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zhí)行措施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第二條 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罰款或者拘留措施的;
(二)超過法律規(guī)定金額采取罰款措施的;
(三)超過法律規(guī)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
(四)對同一妨害訴訟的行為重復采取罰款、拘留措施的;
(五)其他違法情形。第三條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二)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財產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無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除外;
(四)在給付特定物之訴中,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違法保全案外人財產的;
(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造成被保全財產毀損、滅失的;
(七)對季節(jié)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八)對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定動產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關登記機構不予辦理該保全財產的變更登記,造成該保全財產所有權被轉移的;
(九)違法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
(十)其他違法情形。第四條 違法采取先予執(zhí)行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范圍先予執(zhí)行的;
(二)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先予執(zhí)行的;
(三)其他違法情形。第五條 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包括以下情形:
(一)執(zhí)行未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shù)額和范圍執(zhí)行的;
(三)對已經發(fā)現(xiàn)的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故意拖延執(zhí)行或者不執(zhí)行,導致被執(zhí)行財產流失的;
(四)應當恢復執(zhí)行而不恢復,導致被執(zhí)行財產流失的;
(五)違法執(zhí)行案外人財產的;
(六)違法將案件執(zhí)行款物執(zhí)行給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
(七)違法對抵押物、質物或者留置物采取執(zhí)行措施,致使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無法實現(xiàn)的;
(八)對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
(九)對季節(jié)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執(zhí)行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十)對執(zhí)行財產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的,或者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而未依法評估,違法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
(十一)其他錯誤情形。第六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等行為,以及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guī)定予以賠償。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
(二)申請執(zhí)行人提供執(zhí)行標的物錯誤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該標的物錯誤仍予以執(zhí)行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或者變賣的;
(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后果的;
(六)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因多種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根據(j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金額。第九條 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減輕國家賠償責任。
什么叫民事行政司法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自2000年9月21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十六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以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現(xiàn)就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 (一)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jù)證明實施妨害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 (二)超過法律規(guī)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 (三)對同一妨害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四)超過法律規(guī)定金額實施罰款的; (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 (一)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 (三)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shù)額或者保全范圍的; (四)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 (五)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六)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是指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zhí)行錯誤。包括下列行為: (一)執(zhí)行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 (二)違反法律規(guī)定先予執(zhí)行的; (三)違法執(zhí)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zhí)行回轉的; (四)明顯超過申請數(shù)額、范圍執(zhí)行且無法執(zhí)行回轉的; (五)執(zhí)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六)執(zhí)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 (七)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zhí)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應當比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予以賠償。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zhí)行過程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guī)定情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 因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因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七條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zhí)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zhí)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申請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shù)?,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應當先經依法確認。 申請確認的,應當先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應自受理確認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相應程序作出裁決或相關的決定。 申請人對確認裁定或者決定不服或者侵權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確認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第九條 未經依法確認直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十條 經依法確認有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賠償請求人可依法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十一條 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shù)馁r償方式主要為支付賠償金。包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財產損壞的,賠償修復所需費用;財產滅失的,按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當?shù)厥袌鰞r格予以賠償;財產已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財產已變賣的,按合法評估機構的估價賠償;造成其他損害的,賠償直接損失。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返還財產、恢復原狀;退還罰款、罰沒財物。 第十二條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執(zhí)行過程中造成財物滅失、毀損、霉變、腐爛等損壞的; (二)違法使用保全、執(zhí)行的財物造成損壞的; (三)保全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tài)下的貸款利息。執(zhí)行上述款項的,貸款本金及當事人應支付的該貸款借貸狀態(tài)下的貸款利息; (四)保全、執(zhí)行造成停產停業(yè)的,停產停業(yè)期間的職工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直接損失。 第十三條 違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予以賠償。 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審理偵查、檢察、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時,可參照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造成損害的,國家應予賠償。
(一)違法采取排除妨害訴訟強制措施的司法賠償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為了保證審判和執(zhí)行的順利進行,依法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
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采取以存在妨害訴訟的行為為前提。關于妨害訴訟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庭秩序、擾亂或者阻礙審判和執(zhí)行、拒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等情況。對此,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比較全面和典型。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采取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在行政訴訟中,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在規(guī)定上述強制措施的同時,一并規(guī)定了上述措施的適用范圍和程序。人民法院違法采取上述強制措施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是否都享有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僅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對其他的違法采取的強制措施,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和責令具結悔過等應否賠償,沒有規(guī)定。
必須指出,刑事訴訟法也規(guī)定了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該法第161條規(guī)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對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四種措施。這些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也可能造成國家賠償法所規(guī)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而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排除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并沒有實質性的區(qū)別。因此,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采取上述三種強制措施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參照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司法賠償?shù)囊话阋?guī)定,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罰款。罰款是強制妨害訴訟的行為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交納一定數(shù)額金錢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懲罰措施。采取罰款措施,應當作出決定書,并且必須經法院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zhí)行。在民事訴訟中,對個人的罰款數(shù)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數(shù)額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在行政訴訟中,罰款的數(shù)額為1000元以下。在刑事訴訟中,罰款的數(shù)額在1000元以下。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罰款措施而采取的或者超過法定的幅度罰款的,即構成違法罰款,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是最嚴厲的排除妨害訴訟的措施,適用于妨害訴訟情節(jié)嚴重的違法行為人。民事訴訟法第101、102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都規(guī)定了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各種行為。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并制作決定書,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zhí)行。人民法院不應當采取拘留措施而采取或者超過法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構成違法拘留,國家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解釋》第2條規(guī)定: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1)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或者沒有證據(jù)證明實施妨害訴訟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的;(2)超過法律規(guī)定期限實施司法拘留的;(3)對同一妨害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司法拘留措施的;(4)超過法律規(guī)定金額實施罰款的;(5)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該條的規(guī)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拘留、罰款的標準。
(二)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賠償
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分為證據(jù)保全措施和財產保全措施兩種。
1.違法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證據(jù)保全是指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調查取證措施。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guī)定: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行政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具體來說,采取證據(jù)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證據(jù)有滅失的可能性。這是指證據(jù)有滅失的客觀可能性,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因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及時詢問,將無法取得其證言;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即將變質、腐爛或消失;等等。
(2)證據(jù)有難以取得的情況。這是指不立即提取,以后就不可能或者難以調查收集相應的證據(jù)。例如,了解案情的人即將出國,證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轉讓而以后難以取得等。
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應申請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證據(jù)保全。當事人認為有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是否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仍然由人民法院決定。
證據(jù)保全措施的違法性主要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是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和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二是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違法。因上述兩種違法行為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具有單方面性,當事人的申請對人民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對違法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無論是依職權還是應申請采取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可以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第93條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94條規(guī)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應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因此,對于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損害,應區(qū)別具體情況處理。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96條規(guī)定:申請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如果當事人的申請沒有錯誤,而是由于法院執(zhí)行保全措施過程中違法,或者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采取的,則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1)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采取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財產的,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到期債務的情形除外;(3)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保全數(shù)額或者保全范圍的;(4)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個人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5)變賣財產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6)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規(guī)定可作為具體認定違法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據(jù)。
(三)錯誤執(zhí)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司法賠償
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人,人民法院有權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強制執(zhí)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執(zhí)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zhí)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強制被執(zhí)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違法并且造成被執(zhí)行人損害的,國家應當擔負賠償責任。
所謂“違法執(zhí)行”是指對上述法律文書執(zhí)行措施違法,因此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不是執(zhí)行錯誤的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
所謂“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是指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支付令、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以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
執(zhí)行錯誤,包括下列行為:(1)執(zhí)行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的;(2)違反法律規(guī)定先予執(zhí)行的;(3)違法執(zhí)行案外人財產且無法執(zhí)行回轉的;(4)明顯超過申請數(shù)額、范圍執(zhí)行且無法執(zhí)行回轉的;(5)執(zhí)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6)執(zhí)行過程中,變賣財物未由合法評估機構估價,或者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強行將財物變賣給他人的;(7)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四)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賠償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4、5項規(guī)定行為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因此,這里所說的其他司法賠償包括:一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二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上述違法行為,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shù)膿p害范圍,僅承擔直接損失的賠償責任。因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因違法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
民事案件審理中可獲得司法賠償?shù)那樾斡心男?/strong>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的解釋
(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8次會議通過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6〕2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的解釋》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8次會議通過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現(xiàn)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9月7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現(xiàn)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解釋如下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
第一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zhí)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
第二條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對沒有實施妨害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罰款或者拘留措施的;
(二)超過法律規(guī)定金額采取罰款措施的;
(三)超過法律規(guī)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
(四)對同一妨害訴訟的行為重復采取罰款、拘留措施的;
(五)其他違法情形。
第三條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應當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二)依法不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應當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顯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財產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無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除外;
(四)在給付特定物之訴中,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違法保全案外人財產的;
(六)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造成被保全財產毀損、滅失的;
(七)對季節(jié)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八)對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定動產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關登記機構不予辦理該保全財產的變更登記,造成該保全財產所有權被轉移的;
(九)違法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
(十)其他違法情形。
第四條違法采取先予執(zhí)行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范圍先予執(zhí)行的;
(二)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先予執(zhí)行的;
(三)其他違法情形。
第五條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包括以下情形:
(一)執(zhí)行未生效法律文書的;
(二)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shù)額和范圍執(zhí)行的;
(三)對已經發(fā)現(xiàn)的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故意拖延執(zhí)行或者不執(zhí)行,導致被執(zhí)行財產流失的;
(四)應當恢復執(zhí)行而不恢復,導致被執(zhí)行財產流失的;
(五)違法執(zhí)行案外人財產的;
(六)違法將案件執(zhí)行款物執(zhí)行給其他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
(七)違法對抵押物、質物或者留置物采取執(zhí)行措施,致使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無法實現(xiàn)的;
(八)對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履行監(jiān)管職責,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
(九)對季節(jié)性商品或者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執(zhí)行措施,未及時處理或者違法處理,造成物品毀損或者嚴重貶值的;
(十)對執(zhí)行財產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的,或者應當由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而未依法評估,違法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
(十一)其他錯誤情形。
第六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縱他人毆打、虐待等行為,以及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guī)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
(二)申請執(zhí)行人提供執(zhí)行標的物錯誤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該標的物錯誤仍予以執(zhí)行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或者變賣的;
(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后果的;
(六)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因多種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根據(j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金額。
第九條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或者擴大也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減輕國家賠償責任。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損失,已經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獲得賠償、補償?shù)?,對該部分損失,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六條規(guī)定情形,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計算賠償金。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guī)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并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應當按照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價格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損失。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已經依照法定程序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
人民法院違法拍賣,或者變賣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十四條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是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為維系停產停業(yè)期間運營所需的基本開支,包括留守職工工資、必須繳納的稅費、水電費、房屋場地租金、設備租金、設備折舊費等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第十五條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賠償決定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不計算復利。
應當返還的財產屬于金融機構合法存款的,對存款合同存續(xù)期間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
應當返還的財產系現(xiàn)金的,比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支付利息。
第十六條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返還的財產系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除貸款本金外,還應當支付該貸款借貸狀態(tài)下的貸款利息。
第十七條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承租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使用財產的人,依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guī)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執(zhí)行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zhí)行錯誤,系因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改變原裁決所致的,由該上一級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賠償?shù)?,應當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zhí)行程序終結后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銷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經訴訟程序依法確認不屬于被保全人或者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且無法在相關訴訟程序或者執(zhí)行程序中予以補救的;
(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已確認相關行為違法,且無法在相關訴訟程序或者執(zhí)行程序中予以補救的;
(五)賠償請求人有證據(jù)證明其請求與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zhí)行程序無關的;
(六)其他情形。
賠償請求人依據(jù)前款規(guī)定,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zhí)行程序終結后申請賠償?shù)?,該訴訟程序或者執(zhí)行程序期間不計入賠償請求時效。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應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一)需要向賠償義務機關、有關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國家機關調取案卷或者其他材料的;
(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委托鑒定、評估的。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賠償案件,應當對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主張的損害事實是否存在,以及該職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事項一并予以審查。
第二十二條本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2022非刑事國家賠償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怎么樣的?一、非刑事 國家賠償 司法解釋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解釋》共二十二條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的一般條款。對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進行了共性抽象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確立了所有非刑事司法賠償?shù)呢熑螛嫵苫A和請求權規(guī)范基礎。 二是細化了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 侵權行為 范圍。細分列舉了各類侵權行為的具體情形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將違法先予執(zhí)行予以單列,并將違法行為保全納入侵權行為范圍。 三是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shù)拿庳熐樾闻c責任劃分原則。對一方當事人、第三人、不可抗力等致害的免責情形進行規(guī)定,并對不同責任形態(tài)下國家賠償責任份額的劃分確定了基本規(guī)則。 四是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損害賠償?shù)挠嬎阋?guī)則。分別規(guī)定了侵犯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損害賠償,引入侵犯人身權的 精神損害賠償 ,明確 財產損害賠償 的一般原則和例外規(guī)定。 五是明確了特殊情形下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規(guī)定所有權人以外的財產權益人申請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明確因復議改變原裁決所致的違法侵權,以復議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六是明確了 訴訟 程序、執(zhí)行程序與賠償程序的銜接。確定以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zhí)行程序終結作為啟動國家賠償程序的一般原則,并列舉了賠償請求人可以在訴訟程序或者執(zhí)行程序終結前申請賠償?shù)奈宸N例外情形。 七是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審查要件。貫徹 國家賠償法 取消單獨的確認前置程序的規(guī)定,明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審查要件。 據(jù)介紹,該解釋是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基礎上,根據(jù)國家賠償法、 民事訴訟法 、 行政訴訟法 和相關司法解釋的修改,總結司法實踐經驗重新作出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該解釋,旨在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救濟,嚴格規(guī)范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審判和執(zhí)行行為,有效統(tǒng)一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裁量標準。 非刑事案件,就包括民事案件和行政類的案件,一般都是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達到非常嚴重且惡劣的影響,依法對于行為人進行民事賠償或者是 行政處罰 的行為,但是如果在執(zhí)法的過程中存在錯誤的,也應該向刑事案件一樣,給予受害人一定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法有哪些規(guī)定《國家賠償法》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三條 【侵犯人身權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的行政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的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四條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五條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十五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范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zhí)行過程中,以毆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應當比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公民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者對行政賠償機關基于同一事實對同一當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對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受理該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六條 【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范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zhí)行的。
第十七條 【國家免責的情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jù)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六)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zhí)行的上列人員,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zhí)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執(zhí)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是什么法律分析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受理審查行政賠償案件的核心要素——違法行為的范圍以及合法權益的內涵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將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賠償行為納入受案范圍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為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提供堅實的基礎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更是實現(xiàn)對行政機關全面監(jiān)督的重要前提?!缎姓r償司法解釋》第1條規(guī)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4條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以下情形民事行政司法賠償若干解釋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作出的不產生法律效果,但事實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根據(jù)是否積極作為,行政行為可以分為作出的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為;根據(jù)行為結果是否出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故意,行政行為又可以分為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行政機關不僅對作出的行政行為、法律行為違法造成損害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對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和事實行為違法造成損害的,亦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海ㄒ唬┻`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