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一、精神損失費標準是怎么規(guī)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并未明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方式和賠償限額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各地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遇到了一定的困擾。針對此種情況,各地法院根據(jù)本地區(qū)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及司法實踐,制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規(guī)定。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精神賠償解釋》規(guī)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
(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
(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shù)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shù)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qū),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guī)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于數(shù)額的確定只能依據(jù)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精神損害嚴重的標準
(1)死亡;
(2)重傷或者殘疾;
(3)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
(4)婚姻家庭關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
(5)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yè)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產(chǎn)生重大精神損害;
(6)其他重大精神損害。
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并非受損害人所為的,可以認為是精神損害后果嚴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賠情況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精神損失怎么判定判定精神損害賠償是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依據(jù)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相關因素,參照一定的標準使其賠償數(shù)額適當合理。
【法律分析】
法院根據(jù)以下五類進行精神損失的判定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以及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2、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3、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4、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5、最高賠償限額因素。精神損害賠償是對人的利益的更高意義上的保護和尊重。精神損失賠償范圍分為:1、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他人隱私或其他人格權利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親屬也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4、監(jiān)護權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損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精神損害。5、特定紀念物品遭受滅失或毀損引起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失費怎么定義精神損失費是權利主體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精神遭受損害要求侵害人給予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的賠償費用。一般性精神損害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精神損失費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嚴重精神損害,精神損失費分為五萬元、四萬元、三萬元、兩萬元和一萬元五個等級。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失費如何認定生活中我們經(jīng)常會聽到一個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適用情形一般是因為侵權行為對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他人的人身權益造成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了損害或精神痛苦。但是要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否則不會得到法院支持,跟著一起來看看吧。
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對精神損害賠償進行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了明確規(guī)定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做了更為細致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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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哪些情形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一)人格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p>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4、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二)親權
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
(三)配偶權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這里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比如大家常見的婚內出軌行為,如果夫妻一方婚內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
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雖然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但法律對其人格利益的保護并不非是對死者的保護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物質和精神利益的保護,也是出于對公共秩序的維護。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九條中規(guī)定了對侵害死者遺體、遺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行為的,死者的近親屬可以作為當事人提起訴訟。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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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情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shù)?,法院不會受?/p>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為法人沒有生命、人身自由等人身性質的權利。
(2)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告訴我們想要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必須在侵權訴訟中一并提出,訴訟終結后單獨主張的法院不會受理。
(3)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但是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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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如何確定?
精神損害的賠償不能“漫天要價”,須綜合相關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也就是說,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統(tǒng)一標準,但是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慕痤~時,可以從上述六個方面考慮,可能是全面考慮,也可能是考慮其中的部分項目。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比如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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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常錚
總結
精神損害賠償是因侵犯人格權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受害人由于侵權行為所導致的精神上的損害達到一定的程度,有權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其目的在于以物質形式彌補和減輕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靈的創(chuàng)傷,慰籍受害人的感情世界。
精神損失是如何判定的?精神損失費的具體費用怎么判定?民法通則第119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這是處理人身傷害案的原則性法律條款,并未確定精神賠償?shù)膬热?,只有模糊的“等”字似乎包含著這方面的內容。而目前的司法實踐是,無論何種人身傷害侵權案件,當事人都可提出數(shù)額不等的精神損害賠償,但司法不一定予以支持,也就是說可以判有也可以判無,可判多也可判少,判有的說有法律依據(jù),判無的說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問題,往往涉及加害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和受害人有無賠償請求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也是依法確定賠償標準和賠償數(shù)額的前提條件。
民法通則第120條僅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四種權利受到侵害的,才可要求賠償損失。從我國的現(xiàn)實情況和國際發(fā)展趨勢來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顯然有必要加以擴大,否則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如上述的醫(yī)療事故,給當事人及其家庭帶來的精神痛苦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不容忽視的。如果僅僅要求醫(yī)院支付受害人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誤工費等,是遠遠不夠的,受害人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心靈上遭受的創(chuàng)傷,理應要求加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借鑒外國民事立法的經(jīng)驗,結合我國的國情,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應在立法上加以擴大,關鍵是把侵害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他人生命權、健康權、婚姻自主權等列入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p>
精神損害賠償?shù)臉藴屎蛿?shù)額問題,是立法工作和司法實踐中最為復雜又亟待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也是加害人與受害人爭議的焦點。鄧成和被包頭市郵電局無理糾纏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了4年多,承受了巨大的壓力,僅得到6000元的精神損失費;女兒子宮被切除后,黃杰夫婦和女兒要承受終身的痛苦,而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也僅有15萬元;而深圳市人民醫(yī)院護士侯興碧因在麥當勞餐廳(深圳)有限公司翠竹分店用餐,被異物卡在喉部,經(jīng)起訴后,一審法院判處被告賠償侯興碧精神撫慰費6萬元。顯然,各地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在賠償數(shù)額的判決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有的甚至懸殊太大。
應該看到,對精神損害賠償規(guī)定一個統(tǒng)一的具體的標準,不僅是不科學的,而且也是不現(xiàn)實的。由于各地經(jīng)濟發(fā)展差異較大,制定一個具體的標準難度很大,目前世界上還沒有哪個國家能夠制定一個統(tǒng)一的賠償標準。同時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還較低,那種漫天要價,動輒索要幾十萬或上百萬的做法,顯然是不適合國情的。但這并不等于說,精神損害賠償就沒有標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50條規(guī)定,公民或者法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可以根?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后果和影響確定賠償責任。
精神損失費的定義是什么?一、精神損失賠償概述
精
神損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損害。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我國學者曾世雄先生認為非財產(chǎn)上的損害,賠償撫慰金與精神損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注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曾世雄《非財產(chǎn)上之損害賠償》,臺北1989年版,第6頁。)筆者亦不作區(qū)分。精神損害既可以是生理方面的,也可以是心理方面的,還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精神上的損害不僅僅來源于加害人對受害人人身權的侵害,也可以來源于對受害人財產(chǎn)的侵害。
即
受害人依法律之規(guī)定,就無形損害請求金錢救濟的制度。應注意的是,對精神損害金錢救濟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錢賠償對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狀況恢復正常的確有必要時,才應當考慮金錢賠償,在任何具有精神損害的損害后果的案件中,受害人首先應當承擔的是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責任不能起到救濟作用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從根源上講,該刻度是人格權利的救濟內容,即侵犯人格權的一種責任方式。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完成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了侵權行為法的現(xiàn)代化,現(xiàn)代侵權行為法中的損害概念是建立在現(xiàn)代心身醫(yī)學的基礎上的,作為社會的人,他的需要不僅僅停留在物質需要的滿足上,而且需要心理與生理的滿足,所以完整的侵權行為法不僅要對財產(chǎn)權的侵害進行救濟,而且要對人格權的損害進行救濟。財產(chǎn)損害制度是消極的,因為它的, 例如:1.精神損害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如精神損害的無形性
2.精神損害賠償本是人格權制度內容之一,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在法律上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救濟的并不僅限于人格權利,其它權利(如身份權、財產(chǎn)權)也可能受到精神損害,所以,精神損害賠償越來越脫離人格權救濟方式這一局限而成為獨立的制度精神損失費如何界定 ;3.法官的作用在這一領域顯得十分活躍,可以說,法官造法起到了彌補立法及超越立法的作用,各國經(jīng)過審判實踐積累經(jīng)驗使無形的精神損害客觀化,賠償客體物化,賠償額技術化,從而使該制度有了自己確定的內涵。
是民法上重要的制度。損害可以分為財產(chǎn)損害與精神損害,在現(xiàn)代物質文明社會財產(chǎn)損害及其賠償,向為各國法制之重心,至于精神損害則是隨著人權運動的興起及個人人格自覺,逐漸受到重視的。
是消極的,因為它的賠償總是指向過去,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則是積極的,因為它的賠償永遠指向未來。例如:
.精神損害賠償本是人格權制度內容之一
,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在法律上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救濟的并不僅限于人格權利
其它權利(如身份權、財產(chǎn)權)也可能受到精神損害。
損害賠償是民法上重要的制度。損害可以分為財產(chǎn)損害與精神損害,在現(xiàn)代物質文明社會財產(chǎn)損害及其賠償,向為各國法制之重心,至于精神損害則是隨著人權運動的興起及個人人格自覺,逐漸受到重視的。
從根源上講,該刻度是人格權利的救濟內容,即侵犯人格權的一種責任方式。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完成了侵權行為法的現(xiàn)代化,現(xiàn)代侵權行為法中的損害概念是建立在現(xiàn)代心身醫(yī)學的基礎上的,作為社會的人,他的需要不僅僅停留在物質需要的滿足上,而且需要心理與生理的滿足,所以完整的侵權行為法不僅要對財產(chǎn)權的侵害進行救濟,而且要對人格權的損害進行救濟。
財產(chǎn)損害制度是消極的,因為它的賠償總是指向過去,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則是積極的,因為它的賠償永遠指向未來。應當說,精神損害作為一種制度得以確立而成為獨立的研究對象,其原因并不僅限于現(xiàn)代社會中人格權得到極大的重視,還在于諸多原因的合力作用使然,例如:1.精神損害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如精神損害的無形性;2.精神損害賠償本是人格權制度內容之一,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在法律上可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救濟的并不僅限于人格權利,其它權利(如身份權、財產(chǎn)權)也可能受到精神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