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食堂摔傷誰負責
算。上班時間去單位食堂吃工作餐摔傷在單位食堂摔傷誰負責 ,算工傷。職工上班時間,到單位食堂吃工作餐,是參加用人單位組織在單位食堂摔傷誰負責 的活動,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視作工作原因,受到法律的保護,視為工作內容的延伸,因此摔傷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是指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造成人身傷害的,單位食堂摔倒應為工傷。法律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在單位食堂摔傷誰負責 他情形。
員工食堂摔傷算不算工傷?員工食堂就餐摔傷屬于工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單位食堂摔傷誰負責 的在單位食堂摔傷誰負責 ,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在單位食堂摔傷誰負責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單位食堂摔傷誰負責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員工用餐時在員工食堂受到傷害是否屬于工傷,該規(guī)定并不明確。但是從實踐出發(fā),應以認定為工傷為宜,理由為在單位食堂摔傷誰負責 :
1. 食堂往往位于工作單位的建筑內,屬于建筑的一部分,與辦公室,車間一樣屬于工作場所,只不過員工在這里從事的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工作,而是工作外的一種延伸,從而車間也可認定為工作場所的延伸;
2. 員工走出家門,在路上受到傷害(非本人主要責任)都能算做工傷,員工在因公出差的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一般也認為是工傷,同理員工在工作間歇時間在食堂就餐受到傷害,也應認同為工傷;
3. 換一個角度考慮,如果單位沒有食堂,員工在外就餐或者回家就餐,此情形下,如上下班路上員工受到傷害,則認定為工傷;而同樣的這段時間如員工在單位食堂用餐,受到傷害理應認定為工傷;
4. 單位對食堂和送餐公司有管理的監(jiān)督的義務,一般來說食堂位于單位管理范圍內,送餐公司一般為單位選定,由此單位與食堂,與送餐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如單位未盡到監(jiān)管責任,致使員工受到傷害,單位理應對此承擔責任。
所以在實踐中,員工在單位食堂用餐受到傷害一般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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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如果是工作中吃工作餐,摔倒受傷,算工傷。 職工上班時間,吃工作餐,是參加用人單位組織在單位食堂摔傷誰負責 的活動,吃飯是人體之必須,合理在單位食堂摔傷誰負責 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應當視作工作原因,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視為工作內容的延伸,系工作原因。法條明確認定工傷必須同時具備3個法定條件在單位食堂摔傷誰負責 :1、必須在工作時間;2、必須在工作場所;3、必須是因工作原因受傷。單位食堂是工作場所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應當視作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午餐是員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員工繼續(xù)當天工作所必備的物質基礎,所以午餐并非與工作無關,午餐所占用的時間也不能人為地與直接開展工作的時間割裂開來。員工午餐時間是工間休息時間,對工作場所的理解應根據(jù)立法精神作擴張解釋,食堂也屬于工作場所的范圍,吃飯是工作的合理延伸。所以,員工在單位食堂用餐時發(fā)生的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