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缺失、嚴重缺損、畸形或嚴重損害,致使傷病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的組織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喪失或存在嚴重功能障礙。
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是指因損傷或疾病造成人體組織器官大部分缺失、明顯畸形或損害,致使受損組織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礙。
具體標準要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發(fā)布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fā)〔2002〕8號)。
拓展資料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有關(guān)規(guī)定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是勞動者由于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后,于國家社會保障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或醫(yī)療終結(jié)時通過醫(yī)學檢查對傷殘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結(jié)論的準則和依據(jù)。
判定原則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本標準中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主要以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程度作為判定依據(jù)。本標準中對功能障礙的判定,以醫(yī)療期滿或醫(yī)療終結(jié)時所作的醫(yī)學檢查結(jié)果為依據(jù)。
如果傷病職工同時符合不同類別疾病三項以上(含三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時,可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fā)〔200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fā)〔2002〕8號
南京哪些情形屬于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力有身體殘疾情況或依法領(lǐng)取了殘疾證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的人都屬于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力。
喪失勞動力領(lǐng)取 辦理材料
一、身份材料
(1)本人辦理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的提供本人身份證;
(2)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
二、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材料(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guān)系申請?zhí)崛∽》抗e金)
1、《殘疾人證》或人社部門出具的鑒定結(jié)論;
2、與單位終止勞動關(guān)系的證明;
3、身份證;
4、本人住房公積金聯(lián)名卡或繳存銀行的銀行卡。
達到什么程度才算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的標準是什么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1、植物狀態(tài)或去皮層狀態(tài)。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含4級)。
4、三肢癱或二肢癱肌力3級以下(含3級)。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
6、嚴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癥肌無力、進行性肌營養(yǎng)不良等)。
7、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含2級)。
8、完全性混合性失語。
9、智能障礙,IQ測試≤45。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
1、三肢癱或二肢癱肌力4級。
2、單肢癱肌力3級。
3、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4、智能障礙,IQ測試46~54。
5、癲癇大發(fā)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治療無效者:
1、輕度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
2、肌肉疾病影響工作。
3、不完全性失語。
4、智能障礙,IQ測試55~84。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區(qū)別做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的目的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就是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了想提早退休。所以鑒定結(jié)果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有依據(jù)申請?zhí)嵩缤诵?。兩者區(qū)別就是傷殘的程度,但注意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如果鑒定結(jié)果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就不能申請?zhí)嵩缤诵荨?/p>什么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要符合以下情況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不能自主翻身;不能自主走動;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法律依據(jù)】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