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標準
傷殘等級的評定標準是:一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傷殘標準 ;二級傷殘:社交困難,不能獨立工作,需要隨時有人照看傷殘標準 ;
三級傷殘:社交困難,生活不能完全獨立,需要有人照看;四級傷殘:社交受限,活動、工作范圍受限制;五級傷殘: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六級傷殘:活動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七級傷殘:暫時活動不受限制,但長期活動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時間大量減少;八級傷殘:工作連續(xù)性不強,社交受限制、活動能力部分受限;九級傷殘: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十級傷殘: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法律依據(jù)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第一條 10級傷殘鑒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后受傷節(jié)段脊柱骨性關節(jié)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癥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jié)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cm2,并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節(jié)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jié)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cm2;(
13)膝關節(jié)半月板損傷、膝關節(jié)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傷殘等級的評定標準是什么?傷殘評定標準規(guī)定如下傷殘標準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傷殘標準 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一到四級為完全或基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和六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到十級為對正常勞動影響不大。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傷殘標準 的相關規(guī)定傷殘標準 ,傷殘等級的評定標準是:
一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級傷殘:社交困難,不能獨立工作,需要隨時有人照看;
三級傷殘:社交困難,生活不能完全獨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級傷殘:社交受限,活動、工作范圍受限制;
五級傷殘: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級傷殘:活動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七級傷殘:暫時活動不受限制,但長期活動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時間大量減少;
八級傷殘:工作連續(xù)性不強,社交受限制、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九級傷殘: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十級傷殘: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一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社會交往完全喪失。二級傷殘: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三級傷殘: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jīng)常有人監(jiān)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nèi)的活動;明顯職業(yè)受限;社會交往困難。四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nèi)的活動;職業(yè)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五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jiān)護;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需要明顯減輕工作;社會交往貧乏。六級傷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社會交往狹窄。七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社會交往降低。八級傷殘: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遠距離流動受限;斷續(xù)工作;社會交往受約束。九級傷殘:日?;顒幽芰Υ蟛糠质芟?;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級傷殘: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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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等級鑒定標準是什么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傷人員的傷殘鑒定標準一般分為十級,一級是最嚴重的(100%),然后依次往上推,每級相差10%,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等級劃分依據(jù)如下傷殘標準 :
1、一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傷殘標準 :a.生活要依靠別人,自己完全不能自理;b.沒有意識;c.行動不便,各種行動受到限制還需要在床上;d.完全喪失了社交能力。
2、二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傷殘標準 :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別人的幫助;b.只能在床上或者在椅子上活動;c.不能工作;d.可以進行社交但是非常困難。
3、三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傷殘標準 :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需要有人監(jiān)護;b.可以活動但是只能在室內(nèi);c.從事的職業(yè)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會困難。
4、四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自理能力嚴重受限,時常需要幫助;b.活動范圍受限,只能在居住范圍內(nèi)規(guī)定.c.就業(yè)受限,有些工作做不了;d.社會交往受限。
5、五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生活可以自理,但是還是有限制,需要指導;b.活動范圍只能在居住地附近活動;c.需要能力有影響,要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自理能力部分受限,一部分需要別人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影響工作能力,原有的工作已經(jīng)不能勝任;d.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日常生活能力受限,活動范圍受限,交往能力變?nèi)酢?/p>
8、八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日常生活部分能力受限;b.不能遠距離活動;c.可以做復雜工作,但是效率下降;d.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能力個人能力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有所影響;
10、十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生活能力稍微有影響;b.工作、學習能力稍微下降;c.社交能力稍微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傷殘標準 他合理費用。
傷殘鑒定標準【法律分析】傷殘標準 :1、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傷殘標準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傷殘標準 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傷殘標準 ,需經(jīng)常有人監(jiān)護;b.僅限于室內(nèi)的活動;c.明顯職業(yè)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
4、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傷殘標準 ,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nèi)的活動;c.職業(yè)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僅限于就近的活動;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
6、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不能勝任原工作;d.社會交往狹窄。
7、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不能從事復雜工作;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活動受限;c.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社會交往受約束。
9、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日?;顒幽芰Υ蟛糠质芟?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級傷殘劃分依據(jù)為:a.日?;顒幽芰p度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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