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放棄連帶責任一方是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的。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具有獨立訴訟地位,享有法定的訴訟權利。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自然人; (2)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 (3)已被執(zhí)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4)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5)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與民事訴訟原告基本相同,如有權請求賠償、申請回避、委托中國人參加訴訟、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等。其義務與刑事訴訟的自訴人基本相同。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與刑事被告人基本相同,但刑事被告人與民事被告相分離的案件,其被告人可委托訴訟中國人,且上訴權也只限于附帶民事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9條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所以要求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是因為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在同一審級中解決,將導致這兩種性質的訴訟在審理程序上的分離,達不到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提高效率、節(jié)省訴訟資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時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刑事判決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則不受刑事訴訟法有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的限制,可以按照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談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原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條件而發(fā)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的民事賠償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既要嚴格執(zhí)行《刑法》、《刑訴法》,又要嚴格執(zhí)行《民法通則》、《民訴法》,才能保證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在此筆者對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當遵循的原則作如下探討。
(一)告訴原則
刑訴法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公民或法人在進行刑事訴訟的同時,有權提起民事訴訟或不提起民事訴訟。只有公民或法人在刑事訴訟的同時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在審理刑事案件的同時,審理由于犯罪行為引起物質損失的民事訴訟。否則,雖然是由于犯罪行為給公民或法人造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了損失,但是,由于受害人放棄權利,不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就不能附帶審理民事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以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條件,所以與犯罪行為無關的損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過錯原則
民事責任一般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查明當事人的過錯,是確定民事責任的前提。對于損害事實的發(fā)生完全是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責任由受害人自己負責,法院對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實體問題不予支持;損害的結果是由侵害人的過錯造成的,侵害人(即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如果是雙方當事人混合過錯造成的,就要分清當事人在這一事實上的主次責任或對等責任,以正確處理。二人以上的共同過錯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如果共同責任無法分清或者其中某一當事人無賠償能力,可以由其余侵害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自負原則
在確定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的民事責任時,要遵循責任自負的原則來處理。刑法規(guī)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由此,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基于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發(fā)生的損害結果,必須由行為人本身承擔責任。在處理時,就應該根據行為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多少的實際情況來確定賠償數額。同時還要參照刑法和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guī)定,在特殊情況下,犯罪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或法人的損害,就應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四)調解原則
根據刑訴法和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審理附帶民事案件中本著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則,在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依法進行調解。刑訴法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xù)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調解始終貫穿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活動中。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對當事人雙方的民事請求都可以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說服 教育 ,促使他們互相協商,互相諒解,解決賠償問題,結束訴訟。調解必須依法進行,既不能無原則遷就一方當事人,也不能強迫原告撤訴或要求被告違背真實意思接受調解。原告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撤回訴訟請求的,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人民法院應當允許。調解達成協議的,根據民事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制作調解書。
(五)相應原則
正確確定賠償范圍,是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教育侵害人遵守國家法律,妥善解決矛盾的前提和基礎。要做到既要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又要防止受害人借機提高賠償標準和擴大范圍。對于受害人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損失范圍一律不予賠償。確定是否賠償或賠償數額的多少,必須堅持賠償的直接性、真實性、合理性和實事求是的原則,依照法律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進行賠償。在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過程中,要堅持查明事實,有理有據,是非分明,真實合法的原則,正確確定賠償數額,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護,也使被告人受到法律教育和懲罰。
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怎么賠償?一、交通肇事罪刑附民怎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精神損失不在附帶民事 訴訟 的賠償范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關于這方面的在具體司法中的爭論終于告一段落。但并不意味有關問題的全部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如何體現對被害人遭受精神損失時的保護。我們認為,對于強奸、侮辱、誹謗這幾類犯罪,確實造成被害人極大精神痛苦的,或者傷害行為致被害人容貌、肢體殘損,造成其婚姻、就業(yè)困難的。在確定物質損失賠償數額時,應酌情予以增加。同時充分關注被害人為醫(yī)治精神創(chuàng)傷所花的費用,列入物質損失的賠償范圍。對于被害人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我們認為為了保證適用法律的統(tǒng)一性,即使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在確定賠償范圍和標準時,應按照附帶民事訴訟有關賠償范圍和標準的規(guī)定。這種觀點在最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已得到了明確。還有人認為, 交通肇事 案件中的 死亡賠償金 ,不屬于 精神損害 的范疇,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予以賠償。我們不同意這種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 精神損害賠償 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的一種,是精神損害,因此,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應依法不予受理和進行賠償。在理論上進行探討是可以的,但法律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就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對于物質損失的定義,有關司法解釋也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包括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必然遭受的損失。審判實踐中對必然遭受的損失理解不一,隨意性大。我們認為物質損失與犯罪行為之間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如因傷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那些無法確定、無法計算、無法衡量或然性大的損失,不是必然遭受的損失。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原則問題 賠償原則首先涉及到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是否要結合被告人的賠償能力。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是完全不考慮賠償能力,作全額賠償的判決。其理由是被告人應否承擔什么樣的賠償數額,與被告人能否承擔該賠償數額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二是考慮被告人的賠償能力,在賠償范圍內,能賠多少就判多少。其理由是附帶民事訴訟大多由刑事被告人賠償,鑒于刑事被告人身份的特殊性,存在因被追究刑事責任而無法履行賠償責任的問題,因此,確定其賠償數額,必須考慮其賠償能力,使判決能得到切實的執(zhí)行。 有人認為第一種做法,即“空判”的做法,完全不考慮被告人同時被追究刑事責任,甚至被判處 死刑 或長期徒刑,除了現實的賠償能力,隨著其生命、自由的剝奪,已明確無法履行賠償責任,仍對其作出全額賠償的判決。這種“空判”的做法,使判決無法執(zhí)行,有損判決的權威性,也容易使原告人纏訴。一紙空文的判決,也會導致公民對國家刑事司法體系喪失信心。我們不同意這種看法,被告人因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必然依法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至于被告人有無能力履行賠償,是判決的執(zhí)行問題。被告人沒有或者缺少部分賠償能力,不能成為減少他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的法定理由。嚴格依法的判決,最能體現法律的公正和權威,相反以判決的無法履行為由減少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恰恰有損判決的公正和權威。在審判實踐中,賠償能力往往難以查清,以賠償能力為由,隨意地減免賠償數額,也是附帶民事訴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常常會引起原告人的不服。假如已查明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人民法院雖然無法在實體上保護被害人得到賠償的權利,但應從程序上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權利,肯定被告人的賠償責任,確定賠償的數額,即使執(zhí)行不了,比不判或者少判更能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對被害人民事權利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這就說明判決時并不考慮賠償能力,賠償能力只在判決的執(zhí)行階段起到作用。 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原則中還涉及到另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按照民法理論,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包括連帶賠償責任、代為賠償責任和補充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是附帶民事訴訟中最為常見的一種賠償責任承擔方式。所謂 連帶責任 是指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 債務人 ,都負有清償全部 債務 的義務。從原告人方面講,原告人可以要求一個被告人或者幾個被告人進行賠償。從被告人方面講,其中一個被告人應原告人主張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要求對其超過的賠償部分,向其他被告人提出償付的請求。一般是共同侵權人才 承擔連帶責任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是指 共同犯罪 的被告人和其他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共同致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在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首先要明確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告人,然后可以根據被告人過錯的大小和其他情況,包括被告人當時的賠償能力,確定每個被告人按份賠償的數額。為了使附帶民事訴訟快速地審結,避免訴累,一般不采取先由一個被告人支付全部賠償,再向其他被告人清償的做法。 代為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責任承擔方式,是指在法定事由下, 侵權行為 人與責任承擔人分離,由責任承擔人代替侵權行為人負賠償責任。這種法定的事由是因為責任人與行為人之間存在一種特定的關系,如雇傭、監(jiān)護、隸屬、 代理 等關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監(jiān)護人 應承擔代為賠償的責任。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論,司機肇事時,車主應承擔代為賠償的責任,雇工在雇傭活動中發(fā)生侵權行為時,雇主應承擔代為賠償的責任。 也有人認為,如果完全適用民事訴訟中代為賠償責任的承擔方式,會帶來作為刑事被告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由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問題。如交通肇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按照有關民事法律 法規(guī) ,應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再向司機追償。再如雇工在雇傭活動中發(fā)生犯罪行為,致人損害,先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再向雇工追償。這樣的做法與附帶民事訴訟中刑事被告人因犯罪行為造成他人物質損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相違背。應先由刑事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其賠償能力,不足部分可由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賠償。我們不同意這種做法,讓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車主和雇工犯罪中的雇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的依據,而且違背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和公認的民法理論。實際上 刑事訴訟法 及其司法解釋也沒有規(guī)定刑事被告人作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必須判決其賠償,按照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由其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代為賠償,能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權利,使判決的賠償得到實際的執(zhí)行。
被執(zhí)行人附有刑事和民事連代責任,應受到第幾條刑法定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7號)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問題規(guī)定如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zhí)行。
第四條 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以上就是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連帶責任 你的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刑法第幾條規(guī)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