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經濟損失賠償
勞動者因工作失誤造成用人單位損失追究經濟損失賠償 的追究經濟損失賠償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勞動合同追究經濟損失賠償 的約定追究經濟損失賠償 ,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對經濟損失的賠償追究經濟損失賠償 ,可以從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勞動部關于《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對勞動者的懲罰已經夠嚴重,根據(jù)“一事不再罰”法理,法律不應再支持職工賠償工作失誤造成單位的經濟損失。
擴展資料: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追究賠償責任的原則
1、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并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jù),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2、對于在職期間所導致的損失,應考慮勞動關系的特殊性。首先,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用人單位既是企業(yè)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yè)內部的管理者和監(jiān)督者,所以一旦發(fā)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
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么企業(yè)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則。
3、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chuàng)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yè)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再者,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jù)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yè)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
警察調查造成個人經濟損失是否可以要求其賠償警察調查造成個人經濟損失可以要求其賠償。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經濟損失賠償 ,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造成當事人權益?zhèn)Φ淖肪窟^錯責任追究經濟損失賠償 ,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可以要求進行賠償。
法律分析
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造成當事人正當權益損害,可以要求進行行政賠償,傷害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賠償?shù)姆秶侵竾覍π姓袨樵斐傻膿p害承擔賠償責任的領域,即國家對哪些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而對哪些損害不予賠償。所謂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人身自由權、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職務違法行為,國家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可以要求刑事賠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本法?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員工對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要如何賠償一、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追究經濟損失賠償 的主要情形
?。ㄒ唬﹦趧诱哌`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yè)損失:如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徑自離開工作崗位追究經濟損失賠償 ,使得短期內企業(yè)無法補充人員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項目可能因勞動者的不辭而別而無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業(yè)違約風險,間接給公司造成損失追究經濟損失賠償 ;
(二)勞動者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yè)損失,如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泄漏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從而導致企業(yè)利潤下滑產生經濟損失追究經濟損失賠償 ;
(三)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勞動者職務行為導致企業(yè)損失,主要表現(xiàn)為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比如,商業(yè)銀行的業(yè)務經理違反風險控制規(guī)定隨意放貸,從而造成的銀行呆賬壞賬。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追究賠償責任的原則
對于前述的前兩種情形,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后發(fā)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并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jù),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對于在職期間所導致的損失,應考慮勞動關系的特殊性。首先,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用人單位既是企業(yè)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yè)內部的管理者和監(jiān)督者,所以一旦發(fā)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么企業(yè)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則。其次,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chuàng)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yè)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再者,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jù)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yè)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
償以下費用:(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勞動者違反保密約定或競業(yè)限制約定侵犯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導致?lián)p失的情形,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可以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進行賠償(《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而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yè)損失的情形,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勞動部印發(fā)的《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16條規(guī)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渡虾J衅髽I(yè)工資支付辦法》亦規(guī)定,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依法要其賠償,并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