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復議法律咨詢
第一條 為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交通行政復議法律咨詢 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jiān)督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交通行政機關申請交通行政復議,交通行政機關受理交通行政復議申請、作出交通行政復議決定,適用《行政復議法》和本規(guī)定。第三條 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規(guī)定履行交通行政復議職責的交通行政機關是交通行政復議機關,交通行政復議機關設置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交通行政復議事項,履行《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職責。第四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五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該交通主管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第六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管理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第七條 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請行政復議:
(一)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行政復議法律咨詢 ;
(二)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交通部的具體行政行為。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交通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交通行政復議,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人應當在交通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注明,或者向交通行政復議機關說明,并由交通行政復議機關記錄在《交通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中,經交通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確認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交通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申請人口頭申請的,交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申請人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上簽名或者署印。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經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第十一條 交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交通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交通行政復議申請自交通行政復議機關設置的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交通行政復議申請,交通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交通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責令受理通知書》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交通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受理。第十三條 交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交通行政復議機關設置的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復議人員調查情況、聽取意見,應當制作《交通行政復議調查筆錄》。第十四條 交通行政復議機關設置的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交通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交通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及《交通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前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交通行政復議機關提交《交通行政復議答復意見書》,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交通行政復議管理規(guī)定第一條 為交通行政復議法律咨詢 了維護和監(jiān)督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交通行政復議法律咨詢 ,加強層級監(jiān)督和指導,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行政復議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交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本規(guī)定,向有復議管轄權的交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第三條 對鄉(xiāng)鎮(zhèn)交通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管轄。第四條 對縣級交通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市(地)級交通主管部門管轄。第五條 對市(地)級交通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管轄。第六條 對縣、市(地)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置的公路運輸、公路路政、航運(務)、航道、港口、港務(航)監(jiān)督、船舶檢驗、衛(wèi)生監(jiān)督、通信、交通規(guī)費稽征等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設置該機構的交通主管部門管轄,或者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上級相應業(yè)務管理機構管轄。第七條 對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設置的公路運輸、公路路政、航運(務)、航道、港口、港務(航)監(jiān)督、船舶檢驗、衛(wèi)生監(jiān)督、通信、交通規(guī)費稽征等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管轄。第八條 對交通部直屬的各港務監(jiān)督機構(海上安全監(jiān)督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jiān)督局管轄。
對各港務監(jiān)督機構所屬的監(jiān)督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分別由各港務監(jiān)督機構管轄。第九條 對長江港航監(jiān)督局、黑龍江港航監(jiān)督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jiān)督局管轄。
對長江港航監(jiān)督局、黑龍江港航監(jiān)督局直屬的各港航監(jiān)督局(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分別由長江港航監(jiān)督局、黑龍江港航監(jiān)督局管轄。
對各港航監(jiān)督局(分局)所屬的監(jiān)督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分別由各港航監(jiān)督局(分局)管轄。第十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直屬的各船舶檢驗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管轄。第十一條 對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設置的管理機構(港航監(jiān)督機構除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分別由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管轄。
對長江航道局、黑龍江航道局直屬的各航道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分別由長江航道局、黑龍江航道局管轄。
對長江、黑龍江各航道分局所屬的航道處(段)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分別由長江航道分局、黑龍江航道分局管轄。第十二條 對港口管理機關設立的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由港口管理機關管轄。第十三條 下列復議申請由交通部管轄交通行政復議法律咨詢 :
(一)對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交通部直屬的港口管理機關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jiān)督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
(三)對交通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第十四條 各級交通復議機關設置的復議機構,應認真履行《行政復議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職責和下列職責:
(一)對管轄范圍內的行政復議的應訴工作具體實施管理;
(二)對管轄范圍內的復議管轄爭議進行協(xié)調,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本地區(qū)、本行業(yè)的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進行業(yè)務指導和協(xié)調工作;
(四)組織復議和應訴人員的培訓和學習。第十五條 申請人向交通復議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人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申請延長期限,并提供有關證明。交通復議機關可準許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第十六條 申請人向交通復議機關申請復議,應當遞交《交通行政復議申請書》(見附件一),并按被申請人人數(shù)遞交副本。
交通違章不服怎么復議?對交通違章處罰不服交通行政復議法律咨詢 的交通行政復議法律咨詢 ,當事人需持本人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及開具交通行政復議法律咨詢 的處罰決定書,到當?shù)亟痪ш牱靥帍妥h科申請行政復議。這也就是說如果是電子眼拍的,則需要先開具處罰書,再進行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交通行政復議法律咨詢 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交通行政復議法律咨詢 ;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