謂反對統(tǒng)治關系的犯罪。由于刑法是反映掌握國家政權的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是規(guī)定什么樣的行為是犯罪,應給予什么刑罰處罰的法律,因此它的階級性表現(xiàn)得最為鮮明。歷史上的刑法可以概括為兩大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一類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之上的剝削階級類型刑法,包括奴隸制國家的刑法、封建制國家的刑法和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另一類是社會主義類型的刑法,即建立在公有制經(jīng)濟基礎之上,體現(xiàn)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意志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刑法。中國刑法屬于后一種類型。
刑法除具有階級性這一本質屬性外,還具有社會性、文化共同性、規(guī)范性、強制性等非本質的其他屬性。
二、刑法的特征
刑法作為法律中的一個部門,同其他法律部門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
(一)刑法在保護的利益與調整的對象上其范圍比其他法律部門廣泛
刑法所調整的是由于犯罪而引起的各種社會關系,所保護的利益包括國家的安全利益,社會的公共利益,法人和自然人的經(jīng)濟利益、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社會的管理秩序等極其廣泛的范圍。其他法律所保護的只是特定的社會利益,調整的是某一方面特定的社會關系,范圍較窄。例如,民法所保護和調整的只是一定范圍內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財產關系及與財產關系相聯(lián)系的人身非財產關系。
三、刑法的任務以及實現(xiàn)任務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
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對違反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法律則各有自己的任務以及實現(xiàn)其任務的方法,例如,民法的任務是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在法律上權利平等,如一方侵權,則承擔民事責任,用民事賠償?shù)确椒ń鉀Q。
四、刑法的強制力程度較其他法律的強制力程度嚴厲得多
具有強制力是所有法律的共同特點,任何違法者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應有的處罰。例如,違反行政法規(guī),則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莫過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但是,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受到的刑罰處罰則是相當嚴厲的,對犯罪分子可以剝奪其財產、自由,甚至是生命。刑法的這種強制力,是其他法律所沒有的。
任何一個國家的刑法都毫無例外地承擔著懲罰犯罪,維護國家統(tǒng)治秩序的任務。我國刑法明文規(guī)定了其任務,即刑法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p>
這一規(guī)定從以下四個方面指明了我國刑法承擔的具體任務:
一、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國家的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的鞏固,社會主義制度的實現(xiàn),是我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涉及國家生存發(fā)展的大問題。對犯罪分子的叛國行為、分裂國家行為、顛覆國家政權的陰謀活動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必須用刑罰的方法堅決予以懲辦。因此,我國刑法將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列為首項具體任務。
二、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
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是公共財產的主要成分,他們是我們國家日益繁榮強盛的物質基礎,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提高的物質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包括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個體戶和私營企業(yè)的合法財產;包括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它們是公民正常生活和從事生產、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是公民個人創(chuàng)造幸福生活的物質保證。無論是公共財產,還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都是我國社會主義經(jīng)濟的組成部分,都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起著重要作用,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三、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人身權利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權利,它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人身自由等,它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矗刑法規(guī)定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拐賣婦女兒童等犯罪處以嚴厲的刑罰,確保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民主權利,是指公民依照憲法,法律規(guī)定享有參加國家管理、社會政治生活的權利以及其他民主權利,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批評權、控制權、申訴權、宗教信仰自由權,等等。刑法堅決維護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權利,規(guī)定以刑罰的手段懲罰破壞選舉、報復陷害、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等犯罪。
其他權利,是指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外的權利,如婚姻自由、家庭成員應享有的平等權、受撫養(yǎng)權等。刑法規(guī)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虐待、遺棄等犯罪,使公民的其他權利也切實受到保護。
因此,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是刑法的重要任務。
四、維護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社會秩序是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和安寧,保障人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不可缺少的條件,社會秩序也是國家繼續(xù)發(fā)展和改革的必要保證。經(jīng)濟秩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建立、完善和發(fā)展的必要保障。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都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wěn)定,關系到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刑法在分則中設“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專章,懲罰破壞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的犯罪活動,以實現(xiàn)刑法維護社會秩序、經(jīng)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順利進行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321條規(guī)定的是什么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釋義:第32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的是什么?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 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shù)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 違法所得 數(shù)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 數(shù)罪并罰 的規(guī)定處罰。 二、偷越國(邊)境罪認定標準 (一)本罪與 叛逃罪 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在國家機關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國家機關內的非從事公務的人員。 2、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明知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會給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壞,而仍然希望這一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fā)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應叛逃,而仍然故意為之。 3、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xiàn)形式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違反國(邊)境管理 法規(guī) ,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叛逃罪在客觀方而則表現(xiàn)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處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4、犯罪客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體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三)偷越國(邊)境罪與 軍人叛逃罪 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中國公民、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均可成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而軍人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則只能是現(xiàn)役軍人。 2、犯罪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而軍人叛逃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xiàn)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3、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都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軍人叛逃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我國的軍事利益,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國防安全和軍人永不叛國的職責。 我們在正常情況下出境入境都是需要辦理相關的證件手續(xù)的,如果運送他人偷越我國邊境或者是國境,很容易造成其他潛在的犯罪行為,比如說有很多毒販子可能就通過這種方法逍遙法外。因此,處于邊界或者是全體公民都要知道,把別人偷偷運送出我國邊界的這種行為是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法律解釋是什么?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shù)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條文注釋
數(shù)罪并罰主要是解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了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罪,應當如何決定執(zhí)行刑罰的問題。
數(shù)罪并罰的原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1)數(shù)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就應當執(zhí)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但是對其他犯罪仍應當分別裁量刑罰做出判決,不能因為采用吸收原則而只判處一個死刑或者無期徒刑。(2)數(shù)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兩個以上拘役或者兩個以上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該執(zhí)行的刑期,但不能超過《刑法》規(guī)定的最高限制。即我國《刑法》對犯數(shù)罪的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采用的是限制加重原則。(3)如果數(shù)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zhí)行,不論何種主刑都不影響附加刑的執(zhí)行,體現(xiàn)了對主刑和附加刑的并科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法條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
一、概念和構成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綁架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同時又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捆綁、推、拽、毆打、傷害、強行架走等,
所謂脅迫是指以不順從就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恐懼不敢反抗的行為。脅迫實施暴力的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對在場的被害人的親屬,脅迫的方式可以用語言,也可以用動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劃,但脅迫必須是對被害人當面實施。所謂麻醉是指利用藥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為。
所謂“劫持”是指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離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禁閉、監(jiān)視、挾持、麻醉等。其本質特征是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行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脅。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現(xiàn)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里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jīng)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二、對本罪的認定
(一)本罪的既遂與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為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實踐中,有的人認為只要綁架行為實施完成,即構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認為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財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判斷既遂行為的標準。筆者認為,評判既遂未遂不能簡單地從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xiàn)形式上機械地分析,綁架罪客觀行為應當視為單一行為而不是雙重行為,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并將其置于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果行為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那種以是否實際取得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客觀評判標準是簡單的結果論。
(二)本罪的罪數(shù)形態(tài)問題
從司法實踐分析,綁架罪罪數(shù)形態(tài)的認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種情形:一是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實施組織罪行為過程中又犯綁架罪的,本文僅就第一情形加以探討。我們知道綁架罪侵犯的是復合客體,犯罪行為人侵害的不僅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有時還涉及到生命及健康權。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是否定綁架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shù)罪并罰來處理,行為人實施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有時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而是綁架行為的連帶行為,這種嚴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兩種獨立的犯意,也非兩個獨立行為,刑法理論上稱之為想象競合犯,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為重傷或死亡作為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jié),作為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jié)從重處罰③。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關于這一點理論界分歧很大。筆者認為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理由有:(1)從主觀目的內容看,行為人綁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錢財為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后,又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xiàn)金,符合我國刑法關于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為和劫錢行為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為。(2)刑法關于綁架罪和搶劫罪并未規(guī)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對已滿14歲未滿16周歲這一年齡段犯綁架罪,一般情節(jié)未規(guī)定負責刑事責任,可定搶劫罪以解決這一責任或缺的問題。
3、綁架殺害人質后又劫取財物
綁架殺害人質定綁架罪無疑,那么人質被害后,犯罪行為人劫走財錢是否應當作為綁架罪從重量刑情節(jié)考慮?抑或是一個獨立的罪名?筆者認為,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于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并處。
三、與其它罪的區(qū)別
(一)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均有綁架的行為,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區(qū)別之關鍵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為目的。
(二)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脅方法實施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區(qū)別是: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要件表現(xiàn)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jīng)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并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為人以并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三)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綁架索債型犯罪的定罪往往涉及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擇一適用問題。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非法拘禁罪(第238條)與綁架罪(第239條)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在主觀上兩罪均為直接故意,盡管行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債型案件中,無論是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行為人均具有索取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兩罪均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且剝奪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綁架、拘禁形式進行,行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兩罪也存在一定區(qū)別: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為了索要自己的財物,以實現(xiàn)自己的合法債權,而不是想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而綁架罪則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特別是綁架罪行為人主觀上包含著可能傷害、甚至殺害被綁架人的故意,從而迫使被勒索者為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危憂慮而交付財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為人主觀上一般不包括傷害或者殺害被害人的故意。
(2)侵犯客體不同。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屬單一客體;綁架罪則不僅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而且還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屬于復雜客體。
(3)被害人與犯罪人的關系不同。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而綁架罪中則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從以上特征來看,債權債務關系存在與否是區(qū)分這兩個罪的關鍵,是以索債為目的的非法拘禁罪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罪的界限。
(四)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1)主體范圍不同。綁架罪主體只能由已滿16周歲的人實施;而搶劫罪主體還可由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構成;
(2)犯罪對象不同。綁架罪不是向被綁架者本人勒索錢財,而是向與被綁架者有特定關系的人勒索錢財;后者則直接向被害人索取財物。
(3)取財?shù)臅r間、地點不同。綁架者一般不可能在綁架人質的同時取得財物,也不大可能在綁架的當場獲取財物。而后者則是在實施暴力等手段的當時、當場取財。
四、刑事責任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產為目的偷盜嬰兒的,按前兩個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