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民事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 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賠償損失。 根據法律規(guī)定肇事逃逸民事責任 ,侵害肇事逃逸民事責任 他人 造成人身損害 的肇事逃逸民事責任 ,應當 賠償醫(yī)療費 、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 死亡賠償金 。 侵害他人財產 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機動車駕駛人 發(fā)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 ,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 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 交通事故責任人 追償。
交通肇事逃逸責任民事責任嗎交通肇事逃逸 責任 民事責任肇事逃逸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 發(fā)生交通事故 后當事人逃逸肇事逃逸民事責任 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肇事逃逸民事責任 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肇事逃逸民事責任 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由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guī)定是對 交通事故逃逸 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 屬情節(jié)加重犯,刑法將此規(guī)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肇事逃逸要承擔哪些責任肇事逃逸應當承擔肇事逃逸民事責任 的責任肇事逃逸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二)刑事責任,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y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對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發(fā)生交通肇事逃逸之后,肇事者可能承擔三方面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其中的刑事責任,要求是肇事逃逸的具體情節(jié)實際構成了刑事犯罪之后,那么才會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標準,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