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一般情況下小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事故車被扣小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小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其中2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小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小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65天,其中6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
交通事故扣車一般最多幾天一般情況下,事故車被扣小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其中20天小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車被扣的期限不應超過65天(其中60天的檢驗、鑒定期限加上5天通知取車期限)小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但一方當事人收到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并申請重新檢驗、鑒定除外,此種情形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則扣車的時限將會延長一倍時間。如果交警超過上述期限扣車,即為違法扣留。 《道路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交通事故扣車一般最多不得超過30天小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因收集證據(jù)小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的需要小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小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九條
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
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