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現(xiàn)在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的 勞動關系 實際上通過各種體制的改革已經逐步的發(fā)展成為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了市場化了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因為勞資雙方都是要通過書面合同來更好的適應如今的勞動關系的轉換模式的。有 勞動合同 的保護,職工在被迫離職的時候就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 勞動合同法 經濟賠償金 的規(guī)定是什么? 一、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金的規(guī)定是什么?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在《 勞動法 》的基礎上擴大了 經濟補償金 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七種情況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 解除勞動合同 的; 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 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 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 4、經濟性裁員的; 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 7、法律、行政 法規(guī) 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勞動合同法》相比《勞動法》也作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 工資 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對于高收入者,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簽 離職協(xié)議 時細節(jié)問題處理 1、在協(xié)議中明確誰申請?zhí)岢?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法律規(guī)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于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 加班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等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于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guī)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項目處理 協(xié)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于”以及“以后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xù)需到位 關于通知手續(xù)的到位,最主要在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包括 合同到期不續(xù)簽 、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針對員工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xù)簽 的,公司能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公司將不再 簽訂勞動合同 ,通知他何時何地辦理工作交接。針對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注意內部流程的合法性,也就是:1、員工違紀行為的確認,如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曠工 等;2、解除通知的作出與送達,要注意必須是違紀行為與解除依據相一致;確保解除通知能送達員工(具體方式見以前相關風險預警的內容);3、解除決定告知工會,解除通知交由公司工會備案一份。 首先要知道,我們可以獲得經濟賠償金的情形是包括七種,總體概括下來的話就是并非自己觸犯了一些特別嚴重的錯誤被辭退的都有賠償。當然被辭退,償的標準不會超過12個月的工資,工作才三五個月就被辭退了的話,可以額外獲得半個月的工資補償標準。
經濟賠償金的上限都有哪些規(guī)定在生活中,當合同違約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的時候,一方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而對于經濟賠償金,是有相關的上限規(guī)定的。以下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經濟賠償金的上限規(guī)定,希望能幫到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你們。
經濟賠償金的上限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對普通員工經濟補償金支付的上限
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設限的情形包括: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連續(xù)工齡發(fā)放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連續(xù)T齡發(fā)放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末依法支忖勞動報酬等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對于普通員工來說,經濟補償金支付不再有上限。如某員工因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與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其在該單位工作2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支付2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對于高薪員工的經濟嘗標準實施了 “雙上限”
(1)何為“髙薪員工”?《勞動合同法》中的高薪員工是指月工資高于 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三倍的勞動者。
(2)何為“雙上限”?對于高薪員工,用人單位在支付經濟補償金時,
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而不是實際工資且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例如,甲月工資為1萬元人民幣,超過了其所在 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假設該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其在該單位工作15年,則其最后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為:2000x3x12=72000 元
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的支付情形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那么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方式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法律分析】: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的法律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長短來計算的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標準為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滿半年按一個月補償;不滿六個月的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yè)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1、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的計算 a=勞動者月工資=勞動合同解除或中止前十二個月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的平均工資 b=統(tǒng)計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5157元 a>3b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按照3b補償,不超過36b,否則按照a進行補償,是否有36a的上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算一年,不足6個月算半個月 2、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情形 (1) 勞動者不存在過錯的用人單位單方合法解除 (2) 單位主動提起的協(xié)商解除 (3)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單位如果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導致勞動合同終止,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賠償金的支付情形 (1)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倍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①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④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企業(yè)常見 勞動關系問題 有哪些?通常企業(yè)勞動關系問題中比較常見的就是因為工資問題、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及補償金和賠償金問題引發(fā)的爭議和矛盾,本文主要從勞動法的規(guī)定方面對上述問題一一作了闡述,但是企業(yè)勞動關系問題本來就呈現(xiàn)復雜性,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問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實施條例》第2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賠償金的相關問題 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薄秳趧雍贤ā凡]有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后還是否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這一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即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賠償金后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金是不同的概念,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合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而經濟賠償金針對的是用人單位非法的情況,帶有懲罰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