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區(qū)別在于國家賠償的范圍比行政賠償的范圍大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國家賠償包含行政賠償。國家賠償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所以行政賠償只是國家賠償中的一種。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行政賠償制度最初由1954年憲法確立,現行憲法再次規(guī)定,1989年《行政訴訟法》有所發(fā)展。1994年《國家賠償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行政賠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行政賠償制度的確立與實施將會從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政職權。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國家賠償法包括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行政賠償主要范圍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與行政賠償有什么區(qū)別呀1、主體不同。行政賠償是國家向公民個人承擔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形成的是國家與公民之問的法律關系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而民事賠償責任是公民個人向公民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形成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
2、原因不同。行政賠償的原因是行政侵權行為,而民事賠償的原因是民事侵權行為。行政侵權行為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是國家權力的作用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而民事侵權行為既沒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一主體方面的限制,也沒有“行使職權過程中”這一限制。
3、范圍不同。民事賠償的范圍大于行政賠償的范圍。行政賠償的原因行為、損害的范圍由國家賠償法作了限制,國家并不對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也不對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所有損害都要賠償,而只賠償行政侵權行為對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的最低限度的直接損害。
4、歸責原則不同。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危險責任原則為輔;而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多種多樣,有的國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公務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國家實行違法原則。
5、程序不同。解決民事賠償糾紛的程序是仲裁、民事訴訟;而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的程序是行政處理程序、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
6、依據不同。行政賠償是公法上的法律責任,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公法法律規(guī)范;而民事賠償是私法上的法律責任,其依據是民法通則等私法法律規(guī)范。
擴展資料:
民法通則第121條也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的侵權行為規(guī)定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確立了國家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國家賠償都是按照民事賠償的標準和程序處理的。因此,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
行政賠償性質上是一種救濟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害得到彌補;行政追償的主要目的是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的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或者它們所屬的行政人員通過責令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方式予以懲戒,而不是試圖通過行政追償來彌補國家行政賠償費用的損失。
行政賠償的對象是受以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行政追償的對象則是符合法律條件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和國家行政工作人員。
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以及國家行政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追償的前提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超出法定范圍和標準給付賠償。
行政賠償發(fā)生在行政侵權行為違法并切實造成損害之后,而行政追償則發(fā)生在行政賠償義務和機關履行完結行政賠償義務之后,行政賠償是行政追償的先決條件。
行政賠償可適用(在排除主動賠償的情況下)司法程序,而行政追償只能按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處理;行政賠償可由賠償義務機關報主動或依受害人的請求而進行,而行政追償則依照自上而下的“責令”程序進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賠償
百度百科——國家賠償
行政賠償 、國家賠償一樣嗎不一樣
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的一種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什么是國家賠償、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的一種賠償責任。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因其行為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司法賠償是非訴程序,國家賠償可以不走訴訟程序。因為國家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實行行政處理前置的原則,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程序不能解決的,最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國家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衛(wèi)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在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行政賠償與國家補償國家賠償有什么關系區(qū)別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刑事賠償和民事、行政訴訟中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的司法賠償。
國家補償和國家賠償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的差別在于,國家行為沒有錯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qū)別 的情況下進行的而國家賠償是國家的行為存在過錯而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