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交通事故如何認定主次責任
出現交通事故是生活中大多數司機都會遇到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的狀況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在遇到交通事故以后最重要的就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我們經常會看到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上認定一方負次要責任。那么交通事故責任主次如何確定呢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
交通事故如何認定主次責任
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上認定一方負次要責任。但主次最終要體現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義。如果你認為主要責任是指90%我認為主要責任是指51%,到底主要責任的比例是多少呢?如果沒有法律規(guī)定,會讓當事人無所適從。實踐中,有些保險合同條款中,規(guī)定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了所謂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絕對一樣,有的規(guī)定主要責任是60%,也有的規(guī)定是70%,那么交通事故處理中,主要責任應賠償的比例究竟是多少呢?
1、在交通事故處理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上認定一方負主要責任。但主次最終要體現在多少比例上才有意義。如果你認為主要責任是指90%,我認為主要責任是指51%,到底主要責任是指百分之多少呢?如果沒有法律規(guī)定,會讓當事人無所適從。實踐中,有些保險合同條款中,規(guī)定了所謂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的比例,但是也不絕對一樣,有規(guī)定主要責任是60%,也有規(guī)定是70%??墒?,這個比例的法律依據到底從何而來呢,卻很少有人能弄清楚。
2、事實上,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規(guī),2004年公安部頒布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并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比例。
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個法律法規(guī)依據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發(fā)布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guī)定》,其中的第六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符合規(guī)定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guī)定損失的60%至80%;負同等責任者,各承擔符合規(guī)定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guī)定損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不過,《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guī)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說,目前對于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已經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了。但在司法實踐中,大家約定俗成、反復使用,就形成了一種慣例。我們今天還是可以感受到該慣例的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確定責任比例,實際上成了法官一種酌情確定的情形,從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判決還是以70%和30%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
交通事故如何認定主次責任 @2019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是主是多少次是多少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如果交警部門認定責任比例為主、次責任的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具體的責任比例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1、如果雙方均為機動車或非機動車的,一般主次責任的比例為:70%和30%。
2、如果一方為機動車,另一方為非機動車的,則正常情況下應減少非機動車方10%的責任,即:如果非機動車方為主責的,則承擔60%的責任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非機動車方負次要責任的,一般負20%的責任,個別特殊情況下可由非機動車方承擔10%的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主次責任是怎么劃分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的主次責任劃分的基礎是依據雙方的所面臨的困境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然后根據雙方的表現是否符合嗯交通道路安全法當中的一些行為,如果沒有做到合理的避讓,那么劃分的責任會大一點,更重要的是要在攝像頭以及雙方的陳述當中去做事故的判斷。
出了交通事故,主責承擔多少,次責承擔多少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交警部門認定責任比例為主、次責任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的,具體的責任比例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
1、如果雙方均為機動車或非機動車的,一般主次責任的比例為:70%和30%。
2、如果一方為機動車,另一方為非機動車的,則正常情況下應減少非機動車方10%的責任,即:如果非機動車方為主責的,則承擔60%的責任;非機動車方負次要責任的,一般負20%的責任,個別特殊情況下可由非機動車方承擔10%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主次責任如何分的?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其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被撞了認定為主次責任 ;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具體如下: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 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于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 首先 對于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fā)生后,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責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當事人在事故發(fā)生前的違法行為,而是基于滿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當事人在事故發(fā)生后的行為與條件,即逃逸行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為,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行為。但是并不是凡當事人具備上述行為即對其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推定。如果當事人雖有以上行為,交通事故責任仍能夠認定的還應當予以認定,只有具備因上述行為致使公安機關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
(六)模糊責任。
無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所負事故責任都是加以具體確認的。但是,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還存在著一種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 在當事人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否認該違法行為存在。因為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可能會使當事各方承擔的事故責任發(fā)生變化,這樣否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就會產生糾紛。于是在上述情況下,就應當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這一“模糊責任”的概念,就是當事各方“都負有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是從“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guī)定合乎邏輯地得出的。公安機關在根據已掌握的證據判斷當事人有的違法行為存在且與事故有因果關系,又缺乏充分的證據對有的違法行為加以確認時,即可對當事人作出“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這樣當事人承擔的具體責任量是“模糊”的,而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這一質的規(guī)定則是明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