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關(guān)于醫(yī)療服務(wù)合同糾紛判決書的法律分析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一般的民事訴訟判決書中包含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了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法院意見、法院判決、合議庭成員、裁定時間等信息。
法律依據(jù)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應(yīng)當寫明判決結(jié)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nèi)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jié)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如何看待這份買賣合同糾紛的民事案件判決書?從法律專業(yè)角度,上級法院判決的對。
一審法院越俎代庖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了。
僅憑原告一個人有不良反應(yīng),不能證明是藥品有問題。正規(guī)藥品都有臨床不良反應(yīng)的報告。法院不是專業(yè)藥監(jiān)部門,法官無權(quán)在說自話認定藥品有問題。
既然不能證明藥品有問題,就不能說其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他打電話的人是虛假陳述。
因此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就有問題。
簡單說,就是法官在判案時放棄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了中立性。一開始就認定這是虛假廣告,然后再倒推證據(jù),說打電話的是虛假陳述。
忘記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原告提出訴請,第一步的舉證責任在原告。原告尚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藥品有問題,法院就判決是虛假廣告,顯然不符合法律思維。
民法實際事例和判決書張麗君與張秀芹不當?shù)美m紛一案判決書
2011年08月21日08:32
原告張利君(又名張麗君、張莉君)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馬朝民,男,安陽市文峰區(qū)司法局職工。
被告張秀芹,女,1953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楊俊德,安陽市北關(guān)區(qū)紅旗路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利君因與被告張秀芹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5月12日、7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北民一初字第330號民事判決,原告張利君不服,上訴至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安民一終字第662號民事裁定,裁定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利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朝民、被告張秀芹及其委托代理人楊俊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利君訴稱,原、被告系親姐妹關(guān)系。原告是姐姐,被告是妹妹。1990年原告開醫(yī)藥門市經(jīng)營藥品。1993年原告夫妻鬧離婚,為了自己和子女利益,1994年秋,原告將自己的一張一年期45000元存款單交給被告保管。該存單到期后,原、被告共同到信用社把45000元存款取出,所得利息5188.50元,原告把利息5188.50元中的5000元加上本金45000元共計50000元,寫成被告的名字繼續(xù)存入銀行,存單仍交給被告保管。1995年2月,原告將自己的4萬元以被告的名義存入信用社,1995年3月把存單交給被告保管。原告出于親情信任以被告名義存款9萬元,被告說原告的小女兒拿走1萬元。2007年7月原告生病住院做手術(shù)需用錢,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存在被告名下的80000元,但被告遲遲不予返還。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不當?shù)美P(guān)系,受益人應(yīng)向受損人支付不當?shù)美?。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80000元并從2007年8月1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支付利息。
被告張秀芹辯稱,本案是贈與法律關(guān)系而非保管關(guān)系。贈與合同是交付生效、即時生效,在原告將存單交與被告時贈與成立。原告給被告提這個事兒時,被告算了一下是75000元。原告還讓被告保管過其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他款項,但原告都取回了。這些錢是原告贈與被告的。原告2007年以后主張權(quán)利,已超過了訴訟時效。
根據(jù)原、被告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為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1、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2、原、被告雙方是何種法律關(guān)系,訴爭財產(chǎn)多少,被告是否應(yīng)予返還。
原告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提供下列證據(jù):證人張XX、張X、張XX、李X出庭作證的證言,以此證明原告在2007年生病以后多次要求被告返還,訴訟時效應(yīng)從2007年7月開始計算。被告針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認為,原告所舉證據(jù)不能證明不超訴訟時效,贈與合同是交付生效,時效已超過了,4個證人均沒有見到原告將存單交付被告,均不能證明沒有超時效。被告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未提供證據(jù)。
原告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提供下列證據(jù):1、錄音,2、原告申請法院調(diào)取的6份取款憑證,3、證人張XX、張X、張XX、李X出庭作證的證言,以上證據(jù)證明原告以被告的名義存款9萬元,但被告說原告的小女兒拿走1萬元,所以原告主張8萬元,雙方為不當?shù)美P(guān)系,原告要求被告返還8萬元,原審中被告在庭審中承認8萬元。被告針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zhì)證意見:從錄音上聽,被告表述是原告送給被告錢,這說明是贈與,數(shù)額上還說是75000元;4位證人均不能證明這兩筆錢是保管,證人張XX是原告開門市的會計,經(jīng)濟上受到原告幫助,證人張X的父親受到原告幫助,證人張XX是原告的女兒,證人李X的兒子在原告兒子的游泳班,且證人李X從事的是律師職業(yè),所以4個證人不足以證明保管。被告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提供下列證據(jù):1、被告記錄的2張賬單,證明被告記著原告讓被告保管的錢,原告在上邊寫的取,這些錢不在贈與的范圍內(nèi);2、1890元的利息單;3、取款條,證明原告的小女兒從被告處取走1萬元。原告針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zhì)證意見:保管原告款的單子是被告書寫,不能作為證據(jù);被告承認利息單上的1890元是4萬元的利息;取款條是被告自己寫的,原告起訴時已將這1萬元去掉了。本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訴辯意見,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原、被告系親姐妹關(guān)系。原告是姐姐,被告是妹妹。1990年原告開醫(yī)藥門市經(jīng)營藥品,1993年原告夫妻鬧矛盾。 1992年至1993年期間,原告在安陽市市區(qū)農(nóng)村信用合作社新城信用社唐子巷儲蓄所(以下簡稱唐子巷儲蓄所),把自己的一張一年期的45000元存單交給被告保管,該存單到期后,原、被告共同到唐子巷儲蓄所把45000元取出,所得利息5188.50元,原告把利息5000元加上后共計50000元,寫成被告的名字繼續(xù)存入銀行,存單交給被告保管。1994年8月20日,原告把自己的40000元存款,從唐子巷儲蓄所取出,以被告的名義存入該儲蓄所。2007年7月,原告生病住院需用錢,要求被告返還存入被告名下的90000元存款中的80000元。原告認可其小女兒從被告處取走1萬元。被告認為該款系原告贈與被告的,不應(yīng)當返還。庭審中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不當?shù)美P(guān)系,受益人應(yīng)向受損人支付不當?shù)美?
本院認為,原告分兩次將存款90000元以被告名字存入銀行,并將存款單交給被告的行為,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保管合同關(guān)系,被告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贈與合同關(guān)系,這表明原、被告之間對合同的成立缺乏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guān)系?,F(xiàn)原告以原、被告之間形成不當?shù)美麨橛梢蟊桓嬗枰苑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yīng)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80000元的依據(jù)(原告認可其小女兒從被告處取走的1萬元除外),且造成原告的財產(chǎn)損失,故被告取得該筆款項屬不當?shù)美?,被告?yīng)當返還原物及原物產(chǎn)生的孳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80000元及利息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應(yīng)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從原告主張權(quán)利之日即2007年8月1日起計付。被告辯稱原告2007年以后主張權(quán)利已超過訴訟時效,因原告在2007年生病后向被告要錢時才得知自己的權(quán)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應(yīng)從2007年7月起計算,故本案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秀芹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張利君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存款利率從2007年8月1日算至判決書限定債務(wù)人履行債務(wù)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張利君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張秀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郭振平
審判員任蓉
代理審判員楊俊霞
二○○九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趙曉奎
女子服藥自殺未果起訴藥店,法院是如何判決的?法院駁回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了這名女子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的訴求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雖然藥店違規(guī)銷售給了她藥品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但是藥店并沒有慫恿這名女子去輕生,女子去輕生也與藥店沒有什么關(guān)系。畢竟這是她自己的選擇,就算她不能在這家藥店買到藥,她也可以通過別的方式,因此我覺得這名女子因為自己沒有輕生成功就責怪這家藥店是不合情理的,然而我覺得這對于這名女子來說算是比較幸運的事,因為如果她輕生成功,那么她失去了的就是生命,雖然她如今的身體受到了很大的損傷,但至少保留下來了一條命。
既然她能夠承受死亡的結(jié)果,那么她也不應(yīng)該懼怕如今的結(jié)果。也希望這名女子能夠好好地生活下去,不要再有輕生的想法了。因為我覺得對比身體的傷痛來說,死亡才是最可怕的,死亡也就代表一切都消失了,代表著再也不能看見這個世界,再也不能享受這個世界的美食。代表著你的想法,你的意識都完全變得不重要了,也沒有人再會去在乎,你給人們留下的也只是一些美好,難過的記憶。
你的家人將會因為你的死亡而悲痛,而你的仇人將會因為你的死亡而得意洋洋。難道我們是為了讓我們的仇人高興才做出這樣的選擇的嗎?也希望這些想要輕生的人能夠想清楚這個問題。不過在這件事情中,藥店也確實是有錯的,不該銷售給消費者的藥就一定不要銷售,因為使用安眠藥等藥物來輕生的人不在少數(shù),如果銷售給這些人多了的話,藥品責任糾紛案件判決書 他們就可能使用這些藥來輕生。如果這些病人真的有失眠的情況的話,那么他們會去正規(guī)的醫(yī)院找醫(yī)生開藥。因此我覺得藥店一定不能違規(guī)賣給消費者太多藥。這名女子可能是事后對于藥店賣給她這些藥有些氣憤,所以才將這家藥店告上了法庭??赡芩约盒睦镆仓浪幍昶鋵嵅⒉皇撬p生的原因。
不管這名女子是因為什么原因輕生的,都希望她想明白生命只有一條這個道理。如果是為了男人是完全不值得的,畢竟長得帥氣又有責任感的男人有很多。如果是因為金錢受騙的話也不值得,畢竟錢還是可以賺回來的,就算暫時負債累累也不應(yīng)該失去活下去的希望。如果是因為其他原因那就更加不應(yīng)該了,沒有什么比我們的生命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