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櫻桃苗培育地怎么賠
土地法。第四十七條 征用土地征地櫻桃苗培育地怎么賠 的征地櫻桃苗培育地怎么賠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櫻桃苗培育地怎么賠 ,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征地櫻桃苗培育地怎么賠 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征用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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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我家口糧地,我家的地上有大棚和兩年的櫻桃樹。請問政府怎樣賠償我家?一、搬遷補助費(含電話、有線電視、空調、水表、電表、家電家私等搬遷涉及的一切搬遷費用) 拆遷人對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完成搬遷的被拆遷人征地櫻桃苗培育地怎么賠 ,本村戶籍人口每戶可享受搬遷補助費; 非本村戶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遷區(qū)域的被拆遷人每戶可享受拆遷補助費;超過規(guī)定期限仍拒不搬遷的,拆 遷人將申請依法強制拆遷,并不給予搬遷補助費和獎勵?!《⑴R時安置補助費?。?)(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地上附屬物的拆遷和青苗補助費補償
土地拆遷補償=土地種類×畝產量×該類土地補償標準 土地種類:土地種類、稻田、專業(yè)菜地、魚塘、旱地、果園、茶園、水塘、渠、壩等 青苗補助費=果樹種類補償×青苗生產期標準×果園面積 果樹種類: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藥、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他果樹 林木種類:杉樹、國外松、樟、梓、楠、稠、馬尾松、泡桐、其他喬木、其他樹木及竹類 青苗生產期標準:果樹類按栽種年限劃分;林木類按樹苗高度和胸徑來劃分?!「剑核?、糞池、井、排水溝、曬坪、擋土墻護坡、圍墻、水渠、墳地等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種類劃分與各類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物價局定價。
第一條 為征地櫻桃苗培育地怎么賠 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辦法。征收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補償標準另行規(guī)定。
在市、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本辦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準撤銷后,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zhèn)居民,按規(guī)定納入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fā)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jiān)督;監(jiān)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qū),執(zhí)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旧畋U蠘藴蕬鶕數亟洕鐣l(fā)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六條 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賬戶記載;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七條 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guī)定足額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guī)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
(一)一類地區(qū)每畝1800元;
(二)二類地區(qū)每畝1600元;
(三)三類地區(qū)每畝1400元;
(四)四類地區(qū)每畝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guī)定作相應提高。
第九條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qū)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guī)定足額支付;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不低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于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y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逐步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區(qū)片價格體系,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qū)位條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區(qū)片價格,按照區(qū)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區(qū)片價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一、二、三、四類地區(qū)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tǒng)籌賬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不低于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tǒng)籌賬戶。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fā)放。
第十六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四)第四年齡段(養(yǎng)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各地可根據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的原則,對年齡段劃分與年齡跨度作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yè)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yōu)先權。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定。
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后,應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條 第一年齡段人員按照一、二、三、四類地區(qū),分別一次性領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后,不再納入本辦法規(guī)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 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qū)、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準: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yǎng)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yǎng)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yǎng)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yǎng)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yǎng)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yǎng)老金。
各市、縣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zhèn)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yè)前的技能培訓,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yè)創(chuàng)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fā)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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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征地地上果樹 大棚 櫻桃樹補償標準木
胸徑小于5公分征地櫻桃苗培育地怎么賠 ,松柏樹小于3公分征地櫻桃苗培育地怎么賠 ,可移栽的
2-4元/株
(1)胸徑5公分以下的,在落葉后評估,可按移栽評估。(2)苗圃基地、綠化用樹根據市場行情。
胸徑小于5公分,松柏樹小于3公分,不可移栽的
4-10元/侏
胸徑5-10公分松柏3-6公分
20-30元/株
胸徑10-20公分松柏6-10公分
30-45元/株
胸徑大于20公分松柏10公分以上
50元/株
16
果 樹
苗木
1.5-5元/株
定植苗
5-10元/株
幼齡期(區(qū)分樹種)
20-80元/株
初果期(區(qū)分樹種)
80-260元/株
盛果期(區(qū)分樹種)
200-500元/株
衰果期(區(qū)分樹種)
60-160元/株
苗圃
4000-8000元/畝
區(qū)分樹種,每畝不低于4000棵
17
葡 萄
幼齡期
5-10元/株
初果期
10-20元/株
盛果期
20-40元/株
18
灌 木
一年生以內
2-4元/墩一年以上
3-5元/墩
19
其 它
花椒墻
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