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對于逃逸當事人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 一、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當事人逃逸,但公安機關查清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了事故事實,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實際上是與沒有發(fā)生逃逸的事故一樣,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在導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確定各方的責任,作用大的,承擔主要責任;作用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作用小的,承擔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逃逸,但公安機關查清了事故事實,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的,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 四、當事人逃逸,但公安機關查清了事故事實,是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一方當事人故意導致交通事故的,由一方承擔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肇事逃逸全責嗎解答肇事逃逸一般是全責。一般通肇事逃逸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的責任由逃逸的一方全部承擔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如果證明對方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一方的責任。同時毀壞事故現場的也需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司機肇事逃逸但責任認定書上沒寫逃逸如果到法院起訴還能追究其逃逸行為嗎沒有事故認定書仍可以起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后如果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對其進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肇事逃逸的司機在逃逸過后又悔過,前往公安機關自首,主動認錯的,或者是取得受害者及其家屬諒解的,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法院在進行處罰時可以適當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明知發(fā)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y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yī)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y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yī)院的,都屬于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guī)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肇事逃逸是不是全責肇事逃逸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但是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中逃逸方負全責,其具體內容如下:一、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的,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二、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三、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安全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錯誤,逃逸方負全責;四、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肇事逃逸,交警會全責嗎但是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可以減輕責任?!绷硗膺€有公安部的規(guī)章《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表明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了立法上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原則是根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的各自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程度來確定個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這原則規(guī)定要求認定事故責任應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考慮,即客觀行為和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對發(fā)生事故所起作用。在主觀上就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僅一方有過錯則一方負全責,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根據其行為的客觀作用和主觀過錯程度,分別承擔相應的主責、同責和次責。然而,現行法律上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還算是比較客觀、合理,因為該條規(guī)定還有一個但書條款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而公安部的規(guī)章《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對逃逸行為在事故認定中的界定則過于主觀,和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違背,同時也不符合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法理。遺憾的是,實踐中大量的事故認定書,交通部門都只引用了《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直接認定逃逸的駕駛員負全部的責任,鑒于此,有必要分析一下該規(guī)定對逃逸的駕駛員是如何不公平的。 第一、正確認識交通事故中逃逸行為性質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前提和基礎。交通事故逃逸行為往往是駕駛員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的短時間內,而駕車或棄車逃離現場的行為。逃逸行為雖然客觀上表現為事故發(fā)生后駕車或棄車逃離現場,但主觀上表現卻有不同表現:或者出于逃避法律責任,或者避免受到受害人家屬毆打和攻擊,或者是心里的極度恐慌等等不一而足。然而逃逸行為本身的主客觀內容卻與事故的主客觀內容完全不同,它們由兩個相對獨立的行為構成,在發(fā)生的時間上也分別屬于兩個不同的時段。逃逸行為是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出于上述各種心理而為的逃避行為,是駕駛員對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處理的態(tài)度,并不是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態(tài)度,是一種事后行為。而正確認定交通事故的原則的主客觀要件是應當針對事故發(fā)生時的駕駛員的客觀行為和駕駛員對事故發(fā)生的主觀心態(tài),并未涉及到駕駛員對事故發(fā)生后逃逸行為的主客觀要件。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的發(fā)生只能基于駕駛員的主觀心態(tài)和客觀行為,而事后的逃逸行為都是事后駕駛員在主觀心態(tài)下支配下的行為,如果以事后行為作為認定行為人在事故發(fā)生時的過錯程度,顯然是把駕駛員事后的主客觀行為作為事發(fā)時的主客觀行為來看待的,這樣將使責任認定失去了基本的前提。 第二、實踐中,交警部門往往把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后果完全轉嫁到逃逸當事人身上,這不僅部分體現了交警部門的不作為,也部分違背了合法、公正的原則。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按照規(guī)定應當包括兩個部分:首先是事實部分,最后才是結論部分。事實部分是指交警部門在勘驗、檢查現場,調查詢問后查證的事實。該事實是經還原后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本來狀況,是一種客觀結果,本身沒有主觀性,因而應當是客觀、公正的。結論部分是指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調查所得到的交通事故事實作出直接影響當事人權益的認定,交通事故認定結論在證據學上應歸屬于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作為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的證據使用將深刻影響法官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如果作為證據使用的事故認定結論不能從據以作出結論的事實上加以審查,將無法保證證據的客觀性和合法性。因而事故處理行為的兩個部分是密不可分、相輔相成的,具有延續(xù)性的關系,交警部門在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情況下作出認定逃逸人承擔全部責任的結論顯然是違反侵權行為法下的證據適用規(guī)則的。事實上,無論逃逸人的逃逸行為對現場和證據造成了多大程度的破壞,調查交通事故的事實、作出事故責任認定都是交警部門作為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在無法收集足夠的證據以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時卻將無法履行職責的后果全部歸責于逃逸當事人亦是不合法、不公正的。
肇事逃逸是否全責交通事故逃逸 是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肇事逃逸交警判了全責沒有判逃逸 ,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雖然事實上發(fā)生的逃逸行為,但對方當事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中也的確存在過錯; 并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這種過錯的存在的話,交通管理部門仍然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劃分雙方責任,而并不是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