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交給誰
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即可。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交給誰 :復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交給誰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復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擴展資料:
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的相關要求規(guī)定:
1、受理復核申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參考資料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46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發(fā)給哪一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事故雙方一人一份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之后要立即選擇報警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交給誰 ,待交警勘查現場后會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并且會下達事故責任認定書,這個認定書是事故當中的雙方或者三方人手一份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主要分為簡易程序和正式程序,不管是走什么程序的都應當是一人一份的。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情況下都是經由交警制定之后下發(fā)到當事人的手中,換句話說也就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是在當事人手上的,而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后如果雙方沒有任何異議就會參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的賠償標準來達成相關的協議之后就會是進行相關的賠償。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之后,可以做下列這些事情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交給誰 :1、如果對交警認定的責任有不服的,是可以在收到責任認定書當天起的三天之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去申請進行復核。2、如果對責任認定沒有異議的話,可以申請交警來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如果雙方調解不成的,或者一方不愿意調解的話,受害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其損失的。3、在賠償時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之內進行全額的賠償;超過的部分再由對方按照事故責任的比例進行相應的賠償。4、當責任書出來之后,按照責任書所劃分的責任進行協商賠償問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處理。撤離現場后,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并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tài)、碰撞部位等,并根據本規(guī)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制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并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注明情況。
事故責任書復議下來后到哪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之后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交給誰 ,如果對事故責任劃分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交給誰 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交通事故在認定責任后,接下來就應該處理事故賠償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交給誰 了。
如果有人員傷害的,則傷者可以等治療終結后,就所有的損失一并要求賠償,也可以選擇先就已經發(fā)生的費用要求賠償,等以后再發(fā)生費用后,再行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而在賠償時,如果對方為機動的,則當事人方的損失應由對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進行賠償,超過部分再由對方或其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對于賠償方式,可以先由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處理,如果協商不成,或一方不愿意協商的,則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處理賠償事宜。
【法律依據】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書復核交給誰 :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