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工致殘或因病、非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身體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的勞動機能大部分或者部或部分喪失,表現(xiàn)為尚能從事輕便工作或者其他工作。職工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重要條件之一。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有哪些情形?
1、各種中樞神經(jīng)系統(tǒng)疾病或周圍神經(jīng)肌肉疾病等,經(jīng)治療后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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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肢癱,肌力3級。
(2)兩肢或三肢癱,肌力4級。
(3)單手或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4)雙手或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2、長期中度呼吸困難。
3、心功能長期在Ⅱ級。
4、中度肝功能損害。
5、各種疾病造瘺者。
6、慢性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7、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
8、雙眼矯正視力≤0?2或視野半徑≤30度。
9、雙耳聽力損失≥91分貝。
10、符合《職工工傷與致殘程度鑒定》標準5至6級者。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級是什么?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工致殘或因病、非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身體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的勞動機能大部分或者部或部分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表現(xiàn)為尚能從事輕便工作或者其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他工作。職工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的重要條件之一。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什么意思?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是已經(jīng)失去勞動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的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無法從事勞動。中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經(jīng)印發(fā)《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通知。保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了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他們的利益。
企業(yè)職工工傷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怎樣辦理退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你好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職工工傷后,退職需要根據(jù)工傷級別分別進行處理。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jīng)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分別支付本人22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36個月、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3、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4、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如何計算《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1款第(2)項規(guī)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的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按照這一規(guī)定,造成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范圍如下:
1.醫(yī)療費賠償
醫(yī)療費的賠償,應參照人身傷害賠償?shù)臉藴视嬎恪?/p>
2.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
第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賠償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第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關于對間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費的標準參照當?shù)孛裾块T有關生活救濟的規(guī)定辦理。被扶養(yǎng)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給付至18周歲止;其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份喪失勞動能力以什么為標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致使傷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
具體標準要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發(fā)布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員工 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fā)〔2002〕8號)。
拓展資料: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有關規(guī)定: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是勞動者由于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后,于國家社會保障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或醫(yī)療終結時通過醫(y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論的準則和依據(jù)。
判定原則:本標準中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主要以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程度作為判定依據(jù)。本標準中對功能障礙的判定,以醫(yī)療期滿或醫(yī)療終結時所作的醫(yī)學檢查結果為依據(jù)。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fā)〔200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fā)〔200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