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案件不支持 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賠償范圍、項目如下可參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的批復 法釋(2002)17號 你院云高法〔2001〕176號《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 刑事犯罪行為 單獨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刑法第三十六條和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 附帶民事訴訟 ,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受害人 遭受人身損害 ,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 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營養(yǎng)費, 賠償義務人 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刑事案件有精神損失費嗎刑事附帶民事沒有精神損失費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jù)有關法律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的規(guī)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肇事逃逸致受害人死亡根據(jù)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破壞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訴訟法精神撫慰金是怎樣規(guī)定的一、針對犯罪行為提起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的 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 精神損害 而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進一步規(guī)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得更加具體,“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三個司法解釋以遞進的方式明確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不管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純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也不管是針對刑事責任人還是刑事責任人以外的保險公司,只要受害人的精神損失是犯罪行為造成的,其訴請的精神損害賠償均無法獲得司法救濟。 二、受害人訴請精神損害賠償限于不涉及犯罪的侵權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是司法理論界與實務界爭執(zhí)不休的話題,倍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支持者認為,盡管罪犯被判處 刑罰 可使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慰藉,但仍不足以撫慰受害人的痛苦,刑事處罰是無法替代受害人被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與痛苦的,而經(jīng)濟賠償在某種程度上能夠緩解或者消除精神上受到的傷害,犯罪案件中免賠精神撫慰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成本,等于是縱容犯罪;反對者認為,罪犯承擔了刑事責任,使受害人得到了精神撫慰,就不應另行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再一次明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這類相應的賠償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的司法機關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也不會進行相應的受理的。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這類金額的賠償無法得到我國的法律制裁,我國的法律只對犯罪者進行相應的刑事懲罰和判決。
刑事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是什么賦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在許多國家的法學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確認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體現(xiàn)了現(xiàn)代民法的價值趨向,試行法理念的轉變和進步。
網(wǎng)友提問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 相關法律知識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 (1)確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權益得以救濟的重要途徑。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與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jīng)濟損失。刑訴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些規(guī)定都為被害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現(xiàn)實的法律依據(jù),但同時也明確了刑事案件的損害賠償僅限于物質(zhì)損害賠償,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并沒有得到充分救濟。眾所周知,精神損害具有客觀性和可辨認性,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可能遭受精神損害,這是毋庸置疑的,有損害就應有賠償,就必須賦予被害人以法律上的救濟權,從而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給與物質(zhì)撫慰,對精神利益的減損進行填補。 (2)確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也是法律責任競合適用的重要特征。[4]根據(jù)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zhì),可以分為公法責任和私法責任。民事侵權行為由于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或財產(chǎn)權,造成了精神損害,受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shù)呢熑危@是一種私法責任;如果行為超出一定的限度而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時,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危害了國家的安全和秩序,國家運用刑罰權對犯罪分子科以刑罰,這是行為人承擔的公法責任。但是不是行為人已經(jīng)承擔了公法責任就可以免除其私法責任呢?筆者認為,公法責任與私法責任并不互相排斥,刑事責任的追究并不能取代民事上的精神損害賠償,公法責任是行為人對國家承擔的,而私法責任是行為人對被害人承擔的,二者可以重合適用,相互補充。
關于刑事案件受害人可否主張精神損害賠一、針對犯罪行為提起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的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00]47號)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害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7號)進一步規(guī)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得更加具體,“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三個司法解釋以遞進的方式明確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嗣穹ㄔ翰挥枋芾?。也就是說,不管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純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也不管是針對刑事責任人還是刑事責任人以外的保險公司,只要受害人的精神損失是犯罪行為造成的,其訴請的精神損害賠償均無法獲得司法救濟。
二、受害人訴請精神損害賠償限于不涉及犯罪的侵權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是司法理論界與實務界爭執(zhí)不休的話題,倍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支持者認為,盡管罪犯被判處刑罰可使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慰藉,但仍不足以撫慰受害人的痛苦,刑事處罰是無法替代受害人被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與痛苦的,而經(jīng)濟賠償在某種程度上能夠緩解或者消除精神上受到的傷害,犯罪案件中免賠精神撫慰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了犯罪成本,等于是縱容犯罪;反對者認為,罪犯承擔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了刑事責任,使受害人得到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了精神撫慰,就不應另行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且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zhì)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再一次明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