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不服國家賠償可以上訴。國家賠償訴訟適用的是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根據法律規(guī)定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行政國家賠償案件是屬于行政訴訟案件嗎行政賠償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的決定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向法院依法起訴的情形,屬于行政訴訟案件
國家賠償方式 是屬于哪個法律科目,是不是行政訴訟法的?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嚴格來說行政賠償屬于行政訴訟法領域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司法賠償屬于刑事訴訟法領域,但是因為都適用《國家賠償法》,所以經常被一起歸入行政訴訟法中。
行政賠償訴訟是行政訴訟嗎行政賠償訴訟是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在我國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這一命題似乎無人置疑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已成通說。有學者認為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因為“爭議的內容是行政性質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爭議的理由是具體行政行為,爭議的主體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因此,“可以認為行政賠償的訴訟性質屬于行政訴訟的性質”。[1]有學者認為,基于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性質的截然不同,“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賠償案件,不能不說是程序與實體的矛盾”,因此,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前“以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賠償案件是在我們行政訴訟立法條件不成熟時的一種不得已的過渡措施”,之后“改變原先的混合型訴訟體制”,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來審理行政賠償訴訟案件是“一大進步”。[2]而1997年最高司法機關針對行政賠償訴訟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則進一步強化了行政賠償訴訟的行政訴訟本質。[3] 然而,從域外考察所得資料來看,這個命題又頗值懷疑。不分公私法、一律以普通法來追究侵權賠償責任、以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因行政職務侵權而生的賠償請求的英美法系國家自毋庸多言,德國、奧地利、瑞士、日本及我國臺灣等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qū)也不用行政訴訟程序而由非行政審判機關如普通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來處理行政賠償請求。韓國雖然是由國家賠償審議會審理國家賠償請求,但其所采取的程序形式也頗多沿襲民事訴訟程序。[4]即使是我們認為其賠償訴訟采取行政訴訟程序的法國,其行政賠償訴訟也不是采取傳統(tǒng)的行政訴訟即越權之訴的形式,而是采完全管轄之訴的形式,且在這種訴訟中,“行政法官的權力近似普通法院法官的權力,訴訟程序也和普通法院的程序相似”。[5]就此而言,針對行政職權行為而生的訴訟被分為兩大陣營,一為狹義的行政訴訟,即傳統(tǒng)意義上的針對行政行為的撤銷之訴(越權之訴)及其現代衍生變種如確認之訴、課予義務之訴—或者說,這些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行政訴訟;一為行政賠償訴訟,針對行政職務侵權行為。當然,根據法國與我國的制度,我們也可以將行政賠償訴訟視為廣義行政訴訟中的一種,但這種根據管轄機構所作的區(qū)分,僅具形式意義—就像法國人根據行為的主體將一切行政機關所為的行為視為行政行為一樣,并不具備實質意義。 當然,對于國外行政賠償訴訟立法與實踐上的民事訴訟化,我們可以以歷史淵源來解釋。即,域外的行政賠償訴訟起源于民事賠償訴訟。在當時,公務員要對自己的職務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國家則基于主權豁免原則不負責任,公務員責任被視為普通民事責任,故依照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程序來追究,由此也為后來這些國家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民事訴訟化奠定了路徑依賴的根基。但是,這種歷史淵源不能完全解釋這樣一個現實,即在承認國家責任說的當代,為行政訴訟建立了專門的程序法甚至專門審判機構如行政法院的大陸法系國家在制定專門的國家賠償法時,仍然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法而不是行政訴訟法;而在19世紀末期就通過布朗戈案建立國家賠償制度、將行政侵權賠償責任視為國家責任并由行政法院來管轄的法國,是比照民事訴訟程序來建立區(qū)別于越權之訴的完全管轄之訴的。由此可見,域外國家紛紛采取民事訴訟的思路來審理行政賠償訴訟絕對有其背后的深層法理。 由上可見,僅僅因為侵權行為是行政職權行為,僅僅因為行政賠償責任具有不同于民事賠償責任的某些特點,就籠統(tǒng)地將行政賠償訴訟定位為行政訴訟,或僅僅定位為行政訴訟,認為行政賠償訴訟不能采取民事訴訟的形式而應采取行政訴訟的形式,并不符合當今行政賠償訴訟領域的立法主流,而認為采取民事訴訟程序是一種落后的做法的觀點更是一種不求甚解的誤解。這種觀點不僅抹殺了法國行政訴訟中越權之訴與完全管轄之訴之間的巨大區(qū)別,也忽略了域外行政賠償訴訟程序制度背后的法學原理,更無助于我們認真研究、汲取域外法律制度的精華。因此,我們有必要反思將行政賠償訴訟簡單定位為行政訴訟的觀點,有必要深入剖析行政賠償訴訟與行政訴訟的內在區(qū)別,有必要發(fā)掘國外行政賠償訴訟程序背后的深層法理,對行政賠償訴訟重新進行合理定位,將它從那種傳統(tǒng)的視其為行政訴訟的觀念中解放出來,并根據其內在本質重構我國的行政賠償訴訟制度。 二、兩種訴訟制度的法治機理不同 (一)作為法治制度的行政訴訟制度 古典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是作為司法審查制度(judicial review)而產生并運作的。[6]在這個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本質上是一個法制監(jiān)督手段,是一個實現行政機關組織理性化的法治制度,屬于由立法機關主導的行政行為合法性機制的一個組成環(huán)節(jié)。[7]其根本運作邏輯就是在人民主權、立法至上的憲政格局中,司法機關根據立法指令來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無依法行政,是否實現了行政主體應盡的依法行政的義務,是否遵守了立法機關設定的行政法制秩序,訴訟的中心是行政主體之行政公權。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制度是作為憲政體制的一個有機環(huán)節(jié)而運作的。正如英國學者在闡述議會主權原則與法治原則之關系時所言:“其思想是,議會為社會提供普遍的行為框架,行政機關在此規(guī)則內實施管理,獨立的司法機關負責解決由這些規(guī)則引發(fā)的爭端,尤其是保證行政機關在法律范圍內活動?!盵8]法國人即因此而發(fā)展出法國行政法的第一原則:合法性原則。[9]因此,行政訴訟作為司法審查制度也就蘊含著如下幾個要素。 第一,行政訴訟的監(jiān)督對象是行政主體。司法機關只能監(jiān)督行政機關而不是公務員個人,因為是行政機關在根據立法授權而行使行政職權,而公務員則因缺乏職權資格而缺乏相應的作為被監(jiān)督主體的資格。 第二,行政訴訟的審查對象是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以行政行為作為行使職權的主要手段,通過行政行為來表達意志,而行政訴訟的宗旨是監(jiān)督行政機關有無依法行政,所以行政訴訟只能對行政行為的各方面,即管轄權、程序、認定事實的依據與法律適用等進行審查,因此,它對事不對人,只為客觀行政法律秩序的維護,不對公務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過錯進行追究,不去探究行政行為過程中的行政機關及公務員的主觀意識或心理狀態(tài)。 第三,行政訴訟奉行合法性原則,以公法規(guī)范為主要法律淵源。因為受制于人民主權原則,司法機關自身無權為行政機關立法,因此司法機關借以監(jiān)督行政機關的,只能是行政機關借以從立法機關那里獲得行政管理權的那些規(guī)范,否則司法機關行使監(jiān)督權就有越權嫌疑,而行政訴訟中的違法行為也只能是違背這些授權法規(guī)范的行為。
國家賠償程序按照《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國家賠償程序,總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的原則是賠償請求人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由于國家賠償訴訟屬于什么訴訟 我國實行侵權行為機關與賠償義務機關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賠償請求人應先向侵權機關申請賠償。實行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原則,其目的在于簡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時得到賠償。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通稱協(xié)商程序或協(xié)議程序,即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先行就有關賠償的范圍、方式和金額等事項進行自愿協(xié)商,從而達成賠償協(xié)議,解決賠償爭議。但是,實行這一原則有一例外,即賠償請求人提出行政賠償時,由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存在,賠償請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根據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了不同的程序。屬于行政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檢察機關的,賠償請求人需要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再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