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又稱效力未定民事行為,是指行為成立時,效力待定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的民事法律行為作出之后,是否生效尚不能確定,有待有關民事法律行為加以確定其效力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的行為。主要包括: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方行為;2、無權代理行為;3、無權處分行為;4、債權同意欠缺的債務轉移行為。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哪些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效力待定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方行為。
該種行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認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則有效;反之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其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則該行為無效。此類行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態(tài)前,行為的效力待定。
2、無權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的,則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認的,該行為自始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該行為成后,被代理人表態(tài)前,行為的效力待定。
3、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處分他人的物品或權利的行為。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我國《民法典》第31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該行為有效;如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的人又未取得處分權,則該行為無效。無權處分行為成立后,權利人表態(tài)前,該行為的效力待定。
4、債權同意欠缺的債務轉移行為。
債務人轉讓其債務,如受讓人無力履行債務,則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實現(xiàn)。因此我國《民法典》第551條規(guī)定: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未取得債權人同意而轉讓其債務的,轉讓行為在債權人表態(tài)前,該行為的效力待定。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已經(jīng)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現(xiàn)為當事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代理權限或處分能力,民事行為的其他要件均具備。
2、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成立時有效還是無效處于不確狀態(tài)。即民事行為既可能發(fā)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發(fā)生法律效力。3.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有待于其他行為或事實的確認。
三、無效的民事行為或者被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chǎn)。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應當通過一方或者雙方返還財產(chǎn),使財產(chǎn)關系恢復如故。
2、賠償損失。民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后,如給對方造成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無效民事行為如屬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chǎn),收歸國家、集體所有。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1、(一)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務行為
《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視為拒絕追認。
同時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二)無權代理行為
《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無權代理行為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在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三)無權處分行為
《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實施行為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有效。
4、(四)欠缺債權人同意的債務移轉行為
《合同法》第84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擴展資料: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有效條件:
在特殊情況下,民事行為還應具備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有效條件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例如立遺囑的行為只有在遺囑人死亡這種特別要件發(fā)生時才能生效。同時,法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
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不同于生效要件。任何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上生效條件,才能有效,也才能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對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生效規(guī)定。
綜上所述,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我們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有一般有效條件和特別有效條件之分,想要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就必須同時具備這些條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效力待定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fā)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為于其行為成立時是否有效還處于不能確定狀態(tài)。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既可能成為有效民事行為,也可能成為無效民事行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的類型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方行為(即合同行為)。該種行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則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則該行為無效。此類行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態(tài)前,行為的效力待定。
(二)無權代理行為。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的,則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認的,該行為自始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該行為成后,被代理人表態(tài)前,行為的效力待定。
(三)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處分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他人的物品或權利的行為。按照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人處分論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該行為有效;如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的人又未取得處分權,則該行為無效。無權處分行為成立后,權利人表態(tài)前,該行為的效力待定。
(四)債權同意欠缺的債務轉移行為
債務人轉讓其債務,如受讓人無力履行債務,則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實現(xiàn)。因此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guī)定: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經(jīng)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未取得債權人同意而轉讓其債務的,轉讓行為在債權人表態(tài)前,該行為的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