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國家賠償法 無溯及力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 賠償請求人 請求 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的時效 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 被羈押期間 不計算在內(nèi)?!秶屹r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shù)臅r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nèi)。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一、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fā)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發(fā)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經(jīng)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fā)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xù)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經(jīng)依法確認的,屬于1995年1月1日以后應予賠償?shù)牟糠?,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屬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shù)牟糠?,適用當時的規(guī)定予以賠償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當時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予以賠償。二、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下列案件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
1.行使偵查、檢察、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造成損害,經(jīng)依法確認應予賠償,賠償請求人經(jīng)依法申請賠償和申請復議,因?qū)妥h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在法定期間內(nèi)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2.人民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經(jīng)申請賠償,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在法定期間內(nèi)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1995年頒布的<國家賠償法>對1986的案子有溯及力么?這個問題法理上稱之為“法不溯及既往”,這個問題很復雜,一下子無法闡釋清楚,但是,可以肯定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的是你無法適用國家賠償法。跟你講太復雜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的法理沒有實際意義,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我直接給你張貼司法解釋的原文,你自己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的解釋》
【標 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的解釋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日期】 1995-02-05
【實施日期】 1995-02-05
【有 效 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
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
法復〔1995〕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問題的批復》中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公布和施行以來,一些地方高級人民法院就該法的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案件的范圍問題請示最高法院,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秶屹r償法》不溯及既往。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fā)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發(fā)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經(jīng)依法確認的,適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發(fā)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續(xù)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經(jīng)依法確認的,屬于1995年1月1日以后應予賠償?shù)牟糠郑m用《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屬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應予賠償?shù)牟糠郑m用當時的規(guī)定予以賠償;當時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予以賠償。
二、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下列案件:
1、行使偵查、檢察,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chǎn)權,造成損害,經(jīng)依法確認,應予賠償,賠償請求人經(jīng)依法申請賠償和申請復議,因?qū)妥h決定不服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在法定期間內(nèi)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2、人民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經(jīng)申請賠償,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在法定期間內(nèi)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
1995年1月29日
我國法律溯及力的原則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我國刑法關于溯及力問題采用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根據(jù)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關于溯及力的原則主要表現(xiàn)在,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刑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就會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行為時定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新的法律也認為是犯罪的,并且還在新法規(guī)定的追訴期內(nèi)的,則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如果新法認為不是犯重或者處罰較輕的,則適用新法。但是對于在新法生效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jīng)做出生效判決的,該判決仍然有效,也就是說從舊兼從輕原則不適用于以前已經(jīng)做出的生效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jīng)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xù)有效。
國家賠償問題的請教不適用于《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應當按照國家政策給予賠償。
作為實體法,《國家賠償法》不具有溯及力,案子在《國家賠償法》生效前就已經(jīng)判決并生效,只要是依照當時生效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的法律進行判決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問題 的,就很難被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