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程序
行政訴訟案件程序:
1、一審程序:起訴、受理、審理、裁判;
2、二審程序:上級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程序 的上訴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程序 ,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
3、審判監(jiān)督程序;
4、執(zhí)行程序。
【法律依據(jù)】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訴訟流程訴訟流程為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程序 :1、立案受理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程序 ;2、庭前準備;3、開庭審理;4、上訴;5、申請再審和申訴;6、申請執(zhí)行。起訴就是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訴狀、基本證據(jù)材料等資料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程序 ,要求法院受理該案件。舉證就是在一定時間期限內,將該案的證據(jù)材料提交給法院。開庭法院會下發(fā)《開庭傳票》,傳票上會寫明是開庭的日期,時間、地點,然后按照開庭傳票準時參加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訴訟二審程序二審 法院審理上訴案件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程序 ,首先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應當全面審查 一審 法院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程序 的判決或裁定認定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程序 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訴訟 程序是否合法,審查不受上訴人在訴狀中止范圍和上訴內容的限制。 行政訴訟的二審審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1)書面審理。二審的書面審理適用于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二審法院經(jīng)過一審法院報送的案卷材料、上訴狀、 答辯狀 、 證據(jù) 材料等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再 傳喚 當事人、 證人 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調查核實,只通過書面審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 開庭審理 。二審法院開庭審理與一審相同。主要適用于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或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jù)不足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 判決書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行政訴訟二審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程序 的程序為:
1、上訴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程序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程序 ,或者法院判決承擔義務或減損其權益的第三人不服的,都有權提起上訴,由此啟動二審行政訴訟上訴審理程序 ;
2、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且一般應當開庭審理;
3、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內容,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
4、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條
【二審審理方式】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jīng)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jù)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