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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交通違法律師免費 ,為經(jīng)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交通違法律師免費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中文名
法律援助
外文名
Legal aid
主辦方
政府部門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目錄
1 背景起源
2 援助特征
3 重要意義
4 存在缺點
5 援助范圍
6 機構介紹
7 采取措施
8 主要形式
9 申請條件
10 申請方法
11 申請表樣式
12 注意事項
? 申請條件
? 申請流程材料
13 政策規(guī)定
背景起源
高校法律援助行動
法律援助是一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yè),同時也是中國實踐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中共中央、國務院對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視,國家“十五”計劃綱要將“建立法律援助體系”確定為“十五”社會發(fā)展目標,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并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和“為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法律援助在中國”大型公益活動的開展,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在廣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當前的中國,仍然還有一批由于自然、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態(tài)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陷入困境,處于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群或階層,這也就是所謂的弱勢群體。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過向這些缺乏能力、經(jīng)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使他們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法律援助制度是人類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chǎn)物,是國家經(jīng)濟、社會文明進步和法治觀念增強的結果。用法律的手段幫助人民群眾解決訴訟難的問題,是當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選擇,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援助特征
中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xiàn)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jīng)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jīng)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證明。
重要意義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發(fā)展社會公益事業(yè),實現(xiàn)“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權等方面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其戰(zhàn)略意義則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點:
第一,法律援助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xiàn)。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國得以實現(xiàn)的有力保證。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實黨的執(zhí)政基礎,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第五,法律援助是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
存在缺點
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權利,實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盡管中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經(jīng)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然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和不足,需要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問題癥結所在,探討問題解決辦法。
第一,經(jīng)費嚴重短缺。
第二,人員遠遠不足。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還不夠大。
第四,縣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憂。
第五,現(xiàn)有的法律援助主要還局限在訴訟領域,即幫人打官司。
第六,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身份尷尬。
援助范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shù)摹?/p>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chǎn)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y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jīng)濟狀況的審查。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jù)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5、案情及法律程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6、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
7、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
8、其他經(jīng)主管機關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1]
機構介紹
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部署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及實施本地區(qū)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tǒng)稱“法律援助中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設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協(xié)調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報告,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盡快設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協(xié)調、組織本地區(qū)的法律援助工作。 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員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在本地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的統(tǒng)一協(xié)調下,實施法律援助。 其他團體、組織、學校開展的法律援助活動,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和監(jiān)督。
采取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yè),是黨和政府的共同責任,必須以法治、平等、公正為基本價值取向,不斷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現(xiàn)的困難和問題,大膽探索,勇于創(chuàng)新,采取措施,狠抓落實,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不斷發(fā)展深入。
建章立制,規(guī)范程序
夯實法律援助基石。要在總結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上,將那些好的辦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規(guī)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以規(guī)范和指導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
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充分發(fā)揮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作用。在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合理組織本機構人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參與辦案。同時在滿足社會法律援助需求的同時,不斷積累經(jīng)驗,促進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向專應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內容和方式,組織、引導他們在民事法律事項中,開展與其工作領域和業(yè)務能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
構筑網(wǎng)絡,理順關系
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各級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原則和精神,采取切實措施,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參與法律援助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持他們以自身資源積極投身到法律援助事業(yè)中來,壯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廣泛地滿足貧困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積極探索與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殘聯(lián)等社會團體參與法律援助的組織形式和方式,引導他們規(guī)范開展工作。
加強宣傳
是在爭取各級政府保障
法律援助宣傳
經(jīng)費的同時,要加強宣傳,爭取社會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是我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依據(jù),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執(zhí)行,把法律援助當作政府的責任真正地承擔起來。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開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對于解決社會矛盾,促進司法公正和正義,維護社會的平衡與穩(wěn)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特別是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法律援助將發(fā)揮不可替代的作用。[3]
主要形式
(1)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3)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4)公證證明
(5)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申請條件
第一、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chǎn)生的民事權益
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申請條件同上【援助的范圍第13條】
申請方法
可以到區(qū)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四、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五、條件同上【援助的范圍第13條】
注意事項
編輯
申請條件
(1)申請事項屬于規(guī)定的法律援助范圍(需經(jīng)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jīng)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jīng)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jīng)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受援人享有哪些權利?
(1)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沖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回避。
受援人應履行的義務
(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jīng)濟困難,確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
申請流程材料
(一)申請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區(qū)縣法律援助機構直接申請援助,詳細地址和電話請參看組織機構,也可以通過網(wǎng)上填報法律援助申請表申請援助。
(二)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并載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3)申請人的經(jīng)濟狀況;
(4)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jù)材料清單;
(5)申請人保證所提交的證明及證據(jù)材料屬實的聲明。
書寫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申請,由接待人員按上述要求記入筆錄,申請人簽字或捺指印確認。
2、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證明;[5]
3、申請人住所地或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勞資、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jīng)濟狀況證明;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jù)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申請援助事項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1、對符合條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機構與受援人應簽訂法律援助協(xié)議;
2、對不符合條件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
政策規(guī)定
編輯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結合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三條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jīng)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四條 公民經(jīng)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jīng)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經(jīng)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自決定再審之日起3日內履行相關告知職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本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辯護人,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六條 告知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的內容應當易于被告知人理解??陬^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zhí)入卷。對于被告知人當場表達申請法律援助意愿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七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24小時內將其申請轉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機構,并于3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xié)助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第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于7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給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書和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書應當及時發(fā)送申請人,并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了解案件辦理過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本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等情況。
第九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fā)現(xiàn)該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聾、啞人;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知辯護的,應當將通知辯護公函和采取強制措施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副本或者復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通知辯護公函應當載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羈押場所或者住所、通知辯護的理由、辦案機關聯(lián)系人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等。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自受理強制醫(yī)療申請或者發(fā)現(xiàn)被告人符合強制醫(yī)療條件之日起3日內,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送交通知代理公函,通知其指派律師擔任被申請人或被告人的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人民檢察院申請強制醫(y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強制醫(yī)療申請書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機構。
通知代理公函應當載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辦案機關聯(lián)系人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者自收到通知辯護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內,確定承辦律師并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機構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應當載明承辦律師的姓名、所屬單位及聯(lián)系方式。
第十三條 對于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辯護執(zhí)業(yè)經(jīng)歷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對于未成年人案件,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擔任辯護人。
第十四條 承辦律師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委托手續(xù)。
承辦律師應當在首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詢問是否同意為其辯護,并制作筆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律師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機構。
第十五條 對于依申請?zhí)峁┓稍陌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堅持自己辯護,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準許,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對于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換律師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對于應當通知辯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查明拒絕的原因,有正當理由的,應當準許,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時,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公安機關未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承辦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其意見,并記錄在案。承辦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變更開庭時間的,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承辦律師。承辦律師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出庭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延期開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開庭的,應當及時通知承辦律師。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案件,承辦律師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不開庭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承辦律師復制案卷材料的費用予以免收或者減收。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決定后,人民法院在終止審理或者作出裁決后,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機關辦理后,應當在5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送達承辦律師,或者書面告知承辦律師。
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應當載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名稱、承辦律師姓名以及所屬單位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制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發(fā)送受援人,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經(jīng)濟收入狀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辦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函告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通知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援助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按照前款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強制醫(yī)療案件中的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而沒有告知,或者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或者訴訟代理而沒有通知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申訴或者控告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律師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法律援助業(yè)務規(guī)程,做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解答咨詢、參加庭審等工作,依法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業(yè)務指導,督促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盡職盡責,恪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律師開展法律援助活動進行指導監(jiān)督,確保辦案質量。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xié)會根據(jù)律師事務所、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情況實施獎勵和懲戒。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律師有違
法或者違反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行為,損害受援人利益的,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協(xié)調,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做好法律援助咨詢、申請轉交、組織實施等方面的銜接工作,促進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開展。
第二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發(fā)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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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02-18[引用日期2013-07-30]
2. 暢通投訴渠道規(guī)范法律援助服務行為 司法部副部長解讀《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2014-01-07[引用日期2014-03-1]
3. 法律援助條例
4. 《法律援助文書格式》目錄與樣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引用日期2014-05-22]
5. 法律援助知識大全 .法律快車[引用日期201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