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2022年烏蘭察布市對征地拆遷銀杏樹補償標準暫時未出。
根據(jù)國家相關(guān)政策可知:
1、國家對拆遷苗木、花木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的賠償標準是樹木同年市場價格的6至10倍賠償。
2、各地標準不一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到當?shù)貒临Y源局咨詢。
3、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想要了解的可以自行到當?shù)貒临Y源局詢問。
國家樹木賠償標準是什么一、林木補償標準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1、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600元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3000—18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2、柞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6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3、紅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31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4600—6200元;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9600元。4、落葉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25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元。二、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1、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5—20元;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5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1元。三、森林植被恢復費:用材林、經(jīng)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4000元;未成林每畝2667元;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1334元。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5336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6667元。四、林業(yè)設(shè)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的3%收取。
樹木類補償標準一、林木補償標準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
1、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600元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2、柞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元。
3、紅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31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9600元。
4、落葉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元。
二、民房前屋后林木補償標準:
1、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5—20元;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11元。
三、森林植被恢復費:
用材林、經(jīng)濟林、薪炭林、苗圃地每畝4000元; 未成林每畝2667元; 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畝1334元。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每畝5336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每畝6667元。
四、林業(yè)設(shè)計費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總和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的3%收取。
交通事故樹木賠償標準發(fā)生交通事故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損壞路基和樹木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如果需要賠償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的話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需要通知路政部門對損失金額進行鑒定,鑒定出結(jié)果后由肇事司機賠償路政損失,路政部門為司機開具收款憑證。
根據(jù)有關(guān)規(guī)定,公路路基及路邊防護林木屬于國有財產(chǎn),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無法修復烏蘭察布公路樹木賠償標準 的,致害人需對受損項目進行賠償。具體金額由路政部門根據(jù)實際損失情況確定。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quán)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受理。賠償權(quán)利人確需繼續(xù)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判令賠償義務(wù)人繼續(xù)給付相關(guān)費用五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