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延誤8小時有賠償嗎
可以要求賠償。《鐵路法》第十條規(guī)定“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火車延誤8小時有賠償嗎 的安全,做到列車正點到達”。這里的正點到達應該指的就是按時到站。 如果火車因一些特殊原因不能正常運行時,除應當按照《合同法》二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承其火車延誤8小時有賠償嗎 他班次或者退票”外,還要依照《合同法》第三百條規(guī)定“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火車延誤8小時有賠償嗎 ;提高服務的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坐火車晚點了可以申請賠償嗎目前火車延誤8小時有賠償嗎 我國對火車晚點火車延誤8小時有賠償嗎 的賠償是沒有作出規(guī)定火車延誤8小時有賠償嗎 ,一般是不會賠償火車延誤8小時有賠償嗎 的。但如果是屬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晚點的,是不產生賠償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火車晚點可以索賠嗎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火車延誤8小時有賠償嗎 的火車晚點火車延誤8小時有賠償嗎 的應當進行賠償。旅客乘火車即與火車站形成客運合同火車延誤8小時有賠償嗎 ,晚點屬于違約行為。
火車晚點,乘客能否要求賠償?暑假實習結束,歸心似箭。早早的來火車站等候。誰知原定7火車延誤8小時有賠償嗎 :10分發(fā)車,被告知火車晚點到9:48,后來又再次發(fā)布晚點到10:18。想改簽,卻發(fā)現合適的票都已經售罄。原計劃從長沙坐火車到武昌,趕下午最后一班1:00回家的大巴時間綽綽有余,結果大巴沒趕上,在武漢滯留一夜,只能等第二天上午的車了。多花了住宿費和伙食費,好不開心。
像這樣由于火車晚點造成損失的例子國內數不勝數,比如:
2012年10月,火車晚點3個小時才抵達武昌火車站,200多名到武漢參加自學考試的廣東乘客被迫缺考。
2015年Z38次列車在京廣線孝感-信陽區(qū)段發(fā)生設備故障,導致Z38次在內的8趟列車晚點。乘坐Z162次列車的閆女士表示,因為晚點她延誤了工作。
那么火車晚點,作為乘客的我們能否要求賠償?
《鐵路法》第十條規(guī)定火車應正點到達,但沒有說明火車晚點是否應該承擔責任。第十二條規(guī)定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保證旅客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并到達目的站。也就意味著只要保證旅客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乘車,并將旅客送到目的地,就不用承擔責任,也就間接排除了火車晚點的責任承擔。
作為乘客,如果火車延誤8小時有賠償嗎 你“晚點”了,但火車已經開了,此時火車開車后是不能退票的,但是特殊情況經購票地車站或票面乘車站站長同意的,在開車后2小時內辦理。團體旅客不應晚于開車前48小時。乘客也可選擇改簽,但改簽發(fā)車時間至當日24:00之前的車次,但改簽后的車票不可退票。
乘客“晚點”,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一系列復雜程序才可以退票,我想這種情況應該只是少數人。如果改簽,不一定能夠保證有合適的票。如果不能退票,也不能改簽,那么這張票只能作廢。
乘客“晚點”,過錯方是乘客,所以火車票就算作廢,也無可厚非。但是火車晚點,給乘客造成的損失我們就應該認為是理所當然,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嗎?
《鐵路法》明確規(guī)定,鐵路運輸合同,是明確鐵路運輸企業(yè)與旅客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乘客購票與鐵路運輸企業(yè)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鐵路運輸企業(yè)有按時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因此,火車晚點給乘客造成的損失,乘客有權要求鐵路運輸企業(yè)進行賠償。
但是國內的相關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火車晚點的責任問題,因此一些由于火車晚點造成損失而起訴相關鐵道企業(yè)的案例要么法院直接不予受理,要么以敗訴收尾。而反觀國外,火車晚點問題得到了很好的解決,如:
《俄羅斯聯邦運輸規(guī)則》 第110條規(guī)定,列車發(fā)車晚點或者終到晚點,運輸商都應向旅客支付罰款。每晚點一小時需要支付票價的3%,總額不得超過全部票價。
西班牙 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要列車晚點超過5分鐘,鐵道部門需要全額退票,無需理由。而日本除了無條件退票外,還需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補償費。
歐盟 的列車如果晚點而造成的乘客食宿、電話通信等費用也需要由鐵路公司支付,而對此造成的行李丟失或者損壞,根據物品的貴重程度,乘客最多可以獲得1800歐元的補償金。
在 瑞典 ,如果火車被確定為晚點,所有乘客均可以獲得一張和該次旅程票價相等的代金券作為賠償,在一年的有效期內可以使用代金券購買車票。
而我國鐵道運輸企業(yè)認為火車晚點主要是出于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災害;其次是一些突發(fā)性的人為因素,如車輛、家畜橫在鐵軌上,或人在鐵路上行走,為了保證行車的安全,而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就可能延誤火車。而且如果對火車晚點的乘客一一進行賠償,無疑會增大運輸成本。因此火車晚點賠償問題可行性不大。
相比俄羅斯,歐盟,瑞典等發(fā)達國家,我國目前對于火車晚點的乘客進行賠償無疑存在很大困難。但是并不意味著對晚點的乘客所造成的損失熟視無睹,認為理所當然。
對于火車晚點,如果賠償確實存在困難,我想是不是應該采取一些可行性的措施進行彌補呢?
1.列車晚點,提前并且及時對乘客進行說明晚點的原因,晚點多久,方便乘客進行改簽或者其他方式。
2.對于情況緊急的乘客是不是可以另辟一個通道,給乘客進行改簽,妥善安排乘客。并且對于原定普通座位的乘客,由于緊急情況不得已改簽臥鋪,高鐵,動車等給予一定的優(yōu)惠。
3.其他未改簽晚點的乘客,在等候期間,免費發(fā)放一些水和面包等進行補償。
4.是否可以考慮在火車站候車大廳安裝大型的電子屏幕。播放一些精彩有意義或者輕松搞笑的視頻,不論是否晚點,乘客在等候期間也不會感到枯燥無聊。
火車晚點的確存在很多不可抗力的因素,雖然作為乘客,出于合同的約定,我們有賠償請求權。但目前階段,對于中國這個發(fā)展中的人口大國而言,一味的要求賠償似乎不是那么現實。但是,我相信不久的將來,隨著中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強大,法制的不斷健全,火車晚點問題一定能得到圓滿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