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法律分析:沒有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如果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是需要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的。有的當事人可能存在主觀過錯,經過公安機關責任認定以后,需要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丈夫發(fā)生交通事故,妻子不是責任人,沒有償還的義務。但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家庭財產一般屬于共同共有,除非另有約定,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丈夫的那部分在有生效判決后可以申請強制執(zhí)行。妻子沒有賠償義務,但是需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賠償。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將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外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規(guī)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均無法證明該筆債務是否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丈夫發(fā)生交通事故妻子是否有賠償義務解答丈夫發(fā)生交通事故妻子一般是沒有賠償義務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但如果丈夫發(fā)生交通事故是為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了夫妻之間共同生活所必須的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那么妻子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需要看具體情況。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丈夫發(fā)生交通事故妻子有沒有賠償義務解答丈夫發(fā)生交通事故妻子是沒有賠償義務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的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由肇事人一人承擔,但是如丈夫無力償還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的,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仍然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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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的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丈夫撞死人妻子要賠償嗎丈夫撞死人妻子一般情況不需要賠償。一人實施交通肇事行為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其親屬沒有義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交通肇事屬于特殊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的侵權行為,在侵權責任中,只有行為人實施共同侵權行為時,相互之間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情況下都沒有共同承擔責任的義務,如丈夫死亡,留下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丈夫撞人了妻子有賠償責任嗎 ;若為丈夫一方的債務,如果繼承遺產,則需要在繼承遺產的份額內承擔債務,超出部分不承擔,不繼承遺產就不用承擔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