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總局賠償細則
【法律分析】民航總局賠償細則 :根據(jù)民航總局的相關規(guī)定民航總局賠償細則 ,如旅客的行李箱價值公斤低于50元時民航總局賠償細則 ,按實際價值賠償。在國內航班中對于乘客托運物品丟失的賠償時,將根據(jù)該托運物品的重量來進行計算的。一般情況下,每公斤的賠償金額不會超過50元人民幣,都是按照實際情況實際托運物品來進行實際計算。所以作為乘客一般要明確自己托運行李的重量,如果重量不明確,那么作為航空公司在賠償?shù)臅r候只會按照該乘客享受的免費攜帶物品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jù)】:《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 第五十一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如行李的價值每公斤低于50元時,按實際價值賠償。已收逾重行李費退還。 旅客丟失行李的重量按實際托運行李的重量計算,無法確定重量時,每一旅客的丟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該旅客享受的免費行李額賠償。 旅客的丟失行李如已辦理行李聲明價值,應按聲明的價值賠償,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行李的聲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時,應按實際價值賠償。 行李損壞時,按照行李降低的價值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用。 由于發(fā)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間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滅失,承運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每位旅客不超過人民幣2,000元。 構成國際運輸?shù)膰鴥群蕉危欣钯r償按適用的國際運輸行李賠償規(guī)定辦理。 已賠償?shù)穆每蛠G失行李找到后,承運人應迅速通知旅客領取,旅客應將自己的行李領回,退回全部賠款。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不退。發(fā)現(xiàn)旅客有明顯的欺詐行為,承運人有權追回全部賠款。
民航行政機關行政賠償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民航總局賠償細則 他組織依法取得行政賠償?shù)臋嗬窈娇偩仲r償細則 ,促進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保證民航行政機關依法、正確、及時處理行政賠償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民航行政機關辦理因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導致的行政賠償,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民航行政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民航行政機關行政賠償?shù)某修k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賠償申請;
(二)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提出賠償意見;
(三)擬定行政賠償決定書等有關法律文書;
(四)辦理行政復議附帶行政賠償案件、行政賠償復議案件;
(五)執(zhí)行生效的行政賠償法律文書;
(六)對追償提出處理意見;
(七)辦理行政賠償訴訟的應訴事項;
(八)辦理與行政賠償案件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四條 辦理賠償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第二章 賠償范圍第五條 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違法拘留公民或違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六條 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違法實施罰款;
(二)違法沒收物品、運輸工具或其他財產;
(三)違法扣留或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
(四)違法責令停產停業(yè);
(五)違法對生產設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財產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六)違法收取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物、質押物的;
(七)擅自使用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
(八)對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財產不履行保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九)違法變賣財產或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或者有其他違法處理情形造成直接損失的;
(十)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機關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一)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過錯致使損失擴大的,對擴大部分民航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章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八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yǎng)關系的親屬以及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第九條 賠償請求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為要求賠償。第十條 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民航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民航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民航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民航行政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設立該派出機構的民航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民航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民航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民航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民航行政機關的,該民航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民航行政機關或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航空賠償標準法律分析:在旅客、行李運輸中民航總局賠償細則 ,經承運人證明民航總局賠償細則 ,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jù)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旅客以外的其民航總局賠償細則 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傷提出賠償請求時,經承運人證明,死亡或者受傷是旅客本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樣應當根據(jù)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對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16600計算單位是,旅客可以同承運人書面約定高于本項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二)、對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每公斤為17計算單位。旅客或者托運人在交運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一部分或者托運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用以確定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一包件或者數(shù)包件的總重量是,因托運行李或者貨物的一部分或者托運行李、貨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影響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貨運單所列其他包件的價值的,確定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時,此種包件的總重齡也應當考慮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