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中國《 產品質量法 》分別對產品瑕疵和產品缺陷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的法律責任作出規(guī)定。該法第28條是對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作出規(guī)定。第29條至第34條是對產品缺陷賠償責任作出規(guī)定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這幾條規(guī)定“實際上相當于國外的一部產品責任法”。根據中國法律規(guī)定,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傷害和(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包括人身和 財產損害賠償 。造成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 醫(yī)療費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以及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用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 喪葬費 、撫恤費、死者生前 撫養(yǎng) 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也應賠償。但法律未對“其他重大損失”作出解釋?!捌渌卮髶p失”是指其他經濟方面的損失,包括可得到利益的損失。對于受害人由此受到的 精神損害 的賠償問題,《產品質量法》未作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中已出現了這類案例。 可見,對用于個人使用或消費的財產因缺陷產品致損,受害人可獲得賠償,但排除商業(yè)性損失的賠償,這是各國以及國際產品責任立法的共同之處。對于 人身損害賠償 ,各國立法和國際產品責任立法均作出規(guī)定。對于 精神損害賠償 ,各國的立法不盡一致。 關于賠償數額中國的《產品質量法》未對賠償限額作出規(guī)定。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產品責任案件的賠償數額比較少,因而暫不存在數額驚人以致影響經濟發(fā)展的問題。
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例外有哪些一、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 (一)適用對象——經營者與消費者主體身份的確定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規(guī)范的是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行為及其之間的關系,依照該法第55條的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的承擔者是經營者,賠償的受益者是消費者。何為經營者,何為消費者?這正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因此,確定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對象,關鍵就在于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消費者,也就是明確該法的適用范圍。 何為經營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并未作出規(guī)定,該法僅在第3條規(guī)定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了經營者的行為狀態(tài),即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條將經營者定義為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依照法律的體系解釋方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也應當是以營利為目的,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人。 何為消費者,這是關系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范圍的根本性問題,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范圍的界定問題是其核心問題,關系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币勒铡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的規(guī)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二)適用條件——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受到誘導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有關規(guī)定,即“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睆钠墼p行為的構成要件來看:首先,行為人要在主觀上存在故意,過失不存在構成欺詐的問題;其次,行為人要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最后,行為人的行為能夠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這三者缺一不可,方能構成欺詐行為。有人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不同于民法意義上的欺詐,只要經營者有欺詐行為,不論消費者主觀上是否因此產生錯誤的認識,均可適用該法定55條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本文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其他民事法律規(guī)范統(tǒng)一構成我國民事法律體系,既然其他法律規(guī)范對于欺詐行為已經作出界定,如無另外規(guī)定,對于同一法律術語應當作出一致的解讀似乎更為妥當。 確定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了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也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二是消費者受到誘導。這里就產生理論界和實務界多年來一直爭論不休的話題——懲罰性賠償與知假買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實施之后,因司法解釋作出特別規(guī)定,食品、藥品這一特殊消費領域的知假買假適用懲罰性賠償,這已是定論。然而,日常生活中的大量商品和服務交易并不屬于食品、藥品消費領域,這些交易不受該司法解釋的調整,那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是否適用于這些交易中的知假買假?對此,盡管有不少人持肯定主張,但從法律規(guī)定及民法理論進行分析,本文依然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不適用于知假買假。 1.從知假買假者的主觀目的來看,其購買假貨無論是基于牟利目的,還是基于打擊制假售價的社會公益目的,都均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guī)定的“為生活消費”不符合。 2.知假買假者是一種“明知故犯”的行為,即便銷售者在商品或服務的宣傳或標識等方面存在虛假成分,但這并不足以導致知假買假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故知假買假并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guī)定的“欺詐行為”這一要件。 3.在民法理論上,“尊重個人意思自治,個人取得權利,負擔義務,完全取決于個人自由意思。契約之內容、方式、成立及契約對方當事人之選擇,聽憑當事人自由,國家不作干預”這是近代民法契約自由原則的集中體現。對于知假買假而言,買受人明知是假貨卻仍然出資購買,購買假貨完全是其個人意愿,無論其主觀上具有何種功利性目的,都不能否認其是在全面了解所購商品或服務的背景下自愿與對方訂立契約的事實,對于這種自愿且不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法律不宜再介入調整。對此,***教授曾介紹:在有些國家,買受人明知商品有瑕疵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不僅不能要求賠償,而且不能退貨,在與日本學者談及知假買假的情況時,日本學者也介紹這種情況在日本不受法律保護。盡管在食品、藥品這一特殊消費領域,經司法解釋的強制性規(guī)定,知假買假仍適用懲罰性賠償,但這并不能擴張至所有的日常生活用品及服務的消費領域。因此,除食品、藥品外,知假買假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 二、 懲罰性賠償適用中的幾種例外情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即便是在為了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下,懲罰性賠償也不是毫無例外的適用,基于公共利益或政策的考量,本文認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還存在以下幾種例外情形。 (一)購買實行政府定價行為的商品或服務 根據《 價格法 》的規(guī)定,我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分為市場調節(jié)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類。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我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都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但對于極少數事關國計民生的商品或服務,實施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對于這類商品或服務(諸如家庭供電、水及燃氣等),消費者支付價款進行消費,目的也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存在欺詐行為,消費者能否主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一來這些商品或服務涉及國計民生,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定價權,消費者也很難說有自主選擇,雙方之間的交易不是參照市場化運營的方式進行的;二來由于接受這些商品或服務的人量大、面廣,如果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可能導致經營者難以為繼,最終損害的是社會秩序和廣大用戶的根本利益,這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購買這些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具有公益性質的教育或服務 以學校教育和醫(yī)療服務為例,從我國目前的現狀來看,盡管以盈利為目的的私立幼兒園、學校、醫(yī)院不斷出現,但就總體上而言,教育機構和醫(yī)療機構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屬性沒有也不會改變。學生進學校讀書、患者到醫(yī)院看病,雙方雖然存在著經濟上的交易,但這種交易與市場上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有根本不同。況且,對于此類教育或服務,我國也制定了大量法律 法規(guī) ,能夠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無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調整,當然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三) 商品房 買賣 為居住、生活之需購買商品房的人是否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 購房 人能否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主張懲罰性賠償?對此,本文認為,房屋并非一般的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屋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我國《 產品質量法 》第三條就明確將包括商品房在內的建設工程排除在該法規(guī)定的產品之外,依照民法體系解釋的方法,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也應當作出同樣的理解。對于商品房買賣領域的欺詐行為該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有特別規(guī)定,結合《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等法律的規(guī)定,即便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購房人的權利也可以得到救濟,故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行為也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由上文可知,懲罰性賠償制度并不是適用于一切情況的,在面對相關問題時我們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盲目照搬套用,否則,懲罰性賠償制度將適得其反。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是目的,而是法律賦予法官制裁懲罰不誠信行為的一種手段。相信這一制度的不斷發(fā)展完善會為市場經濟注入新的活力。
產品質量法中有沒有懲罰性賠償制度現行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的《產品質量法》沒有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有懲罰性賠償制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擴展資料:
其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他的相關懲罰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依照其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產品質量問題賠償標準是什么?產品質量有問題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可提要求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賠償損失。如果經營者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可以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產品或者服務費用的三倍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同時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經營者提供產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產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產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經營者明知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消法生產者有懲罰性賠償嗎?; 有懲罰性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的賠償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睆奈牧x上分析,消費者依據此款請求懲罰性賠償,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其一,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了商品或者服務。就生活和交易常識考察,此種商品或服務的提供,只能是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合意的結果,必然基于合同而產生。不借助于合同關系,雙方之間無法產生交易行為。其二,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實施了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是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其三,經營者要向消費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即三倍賠償。從上述構成要件出發(fā),可以將該條款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的模式總結為:“合同欺詐=三倍賠償”。 由于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沖突發(fā)生于合同關系之中,此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依托于合同關系的存在,因此,該款規(guī)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屬于合同之訴的懲罰性賠償或者說是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從條文文義上理解,這種懲罰性賠償,系基于欺詐所生,消費者是否因為欺詐遭受了實際損失在所不問,經營者是基于故意還是過失實施欺詐行為也不予考慮。只要合同關系存在,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就要對消費者承擔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此款規(guī)定系由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延伸而來。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边@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懲罰性賠償”的表述。原消法第四十九條雖然在立法上第一次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其只是規(guī)定了違約的懲罰性賠償責任。⑤我國《侵權責任法》作為規(guī)范侵權賠償的基本法律,其第四十七條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此舉確為立法上的一大進步。遺憾的是,該法并沒有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方法,而是將計算方法交由相關法律具體規(guī)定。就懲罰性賠償制度而言,新消法第五十五條在原消法第四十九條的基礎上增加了第二款,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具體化。該款可以稱之為侵權之訴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新消法第五十五條增加規(guī)定了第二款后,就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而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建立了由合同之訴的懲罰性賠償和侵權之訴的懲罰性賠償所組成的完整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改變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侵權之訴的懲罰性賠償案件的處理無法可依的局面。 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相比,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將承擔侵權之訴懲罰性賠償的責任主體限定為經營者,排除了生產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與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相比,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將經營者欺詐的主觀過錯限定為故意。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標準以損害賠償損失的確定為前提,受害人應先基于新消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然后再行使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其構成要件有四項。其一,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至于何謂缺陷,我國《產品質量法》有明確的規(guī)定,應當參照執(zhí)行。其二,經營者明知缺陷的存在。即經營者具有銷售或提供缺陷產品或服務的故意。其三,缺陷產品或服務導致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嚴重侵害。此種傷害必須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程度,即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嚴重侵害。受害人既可以是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也可以是其他受害人。至于何謂健康受到嚴重傷害,尚需依照人身損害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以及具體案件中的情況確定。其四,受害人享有兩個請求權。一是基于新消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一條產生的賠償損失的請求權;二是請求經營者承擔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由于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需要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標準,受害人必須在訴訟中同時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和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與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相比,侵權之訴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更加明確、具體。 綜合上面所說的,消法生產者在違反條款的情況下進行操作,那么必定就會受到懲罰性的賠償,但對于賠償標準是多少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么樣的,所以,懲罰性賠償都是必須要用適用于的條件,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好所有的事情。
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賠償是多少產品質量法,沒有這類倍數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的賠償描述,只有賠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倍數的賠償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 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guī)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